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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银寅:基于产权和交易费用视角的农村经济解析——以豫东农村为例(2008-01-15)
作 者:      发布时间: 2008-01-15 07:21:51

一、引言

  如何发展繁荣农村经济是农村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解决现实三农问题的关键。然而,解决三农问题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与工业相比,虽然农业生产系统相对简单,但农业问题却要要复杂的多,发展的任务也艰巨的多。据统计,1995- 2005年十年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解决三农问题的文件多达几百份,有些内容相似的文件甚至下发时间前后不超过一个月。这至少可以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国家对三农问题异常重视;二是文件的收效不大,或贯彻文件精神不够,解决三农问题的阻力很大。

  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认识问题的本质,对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来说,真正了解现实农村的经济状况相当重要,只有这样,才可能出台兼顾效率与公平,充满激励而行之有效的政策法规。虽然我国的农业发展呈现很强的地域特点,但基本经济状况还是非常相似的,比如地权安排、农业生产模式、农民心理等都具有一般性。这样,通过对具有代表意义的局部农村经济状况的调查研究,可以起到以小见大的功效。因此,本文以豫东农村为研究对象,通过观察取证,从农村市场、农民行为、农业生产三个方面阐述了豫东农村的经济状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全文共包括五部分内容。首先,文章从豫东地区农村盛行的物物交换现象入手,分析了农村市场,解释了农民规避货币的实质,补充了传统理论对以货币为媒介交易方式理论的不足。接下来,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的特点,分析了农民在两类市场上均处于劣势的事实,从而证明农民是两类市场上发生的交易费用的主要承担者,进而说明了农民贫困的非生产力因素。后两部分则主要解析农村经济现象及其实质,包括农业生产系统极其变迁、农民的资本构成、农民兼业等问题,具体阐述了农业生产系统的形成,近年来农民增收的实质等,提出了发展农村经济的根本性建议。

二、农村市场:从规避货币的物物交换说起

  现今,在许多经济学家眼中,物物交换可能只是社会经济发展中曾经出现过的一种经济现象而已,并且它已经成为历史。经典理论认为,在货币出现以前,物物交换是相当常见的,而后随着分工的不断发展,交换对象和空间范围的不断扩大,物物交换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效率开始降低。在此过程中,一些性质均一、稳定而常用的物品开始充当交换活动中的一般等价物。最后,当具有天然货币性质的金银长期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时候,货币出现了,并且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方式开始主导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直到市场经济的今天。

  事实上,很容易想象,货币的出现是很利于交换发展的,这一点已经被无数次地证明过。用现代经济学理论解释货币的出现和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方式的主导地位或许更简单一些,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节约交易成本的交换方式被人类选择,这是人类活动的集体选择,而节约交易费用的努力是对交换方式进行选择的内在动因。

  然而,经典理论并不总是完全地与现实相符,或者说不是时时都与现实相符,经典理论一样受到时间和范围的限制。物物交换在我国一些农村的存在就给所谓的经典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

  物物交换现象在豫东地区十几个县市相当常见,并且在农村经济生活中占据一定的地位。根据调查,可以简单地把豫东地区农村的物物交换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原料换成品的交换方式,如以大豆交换豆腐、豆芽等豆制品,芝麻换麻油和塑料制品以旧换新等;另一类是以小麦为一般等价物的物物交换方式,即一(小麦)对多(各种商品,主要是相关农产品如馒头、油条,以及水果如苹果、西瓜、蔬菜等)的交换方式。

  第一类物物交换方式的历史相当久远,并且一直没有间断过。而对于第二类物物交换方式来说,在豫东农村,也已有些年头。据了解,其大约起源于1995年,开始只是以小麦为媒介与相关的农产品如西瓜、蔬菜等进行简单的交换,交换的范围也十分有限,后来逐渐发展为大范围的一对多的交换模式。甚至有些时候,可以用小麦来换啤酒、衣物、农药等关联性极小的工业产品。

  由此看来,豫东农村物物交换现象的出现和长期存在应该都不是偶然的,这为破解我国农村经济中的一些现象提供了很好的素材,因为豫东农村对我国农村经济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

  经典经济理论对交换方式的一个观点是: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方式比物物交换更具有效率,关于这一观点的论述在经济学教科书中可谓是随处可见。此观点的一个推论便是: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在现实世界中,如果出现了规避货币的物物交换方式便意味着此种状态下的经济运行是低效的。或者说,物物交换盛行的商品流通体制是极其落后。那么,豫东农村长期存在并且发展日益成熟的经济现象说明了什么问题呢?这一点值得深入的思考。首先,我们必须了解农民是否是经济人,即农民是否也是趋利的,否则就很难解释农民如何长期地选择被认为是低效的交易方式。如果农民是经济人则意味着物物交换在农村这一特定的环境和群体中是有效率的。明确以上两个问题是解释农村市场的关键。

  1.农民与传统的经济人有无区别?

  简单地判定农民是否是经济人显然是不科学的,由于信息成本的存在,当获取有利于自身决策的信息成本大于决策本身所得的利益时,经济人的自利行为事实上表现为现实中的不利己的愚蠢行为。比如,许多农民从来就不根据市场进行生产,而只是根据往年的惯例和一定的价格信息进行生产规模和作物种类的简单调整,生产决策的变化仅体现在生产的规模和比例方面。表面看,农民不是经济人,因为他没有根据市场制定自己的生产计划,从而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在信息和各种关联成本的约束下,农民的选择似乎表现出一种更为复杂的决策过程。当然,判断这种决策方式是否符合经济人的决策方式,还要考虑农民是否可以精确或较为精确地预测实际中的信息成本和关联成本,如果农民的预测与实际中的成本偏差较大,农民的决策行为仍是偏离经济人决策的。对于这一点,需要通过对农民生产决策的实际观测来判断,来自农村的经验材料表明,凡是生产行为接近市场需求或是生产收益较大的大多是哪些信息灵通,资本相对充裕和生产能力较强的农民,排除那些因偶然性因素造成的符合市场的生产决策者后,这种情况足以表明农民的决策仍在很大程度上符合传统理论模式下的经济人决策模型。农民是经济人,则说明农民对交易方式的选择也是有效率的。

  农民具有传统经济人特点对于我们制定农村政策具有指导意义。农民具有趋利性,农业政策的利益激励措施对农民来说就相当具有吸引力,并产生相应的激励效应。我国农业生产模式从农民公社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转变就能很好的说明这一问题,由于利益的驱动,农民在给集体和个人劳动中的表现判若两人。

  2.另一个问题是,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方式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是不具有效率的或者是低效的?

  前面讲到,农民的决策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偏离经典经济理论中具有经济人的决策偏好,也就是说,农民对交换方式的选择仍然是具有效率。由此得出的一个结论便是,现今在豫东农村盛行的物物交换方式比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方式更有效,这种以物易物的交换方式更能节约交易费用。这一点相当有意义,它至少可以说明人们对交换方式的选择是以节约交易成本为依据的,采用何种交换方式只是一个形式问题。

  关于以上两点的论述旨在证明一个问题,即出现规避货币的物物交换方式是否意味着此模式下的经济运行是低效的。一般理论认为,市场运作的效率由两个方面的内容来衡量:一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另一个是市场对交易费用的节约程度。前一个内容为大家所熟知,而后一个内容是从交易费用理论中抽象出来的。我们知道,物物交换是市场条件下一种特殊形式的交换方式,因此,讨论的重点自然落在物物交换是否足以证明此状态下的市场运作是低效的。

  既然物物交换是市场交易的一种形式,可以说,物物交换方式仍是以市场为基准的,这不会动摇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而农民决策的利己性也足以说明物物交换方式作为自利选择的结果在一定情况下更能节约交易费用。

  根据交易费用理论观点,在现行交易方式费用过高的情况下,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的收益与成本之比高于现行的交易方式时,交易主体便会选择此外的交易方式以获得更多收益。正如前文所讲,如果说农民对物物交换方式的选择是有效的话,那么在现行的交换模式中,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方式反而不如物物交换高效。

三、农民规避货币的实质

  一个简单的交换模型显示,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可以避免多重交换的发生而仅通过两次交换即可获得需要的产品。当然,这一模型是在社会化生产的条件下进行,生产和交换的范围足够大,人们在获得综合性的消费品时不得不通过大范围的交换获得,此时,以个人的生产和消费为基准的模型假设自然会得出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方式更具有效率的结论。但是,在小范围内,点对点的物物交换方式会更具有效率。

  对于第一类物物交换方式来说,用产品的原材料直接交换产品可以节约两个市场过程,一个是原料所有人通过市场出卖原料获得货币的过程,另一个则是产品生产者通过市场获得原料的过程。不仅如此,以原材料交换产品的方式可以回避市场风险,即生产成本中原料部分不必考虑市场的变化。

  对于第二类物物交换方式来说,以小麦为一般等价物的交换方式并没有节约市场过程,而只进行了市场过程的一次重组。该方式下,农民回避了一个小麦到货币的市场过程。这种交换方式至少反映三个方面的内容,这里将重点论述:

  1.以小麦为一般等价物的交换方式反映了市场对市场主体交易能力的筛选过程

  我们知道,不同的市场主体获得同样的信息的成本可能不同,同时,进行同样的决策对于不同的市场主体来说需要的信息也不相同。此时,农民因比较劣势回避了对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农民贮存小麦,完全放任市场,小麦市场的变动由那些需要小麦和那些试图通过物物交换的方式获得小麦的人来把握。这种行为的一个直接结果便是,那些能够掌握足够信息来抵御小麦市场变动风险的人,因可以通过物物交换的方式获取小麦进而获取利益被筛选出来而乐于从事这种物物交换的方式。同时,农民也因为处在信息略势而回避了一次市场,通过物物交换的方式降低市场风险。

  2.在农村,小麦比货币更容易分割

  在豫东农村,小麦的主单位是市斤(1市斤=0.5公斤)。以质量计算的小麦的分割程度很高,也很方便,有些时候,一些进入农村的商家甚至已经很不喜欢农民使用货币了,这一点同样是农民回避货币的一个原因。

  3.一个似乎不是很充分的理由

  农民的两大心理可能是物物交换又一个原因。一方面,对于农民来说,储存粮食比储存货币简单,到手的钱可能很快就花掉了,因为货币在农民手中比粮食要稀缺的多,根据消费边际递减理论,货币在农民手中则更不利于储存,因此,许多农民善于存钱而善于存储量粮食。另一方面,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功能比小麦强的多,而且相对稀缺,农民对小麦的心理承受能力要比货币强的多,或者说,与货币相比,农民更喜欢花粮食。

  以上分析显示,农民规避的货币的实质应该是规避市场,两类物物交换方式因成功地规避了市场和转移了市场风险被农民接受,此现象是农民对风险的规避和市场对市场主体交易能力筛选的共同结果。

  物物交换方式的存在并不能说明该状态下的市场运作是低效的,但它的存在却可以说明以下几个问题:

  1.市场对农村经济的深远影响

  物物交换方式的存在是农民对各种交换方式长期比较,根据自身情况做出的利己选择,不是由习惯或制度性因素引起的,如果农民的状况得不到改变,这种交换方式还会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继续存在。

  2.农民对交易方式的选择反映着农民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

  一个结论便是:农民在获取市场信息、处理市场信息方面的禀赋很低,是市场化过程中的弱势群体。

  3物物交换方式的存在是农村金融体系的反映

  物物交换方式的存在说明农村的金融体系还很弱小,在发展农村经济过程中,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是关键。

  4物物交换方式的存在也是农村市场体系的反映

  物物交换方式的存在说明农民自身问题的同时,再次说明了农村的市场还极不完善,农村市场的交易成本还很高,以致出现并长期存在规避货币的交换方式。

  5. 农民其他的规避行为

  事实上,在农村的现实生活中,农民一直在试图规避许多东西,规避货币的物物交换只是其规避行为的一种典型的表现,除此之外,农民还在规避法律和许多现行的规则。

  来自司法部门的资料显示,农民在解决争端时求助法律的比率要远远低于其他行业的人,也就是说,农民在解决争端问题时试图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这一点也有经验材料可以证明,许多农民往往以暴力来解决一些生活中的纠纷,直到公安部门介入为止。许多案例说明,农民似乎很少主动求助法律,一些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常常将此归咎于农民的素质和法律意识问题。然而,事实并没有那么简单,调查表明,农民完全能够理解求助法律的意义,其法律意识甚至要比想象的高得多。其规避法律的一个主要原因也许会让许多非经济学专业人士感到不可理解,因为求助法律的成本太高了,他们打不起官司。虽然他们也知道通过法律解决问题的途径是正确,但由于成本过高而不得不放弃使用法律武器,转而使用法律以外的工具进行,这给我们的社会带来了诸多不稳定和不确定的因素,是法制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即如何避免许多人(主要是农民)规避法律的行为倾向。

  另一个很有代表意义的例子是许多农民包括县城居民在规避交通规则,对于这一问题,我曾对西华县城交通中心进行了三天的观察。据了解,在此之前,西华县城由于交通环境相对宽松,几乎不存在所谓的车人通行规则,即不使用红绿灯交通指示系统,交通规则没有实际生效。而今年的一个变化是,西华县城中心道路建设完成,交通规则开始真正实施,但效果很不好,后来,交管部门开始对违反交通规则的人和车辆进行处罚,许多行人开始注意交通环境的变化,但一个奇怪的现象出现了,人们关注的重点似乎是如何逃避交警的处罚,而不是试图开始遵守交通规则。我们知道,交通规则事实上是一种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可以从根本上提高交通效率,长期的结果是对大家都有利。但是,这种制度安排具有外部性效应,即存在一种在遵守和违反交通规则的选择倾向,当个人不能很好判断或发现许多人正在违反交通规则的时候,一个博弈均衡解便是选择违反交通规则,因为此时的最优选择是不遵守交通规则。这种外部性的一个解决方式便是对违反规则的人进行处罚,从而降低其外部性影响,但是,这不是一种理想的方式,因为这种处罚行为很可能将人们行动的目标引向其他方面,来自观察的结果也表明,处罚不是理想的办法。这种规避规则的现象证明了制度外部性理论的相符性,但更近一步考虑,这种现象也反映了另外一个问题,即信息的成本对决策的影响,人们规避规则的同时也是在规避学习。

四、交易费用的分担:农民在两类市场上的双重失优

  前文指出,规避货币的物物交换和其他形式的规避行为都是农民的自利选择,规避货币的实质是在规避市场,而规避市场的实质则是规避高昂的交易费用。一般情况下,我们只单独地考虑交易费用问题,用于分析企业的形成,制度的演进和交易效率的比较。但是,在试图分析市场主体的地位时,不可避免地需要考虑交易费用的分担问题。因此,通过研究农民对两个市场上交易费用的分担问题可以很好地解释农民的许多行为。

  交易费用的产生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获取与交易方、交易对象、交易规则等相关信息的过程;(2)选择、签订合约及协约过程;(3)对合约实施的监督,违约的处理等过程。由于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通过协约的形式确定,于是在相对分散的单个交易行为中,交易价格的确定将直接影响交易费用的分担,一方所花费的交易费用可以很容易地通过抬高或降低交易价格得到弥补。在这里,我们试图建立这样一种假设,即交易费用的分担受交易双方地位的影响,对于农民来说,农民在两个市场上所处的地位将决定农民对交易费用的分担比率,而所处的地位由交易主体通过何种途径实现交易费用的产生过程决定。下面将重点分析农民在两个市场上如何处于劣势而被迫分担大部分交易费用的原因。

  1. 农产品市场上农民的地位

  农产品市场上,农民以生产者身份出现,但农民却不具任何生产者的优势。

  1)农民在获取交易对象(农产品)信息方面处于劣势

  具体来讲,在足以完成交易活动的前提下,交易主体至少应该具备有关交易对象的三方面的信息,一是交易对象的成本,二是交易对象的市场供求关系,三是交易对象在可替代品集合中的禀赋分类。

  对于农民来说,尽管农民是生产者,但农民想精确地计算农产品的成本几乎是不可能的。首先,农民的劳动力无法像工厂工人那样用工资率来计算,同时,农业生产的劳动密集度很低,很难确定单位劳动成本。既然精确的计算已不可能,可想而知,农民根本无法计算蕴含在农产品中的劳动价值量,对农产品成本的计算先天不足。其次,对于除劳动力以外的其他投入,农民只能精确地计算那些包括农药、化肥、农业税(现在许多农村已经废除)等在内的可视化投入,对于机械以及其他耐用品投入的折旧核算也不可能。

  另一方面,农民很难获取有关交易对象的市场供求信息。一个重要原因是,农产品的生产周期相对较长(一般为一年),这一特点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获取精确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信息的难度,因为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本身就有时滞性,如果对信息的反应再次受到限制的话,信息的实用性将大大降低。在豫东农村就常常出现这种情况,许多农民往往选择种植那种前一年市场价格较高的农产品,这种选择又常常是集体行为,因而经常出现连年种植低价产品的现象。另一个原因是,由于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农产品将集中上市,这在获得交易的规模效益的同时也将降低农产品的相对稀缺度,此时对供求关系的判断需从两方面进行。一是农产品市场的绝对供求关系,即把储存时限考虑在内的供求关系。另一个是相对供求关系,即在短时期内供需平衡点的确定。这种无法有效获取市场供求关系信息的现状将产生两方面的影响:一是农民对作物的选择无法真正依据市场;二是农民在销售农产品时无法正确判断储存时间,即无法判断在什么时间出售自己的农产品才是最优的。

  事实上,农产品的销售还存在另外一个问题,即不被人注意的价格弹性问题。长期以来,大多数人都认为农产品是缺乏弹性的,其实要一分为二的看待农产品的价格弹性问题。具体地说,一些如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的价格弹性确实很小,但其它的农产品如水果、蔬菜、土特产等却极具弹性,有时候,西瓜的价格上升0.1元,就可能导致销量的大幅度降低。季节、天气条件等也非常影响农产品的供求和价格形成,这些都使农民不得不承担大量的交易风险。我们常常会因看到天气陡变而压低瓜农、菜农的价格就是这个原因,这时候,真正受损的是那些耕作同时也销售农产品的农民。

  最后,农民也不可能准确地判断自己农产品的禀赋等级。这就降低了农民按等级出售自己农产品的可能性,从而降低了通过分类销售而获得级差受益的可能性。从来自市场方面的调查材料中往往可以看出,农民很少按等级出售自己的产品,而在城市的农产品消费市场中,对农产品进行分级销售的现象并不鲜见。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水果超市中的等级销售方式,不难发现,水果超市中诸如苹果、柑橘等常常根据品种、产地、口味等被分成不同级,并按不同的价格出售,而他们在从农民手中收购这些水果时却常常是统一价格的,即使存在分级行为,也是相当粗略的。

  2)在农产品市场上两大交易主体的博弈中,农民处于劣势

  农产品市场上,两大交易主体被定义为生产和提供农产品的农民和农产品采购商,而那些被称为二道贩子的不直接从农民手中购买农产品的商人也被归到农产品采购商之中。对于农民在农产品市场上的劣势,将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从交易主体的数量关系看,农民的数量将远远超过农产品采购商数量。这时候,农产品采购商之间达成收购价格上的一致所需要的协约成本要比大量的农民之间在农产品的出售价格上达成一致的协约成本要小得多。农民与农产品采购商之间的数量比将直接影响到农产品的定价协议,特别是在相对集中的农产品交易中,农产品的价格往往是通过农产品采购商之间的竞争形成,几乎不用考虑农民能否接受这一价格,因为此时的农产品采购商是极为稀缺的,在此情况下农产品采购商之间达成的竞争价格是有效的。关于这一问题,豫东的棉花和小麦收购可以提供很好的例证。

  另一方面,从交易主体的退出机制看,农产品采购商的退出成本很低,他们可以很容易地转移到其他行业,这可以由农产品采购商数量的弹性变化获知,来自市场调查的材料反映了进入农村市场的农产品采购商数量的年纪变化。农民的退出成本却很高,比如,即使是那些在城市已经找到相对稳定工作的农民也不愿完全放弃农业生产,宏观上看,农民数量减少很慢也可以说明这一问题。

  因此,农民在与农产品采购商的博弈中处于劣势,这种状况直接导致农产品的定价不利于农民一方的问题,农产品采购商为完成交易而预先支付的那部分交易费用势必会通过压低农产品价格来弥补,在一定的价格空间内,当价格损失不足以引起广大农民注意,或者说当价格损失与农民之间的协约成本相比还是微不足道的时候,农民达成一致对抗的农产品采购商的价格战是不可能的。

  以上分析表明,农民在农产品市场上的劣势似乎是既定的,也就是说,农民成为农产品市场上交易费用的主要承担者,农产品采购商通过自身的优势以压低收购价格的方式来弥补其预先支付的交易费用,在实际交易中表现为农民的价格损失。

  3)来自农产品市场调查的证据

  前文指出,农民因在农产品市场上处于劣势而不得不被迫分担发生在农产品市场上的大部分交易费用,这种分担表现为农民的价格损失。鉴于此,给予农产品市场上典型农产品价格调查可以很好的证明这一结论。本文则以蔬菜为例,通过对以豫东农村为生产基地,以武汉为为市场的蔬菜价格分析来说明这一问题。

  据了解,2000年以来,豫东地区对外的蔬菜交易以青椒为主,其中一个市场就是与豫东地区相距不是很远的华中重镇武汉。2000-2006年间,虽然市场价格波动很大,有时价格差可达到1元以上,但豫东地区农民出售青椒的价格平均仍在0.3/斤左右。据保守估计,同期武汉市青椒的平均售价则在1.2/斤元左右。这种状况表明,在此过程中,农民的价格损失近3倍。

  当然,仅从价格损失比例来说明农民在分担大量的交易成本是不充分的,因为农产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是有损失的,这种损失一样会在价格损失中得到体现,而一个有力的证据是,青椒的储存损失比率很小,运输成本也不是很高,从豫东到武汉的运输成本分担在每斤青椒还不足0.2元。所有成本相加的结果也不过只是使青椒的价格翻倍而已。那么,这一过程中的另外的那2倍的价格损失到哪里去了呢?

  一个简单的分析是,农产品采购商的劳动和资本利润,大城市的中心性给商品附加了相应的地租,都在这2倍的价格损失之中。如果说农产品采购商的劳动和资本按市场工资率和资本平均增长利率来核算的话,那么除此之外的额外价格损失都将为成个过程的交易费用,不管这部分费用最终由谁获得和它们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到底起着什么样的作用,这部分费用仍然是由农产品本身负担的,因为农产品在这一复杂的过程中并没有增加效用。

  由此看来,农民低价出售农产品只是分担农产品市场上大部分交易费用的一种反映,农民的劣势地位使农民失去本该占据优势的市场,从而担负着这一市场运作的高额费用。

  2. 要素和消费品市场上的农民

  前面关于交易费用的分析同样适用于要素和消费品市场,那么,农民在要素和消费品市场上是否具有优势呢?

  1)要素市场上农民的处境并不乐观

  农民既需要在要素市场上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又需要在要素市场上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虽然后一种情况直到近十几年才出现。一方面,农资生产企业的原料大多不依靠农业提供,农资生产者只按照市场需求进行生产,其生产成本和产品的定级都相当精确。农资市场上,生产者按市场供求关系和农资等级定价,在交易对象的信息方面与农民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农民对自己需求的农资信息除了自身需求量之外几乎一无所知,农民对农资市场的把握几乎靠猜测和实验进行,正如农民对新型肥料或农药一般持有试试看的态度一样。另一方面,在劳动力市场上,正如前面分析的那样,由于农民的退出成本很高,农民很难完全脱身于农业生产而从事其他工作,这使得使用农民工的成本很高,农民工劳动的平均收益很低。

  这里不得不再次提到要素市场的定价问题,因为交易主体地位的确定和对交易费用的分担势必最终反映到定价方面。来自农民的声音是,近年来,农资的价格一直在提高,而农民没有办法,相应地,随着农民工市场的紧缩,农民工的工资率提高额度一直很低,甚至实际的收益还不如前些年。这些都表明,农民在要素市场的定价中仍是弱势群体,农民同样分担着要素市场上的大部分交易费用。

  2)消费品市场上的农民同样不具有优势

  这一点从对交易信息的获取上很容易看出,消费品生产者,即使是以农产品为原料的消费品在返销给农民时的价格变化都是相当惊人的。比如为我们熟知的泡面,农民在购买泡面时并不会因为你曾经是原料的提供者而有所优惠。

  事实上,农民在消费品市场上的劣势最为明显,比如农民在购买衣服、日用品等生活必需品时必须和城市居民保持统一定价标准,农民的劣势被放大了很多。结论是:农民在要素和消费品市场上均处于劣势,通过失去定价优势而导致价格损失,分担要素和消费品市场上的大部分交易费用。

  3)农民在两类市场上双重失优的结果

  根据政治经济学观点,劳动是无差别的,劳动的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决定。由此来看,农民由于支付的劳动时间较长应该不是最贫困的,但事实上农民确又实实在在是最贫困的,这似乎是与传统的理论不相吻合。对于此,一种解释是,由于农民在农业生产中投入的有效劳动不多,劳动时长不能完全作为劳动投入的度量。另一种解释是,农业的劳动生产率极低,农民的个别劳动时间在换算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后损失巨大。

  即便如此,我们是否可以保证农民已有的劳动成果完全由农民占有呢?可能没有太多的人想过这一问题,如果以上分析成立,将会得出一个惊人的结论,即农民正在用自己的劳动成果维持着这个社会的运行,因为农民正承担着这个社会大部分的交易费用,如果不是这样,农民应该没有现在这样贫穷。

五、稳定的农业生产系统

  在农业生产的发展历程中,与农业生产发展最为密切的三个因素被认为是制度、技术和农业生产的规模。农业经济发展史上,对技术的认识最为久远,在中国甚至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少说也有1500年的历史。然而,在较小的时间尺度下,技术往往被看作是外生变量而不加讨论,这时候,制度和生产的规模问题显得比较重要。

  1. 农地的产权安排

  农业经济学中的制度分析大多是从农业用地的产权角度进行的,历史上,农地产权的第一次具有革命性的变革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从此,对农地产权的分析便集中体现在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对农业生产剩余索取权的分配方面。

  历史上关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对农业生产剩余索取权的分配方式一般包括以下三种形式:一种是土地所有者以支付使用者工资的形式单独占有农业生产剩余索取权,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民通过支付劳动并以工资形式获得收入;第二种是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达成一致,土地使用者以定额地租的形式支付给土地所有者地租,而自己则独自占有农业生产的剩余索取权;第三种则是所谓的分成地租模式,即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通过协约商定并以合约的形式来按比例分配农业生产剩余索取权的形式。

  1)农地产权安排的意义

  产权经济学的研究大多以分析某种产权安排是否存在经济浪费为目标来确定产权安排是否具有效率,对农地产权的讨论也将以此为基准。具体来说,农地的产权应该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农业用地的所有权,即对农业用地的占有权、生产剩余索取权和决定如何使用该土地的权力以及转让使用权和收回使用权的权力,换言之,农地的使用权附着于所有权而不能单独存在;二是农地的使用权,即根据农地自身状况选择作物并通过对农地的农业生产获得收成的权力,农地使用权附着于农地所有权,一般为他授权力;三是有关农地其他相关权力的确定,包括对农用土地改良的投入和投入所获收益的获取权等。

  以往的研究表明,不同的农地产权安排对农业生产的规范和激励作用是不同的,这些在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中都有过经典的模型。总之,不同的农地产权安排会产生不同的效率。

  2)我国农地产权安排的现状

  现今,在我国农村,农地的产权模式被认作是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而使用权为农民所有,即我们通常认为的一种耕者有其田的农地产权模式。国家作为农业用地的所有者而授权农民使用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有权为农地收税,收税的比例和时间具有法律效益,同时,国家同样对土地的使用方式有着一定的约束,而拥有农地使用权的农民在使用土地的方式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农民一般不被允许自主地改农业用地为其他用地。

  事实上,在我国农村,农民对农用地的使用权力正在扩大,只不过这一扩大过程还没有法律上的支持。例如,许多农民开始进城务工,其耕地以自主协约的形式交付亲戚或转交给他人耕种,并收取一定的类似地租的报酬。有时候,一些进城务工的农民也会季节性地只种植一季粮食,而把种植秋作物的权力移交他人,同样收取一定的报酬。这种情况在天津、晋南、甘南地区很是常见。根据我国法律,这种行为是不受保护的,但它却体现了我国农地产权的性质,或者说,这种现象归根结蒂是由我国农地的产权安排决定的。

  正如前面所讲,国家把土地分给农民耕种,实现耕者有其田。对于农民来说,依据现有法律,这种对农地的使用权几乎是不受时间限制的,即一个农民从一出生就获得了这份权力,在不改变身份的情况下,他可以持有这种权力直到去世。由此看来,农民对耕地的使用权受长期性契约性质的法律限制,耕地使用权作为一种资产的专用性很强,但是,这种专用性和长期性也为在小范围内实现这种权力的转移提供了可能,虽然不可能实现大范围的市场交易式的权力转移模式。前面提到的关于农地的一些产权转移现象正好是这一理论的证据,与其说农民正把自己的耕地租给他人并获取类似地租的报酬,还不如说农民正通过放弃自己的权力,以出让使用权来获得收入。

  3)农民的退出机制

  文章在第二部分曾指出,农民的退出成本很高,其实农民退出的高成本主要是由农地退出的高成本决定的。前面讲到,农民的农地使用权力几乎贯穿农民一生,这种与生俱来的权力将导致很高的机会成本,这成为农民退出的一个重要约束条件。受现存法律的约束,至今还没有出现针对农民的可以随时放弃而又可以随时地恢复农地使用权的法律。虽然一些地方法规允许农民暂时离开土地,政府暂时收回耕地后统一安排,在农民需要土地时再恢复原有的农地使用权,但这毕竟是少数。因此,在现有农地产权约束下,农民的退出成本将因失去土地使用权的高机会成本而变得风险极大。

  另一个原因是,由于土地无法像其他生产要素一样进入市场,土地的成本就很难体现。农民对农业生产劳动投入的收益将隐含地包括了土地作为要素的那部分收益,这样,农民对农业生产的劳动投入就不能够反映其真正的市场价值,按照择优分配原理,原本不应该分配到农业生产中的那部分劳动也被分配到了农业生产中,因为资源的优化配置以统一边际收益率为基本准则,土地要素的收益被隐含地放在了投资农业的劳动收益之中,必然会夸大劳动投入的边际收益。这就是许多农民不愿意退出农业生产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特别是在国家免除农业税以后,更多的农民不愿意放弃农业生产了。

2. 农地的规模

  微观经济学关于规模效益的分析仍然适用于对农业生产的分析,如果把对农业生产的投资简单地分为劳动和土地两类,因为对土地的其他投入可以折算成劳动,那么农业的规模效益将取决于农地使用的规模,或者更为精确一点地说是单位劳动所作用的农地面积。

  1)农地规模的含义

  正如前文所讲,农地规模是针对农业生产的规模效益而论的,被定义单位劳动所作用的农地面积。为了方便计算,这里以一个假设的单位农业生产者为标准,具体地讨论有关农地规模的含义。

  所谓的单位农业生产者是指具有当前农业生产条件下平均劳动水平,拥有丰富的精力而足以支付应有的劳动量的抽象劳动者。在此条件下,一个单位农业生产者所耕种的土地面积即为农地的规模。与微观经济学中的成本曲线相似,农地的规模既能表示农业生产的成本变化,也能反映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与规模经济研究中生产的规模具有相同的含义,即表征该规模下生产单位劳动产品的平均成本。

  2)最优农地规模的约束条件

  农地规模事实上可以表示农业生产的平均成本,反过来说,农业生产的平均成本最低点所对应的农地规模将是最优的。那么,决定农业生产平均成本的因素都将成为最优农地规模的约束条件。

  与分析企业生产相似,农业生产的平均成本同样受劳动力、技术、生产结构的约束。而对于农业生产来说,单位农业生产者的假设事实上已经忽略了劳动力和生产结构对平均生产成本的影响,因此,对于农业生产来说,只有技术因素才是农业成本的约束条件。如果再把技术看作是一个外生变量的话,那么最优的农地规模将是确定的,由当前的技术水平决定并随技术的改变而变化。

  3)来自农村的证据:农地规模正在偏离最优

  我们知道,近20年来我国农村一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耕作形式,农业生产以家庭为基本单位,所谓的农业生产合作和集体耕作一般不具有实际的生产作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耕者有其田的农地产权安排为基础的,就农地产权而论,农业的生产模式应该是落实到人的,即人人耕其田的耕作模式,由于受年龄结构的限制,农业生产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对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这里给出两个原因:一方面,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很低,低下耕作技术条件下的最优农地规模很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业生产规模正好接近这一最优规模,规模效益出现;另一方面,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模式下,内部成员之间的协约成本很低,节约了大量的监督成本。

  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最优的农地规模开始变大,这与不断缩小的家庭规模(受计划生育影响)和不断减少的人均耕地(人口的不断增加和耕地的日趋减少)形成一种矛盾。这时候,农地的规模问题出现。

  证据一:近些年来,许多地区的农业生产得不到有效提高,新耕作技术和耕作工具推广得阻力很大;

  证据二:大型耕作机械开始以租赁的形式参与农业生产,比如大型联合收割机的季节性跨区域作业;

  证据三:集约型的生产模式比粗放型的耕作模式更具有比较优势,例如,一些精耕细作的蔬菜生产模式在农村得到迅速推广;

  证据四:许多农民开始考虑放弃自己进行农业生产而转让土地使用权,在天津、晋南、甘南地区已经出现大田并块、大规模生产的耕作模式。

  这些证据都能很好的表明,现有的技术条件已经使得原有得耕作规模渐渐失去规模效益,现实的农业生产正向大规模、产业化生产模式迈进。

  3. 农业生产系统

  前面有关农地规模的讨论是相当粗略的,下文将对有关农业生产的投入进行详细分类,并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得出一个均衡模型,用于解释现有的农业生产。

  1)农业生产投入分类

  现实生活中的农业生产投入包括诸多方面,为了方便讨论起见,在不忽略任何投入的前提下,这里按两个标准对农业生产投入进行分类。

  标准一:根据投入要素的性质把农业投入分为三类,即劳动力、土地和除二者以外的所有其他投入;

  标准二:根据投入要素使用的时间尺度把农业生产投入分为四类,即劳动力(随机的)、随机投入(根据农地面积成比例变化的投入,如农药、化肥等)、固定投入(比如耕作机械、耐用农具等使用时限较长,折旧率很低的投入)、土地(视作长期有效)。

  标准一分类的有关经验结论:劳动力、土地和其他投入的比例一般由土地的产权安排决定,不同的产权安排会影响三者的投入比例。

  标准二分类的有关经验结论:除土地外的总投入在一定范围内随土地规模扩大而边际递减。

  2)充分竞争条件下的农业生产的均衡模型

  基于以上关于农业生产的分类和经验结论,这里将得出一个充分竞争条件下的均衡模型。充分竞争条件下,我们一般认为劳力的流动是自由的,即劳动力对农业的投入在边际收益率和市场工资率相等的那一点上达到均衡。

  假设农业生产的收益可表示为除土地外劳动力和其他投入的函数,根据标准一分类,其均衡模式为:市场工资率=农业生产收益率-其他投入的资本增长率-农业税收。

  3)模型的最优解

  上文的一般均衡模型是以充分竞争为前提的,此时模型的均衡既是该模型的约束条件也是模型的最优解,即此条件下形成的农业生产投入是最优的,此时对应的农业生产规模也是该劳动力水平下的最优规模。

  问题在于,我国农村的现状是:农民的生产水平参差不齐,农民可支配收入也各不相同,农民工流动受诸多要素限制,农民的退出成本很高,农民工的市场竞争极不充分,这些与农地产权安排所决定人人土地面积相同的现实产生矛盾,这种矛盾直接影响上述模型的实现,即农业生产的投入将偏离最优解。

  在要素市场充分竞争的条件下,农业生产的规模将由现实中农业生产技术水平下的生产成本的最低水平与管理该技术水平下要素组合的成本均衡决定,这种情况下,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是不受阻碍的。但是,在获得大面积的土地或农业生产的其它必备要素所需的成本较高时,农业生产的规模可能在低水平上达到均衡。一个结论是,在现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约束下,任何一个农民想获得现代农业生产技术条件下农业规模化生产所需的均衡土地量都是极其困难的,一方面是受到地权制度的控制,另一方面是农民退出农业生产的成本很高。当获得大面积土地受阻时,现今的农业技术就很难推广,因为在小范围内使用许多现代耕作技术都是得不偿失的,这就是许多先进的农业机械在农村得不到推广的原因。当然,地权的限制对一些规模的中性的农业技术的推广影响不是很大,比如优良品种、高效农药、化肥等,但它们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力度毕竟有限,农业生产的提高仍然需要依靠农业技术全方位的推广。

  人口的增长和计划生育的影响会使家庭的规模越来越小,这与农业技术发展的方向矛盾。如果上述结论成立,地权的约束将成为制约我国农业发展的首要因素。土地制度必须创新,否则就不可能建立一个充分竞争的要素市场。一种观点认为,农地制度创新的目标取向将是土地作为生产要素,按比较优势原则,由市场机制约束配置,借以实现经营的适度规模化,使土地的效益及土地经营者的效益都趋于最大化,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奠定基础。这种观点符合市场的要求,但是中国劳动生产率的差异决定了在农业转变时期农业自身的不稳定性,不同的生产水平要求不同的土地安排模式,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成为地权安排的关键。

  4)农业生产系统及农业生产系统变迁

  据调查,自1992年以来的15年间,河南省西华县杜岗村的农业生产系统几乎没有多大改变,95%以上的家庭都有四轮拖拉机,农业生产技术除了使用一些优良品种、先进农药等之外,生产系统几乎没有根本性的变革。具体来说,农业生产系统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家庭规模在不断缩小,人均土地也在缩小,主要要素投入没有改变;生产机械没有多大变化;主要生产者的技术水平没有得到本质提高。

  这种状况的长期持续对农业生产是极其有害的。一方面,各项技术都是在不断进步的,农业生产系统的稳定必然导致投入到农业生产中的要素不断减少,因为各项要素投入的收益函数会相对降低。另一方面,只有实现根本性的生产系统变迁,劳动生产率才能提高,才能真正提高农民的收入和农业生产水平。

六、农民兼业现象极其经济原因

  资金投入是发展农业生产的一个重要方面,了解农民资金分配对于把握农业发展趋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农民是否选择兼业是一个利益驱动问题,劳动收益在农民择业过程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最终也表现为农民的资本结构。因此,我对河南省西华县农民资金的来源和分配做了相关调查,希望以此解析西华农业发展问题和农民选择兼业的经济原因。

  调查表明:近年来,西华县农民外出务工的较多,农民的收入有所增加,但农业生产却维持在原有水平上,在有些年份甚至低于多年平均水平。究其原因,原来该县的农业资金投入不但没有增加,反而有所减少,农业资金出现逆向流动,农民的资金转移到其他行业。

  1.农民的资金来源

  农民是农业资金投入的主体,融生产、生活资金于一体。因此,在研究农民资金分配的同时,有必要搞清楚农民资金的来源。

  对于西华县的农民来说,农民的资金来源一般有三个:

  (1)农业生产所得的利润部分(约占总收入的50%),是农民的一个重要的收入来源。

  (2)农副产品出售后所得资金(约占10%,其中有一部分资金是由农产品的价值转移而来的,也可以算在农业生产所得利润中)。

  (3)农民在农闲时进城做工所挣工资(约占40%,是近年来农民收入增加的主要贡献部分)。

  根据对西华县红花镇杜岗行政村100户农民的调查结果显示,100户农民总人口为482人每年外出务工的青壮年劳动力51人(占10.6%)。100户农民的农业生产收入平均每年每户1720元,农副产品收入平均每年每户330元,外出务工的平均每年每人2200元。人均收入为:658/人年。

  2.农民资金的分配

  根据调查:农民的资金分配方向一般有四个:

   用于生活消费,购买必须的生活资料(236/人年,占总收入的40%)。

   用于农业再生产投资(132/人年,占总收入的20%)。

   用于未来消费(子女的教育,自己的养老资金)。

   用于购置不动产(建造房屋等)和购买长期性生产工具(农用机械等)。

  从农民资金的分配方向上不难看出,农业再生产资金投入在农民收入中所占比例较小,而能够带来利润的也恰恰是这一部分,对于农业来讲,农业资金投入所占比例小势必影响农业经济的发展。

  根据调查:农民普遍反映,近几年来,农业生产方面的收入几乎是年年持平,也就是说这几年全县的农业没有发展,如果遇上旱涝等自然灾害,农业生产部分的收入还会有所减少。

  3.如此分配的原因分析

  从经济学理论角度来讲,无论是任何行业,资金投入少(特别是流动资金部分的投入),是制约该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西华农民的资金如此分配是极不利于该县的农业生产发展的,那么,农民为什么会如此分配他们的收入呢?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农户的经营规模较小,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民对农业的投入,增加了农民对农业投入的风险。全县耕地人均不足1.5亩,而且分布零散,土地的产出率极低,机械化程度不高,推进机械化的困难大,农民不愿意也没有能力解决这些给农业投入所带来的困难,农民只有靠减少对农业的投入来降低他们投资的风险。

   近几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持续高涨,使农民意识到种田不如做工,所以他们只希望能维持现有的简单的再生产,不愿再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是典型的生计性的经营理念。

   农村的农业生产性服务机构设置不足,政府在这方面的工作也非常欠缺,以至使农业投资缺少载体,造成农民投资无门的遗憾局面。

   政府各单位在结构改革中对农业部门没有特殊的对待,过早的让农业部门的财政市场化,这样,政府不得不考虑把资金的投向锁定在那些运转周期短、见效快和产税金额大的工商企业上,而对运转周期长、见效慢、产值低的农业投入,积极性不高。

   农民形成的长期的天然的心理素质使农民感到建造房屋,购买不动产比投入到农业中扩大再生产更安全,农民的钱来之不易,他们不愿也不敢进行风险投资。此外,农民在生产的过程中一般不计算资源节约以及投入产出比等经济方面的因素,多从方便生产方面考虑。

   这些年,农民在子女教育问题方面的观念有所转变,农民希望自己的子女将来能通过上学而彻底的跳出农门,为此,农民要为自己的子女储备一定数额的教育资金。

  4.农民资本的结构分析

  上述调查和分析旨在说明农民的资本结构问题,因为通过分析投入主体的资本结构可以很好的预测生产的变化。我们十分清楚,农业生产的投入完全是农民的自主行为,如果农民自身资本的积累没有追加到既有的农业生产中,那么农业的生产水平将会维持不变,这一点很容易在理论上证明。

  事实上,以上的调查已经表明,农民收入中的大部分已经转入到其他行业。比如用于建造房屋的资金转移到工业和建造业中,教育基金以储蓄的形式流向资本市场。

  那么,在实际的决策中,农民资本如此分配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什么呢?下面将依据以上对农村经济的理论分析给予证明。

  首先,前面已经指出,农民的决策仍未偏离经济人的决策模式,也就是说农民如此决策是由经济原因决定的。我们知道,以上的分析表明农地规模已经偏离了最优规模,并且是偏小,这时候,改进农地规模失优状况的方式只有,增加生产的集约程度和扩大生产规模,或者是二者的任意组合。这种状况限制了农民追加投资的可能性,农民缺乏追加投资的动力,反过来讲,这也证明了现实中农业生产已经偏离最优规模的事实。

  然而,由此引发的一个更有意义的讨论是:现在,农业税被免除了,这部分被免除的资金哪里去了,是被追加到了农业生产中,还是被其他行业吸引走了,现实中的证据又是什么?

  免除农业税条件下,充分竞争的一般模型(市场工资率=农业生产收益率-其他投入的资本增长率-农业税)变化为(市场工资率=农业生产收益率-其他投入的资本增长率)。如果市场工资率没有变化,那么只有降低农业生产收益率才能达到均衡,因此,对农业生产的投入必然降低,生产进一步向粗放型发展,这似乎不容易理解。但来自现实的证据将有助于证明这一问题。

  微观经济理论说明,对于缺乏弹性的粮食只有实行最低限价才有实际意义,近年来,国家为了保护农民利益而屡屡实施粮食收购保护价。国家根据市场比率和对粮食产量的经验估计制定保护价,由此看来,粮食保护价应该高于所预测的充分竞争的市场价格,否则保护价将失去意义,另一方面,当实际的市场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可以说明两种情况,一是粮食的生产了量比预测减少了,或者是需求变大了。但是由于粮食的弹性很小,粮食需求的改变量不会很大,所以,粮食的市场价格高于收购保护价时只能说明粮食产量比预测的减少了。2006年豫东地区小麦的市场价格为0.7378/斤,比保护价高出0.040.09/斤。在不能证明农业生产的其他方面正在超比例的增加的话,可以说明农民对粮食生产的投入减少了。

  另一方面,由于免除了农业税收,农民收入确实增加了,农民生活水平也确实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这一样不能说明是农业生产提高的功劳,因为农业税收的免除降低了农民的退出成本,农民其他方面的收入增加了。

  5. 兼业和局部劳动力缺失

  2007年,我家(河南省西华县)的麦子获得了丰收,6.5亩地收了7300多斤,是当地的最高产量,咋一看,还以为是我家种地的技术提高了呢。其实并没有那么简单。

  原来,五一前我们那里遭遇了一场春旱,许多家庭因为主要劳动力在外务工而无法进行人工灌溉(孩子和妇女搬运笨重的灌溉工具很困难),同时,这些家庭有人在外挣钱,也不在乎这些。我家不同,父母都在家,费了点事,总算是给麦子浇了一次水,所以收成才这么好。同时,现今的麦收季节也不比从前了,农村出现了许多流动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大军,就像出租车一样,收一亩小麦的平均价格为60元,并根据地块和小麦生产状况有所增减,费用大约为亩小麦收益的15%

  根据以上事实可以得出这样两点结论:

  第一,近些年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已经造成局部农村的劳动力缺失,尽管农村劳动力仍然表现出整体过剩的状况,这主要是由农村内部劳动力流通成本过高造成的。例如,在农村,农忙时雇人是不合算,农村劳动力也没有那么发达,生产协作一般只能在亲戚或邻居间进行,合作非常有限。事实上,由于地权和交易费用的约束,农民之间的协约成本也很高,使得局部地区的农业生产已经严重偏离了潜在的生产水平,许多地块甚至都接近荒芜的地步了。因此,进行局部农村的制度创新以提供激励和约束势在必行,那些鼓励大量农民进城务工的口号在一些地方已经不合时宜了。

  第二,农民内部慢慢开始出现自然的分化,融资能力强的农民率先脱离了传统的农业生产。比如上述联合收割机的主人,大多就是一些先富起来的农民,他们实际上已经开始从事专业化、规模化的农业生产服务业。虽然这种分化有利于一些农业技术的推广,但势必加剧农村的两极分化。

  另外,今天政府的小麦保护价为0.71/斤,现今的市价为0.67-0.69/斤,但许多农民还是愿意去市场上销售小麦,原因是和政府打交道的成本太高了(或者是根本就不愿意和政府打交道)。其实,完全可以估计到,过不了多久,小麦的市价一定会超过政府的收购价,因为现在正是小麦收割,秋季作物投资的时候,小麦的供给最充分,市价最低。过后必然供给下降,由于麦子需求几乎没有弹性,小麦涨价是必然的。这是否说明政府的粮食收购补贴政策失效了呢?一样值得探讨。

七、结论

  豫东农村所反映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经济问题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农村市场发育极不成熟,从根本上讲是由农民自身特点和农村的流通体制造成的,发展农村经济的一个重要任务是繁荣农村市场,否则,农业技术、农业生产资料进入农村就会受阻。农民是市场交易中的弱势群体,因此也是市场规避者,规避市场的农民就很难高效地获得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资料,这一点严重地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仅仅从外部实行对农村市场的改革是远远不够的,比如现今在豫东许多村镇建立的农资销售点,除了一些离县城较远的农民买农药、化肥方便一点之外,对整个农村市场几乎没有产生太大的影响。而真正能够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的市场状况努力还要从农民自身入手,农村市场发展滞后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农民交易能力太弱,由于农民自身素质问题,提高农民交易水平是一个相当长期的过程,但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是通过让农民成功地回避市场的方式来发展农村市场,地方政府直接给农户提供市场信息,或者由政府出面组织农产品贸易公司,减少农产品在自由贸易中的价格损失,获得利润以反哺的形式返还给农民。

  2. 农业生产相当稳定,主要原因是生产系统跃迁的诱发因素不足,主要表现为地权约束、具有规模性的农业生产技术和机械进入困难,农民自身素质提高太慢。政府对农民的补贴还不足以撼动当前生产系统的主导地位。比如,豫东地区一些政府鼓励农民在农田里套种果树,以30/年棵的补贴支付给农民,补贴期是三年,农民为了获得补贴就拼命地栽果树,结果为提高棵数就栽的很密,三年后再拔掉。政府的补贴不知道耗散到哪里去了。

  3. 农民兼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现实的土地制度和生产系统下,农业生产的劳动收益很高且边际递减较快,当从事农业生产的边际收益等于市场工资率时,农民便会选择外出务工,这就是大量农民选择兼业的原因。除非市场工资率极高,否则农民就缺乏完全退出农业生产的激励。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农民可以兼业,兼业的农民就缺乏提高农业生产系统的激励,这也是农业生产系统变迁较慢的一个重要原因。

  现行的土地制度有两大问题:一是土地无法真正市场化,土地资源的价格得不到体现,土地是无成本的,劳动力的分配自然也无法达到边际收益率的真正相等,这样,农业生产系统必然低于潜在生产系统,这也是农业生产系统得不到跃迁的一个原因。

  因此,改变现实农村生产系统必须从三个方面入手:

  1. 如何在稳定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下体现土地价格,一个方式在限定土地使用方式的前提下实现土地的私有化,并允许其进入竞争市场,农民可将自己的土地作为一种仅能作为农业生产用地的专用性很强的资本进行自主投资,土地具有由谁使用、如何使用让农民和市场决定;

  2. 对农民的补贴要采取结构性补贴的方式,分散的小数目的补贴很难带来生产系统的变迁,只有积累或者补贴达到一定的量,才可能实现根本性的变革。

  3. 要使劳动力真正市场化,降低农民工的交易费用,一部分农民工的市场工资率提高会使这部分人迅速退出农业生产,农民数量减少,土地才有可能集中到一定的规模实现生产系统的跃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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