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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相宏:为什么干预选举?(2009-03-24)
作 者:      发布时间: 2009-03-24 07:36:05

——以山西省晋南地区部分村委会选举为例

 

  内容摘要:作者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对山西省晋南地区农村的部分选举案例的分析,重点探讨了阻碍村委会选举的主要因素。上级机关干预是村委会选举中最严重的问题,它是国家法律与官僚特权的博弈,反映出一些国家机关在现实中已经成为维护自己私利的官僚机构。事实上存在的""""""三个不同的利益群体是造成干预选举的深层根源,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单一制下中央与地方关系体制性弊病的一种反映。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创新,改变高度集权的权力结构是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的根本出路。权力集中导致干预选举,还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主要有贿选、各种地方黑恶势力把持村政和普遍存在的村干部腐化现象。贿选折射出民主在生成初期的混乱无序和选举的贬值。民主往往是经验的产物而非理论的设计,民主的发展是由一定社会经济环境决定的渐进过程,它需要理性和宽容,需要实践和经验。

  从2004810开始,我们在晋南地区[1]就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社会调查。共走访了4县的10个村庄、1个派出所、1个乡政府[2],历时12天。在此期间,主要采取走访的形式,或田间地头、或农家院落、或街头巷尾,有时还吃住在农民家里,以便尽可能更多、更深入地了解第一手资料和信息。我们把走访对象主要集中在农村村民这一群体,此外,还走访了一些村干部、派出所干警、乡镇公务员和干部。在调查过程中,我们接触到了形形色色的选举案例,这些案例暴露出很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上级党政机关对村委会选举的干预。我们关注的问题是:为什么干预村委会选举?这种干预的深层次原因究竟是什么?

  应当明确的是:无论是地理、经济、政治还是社会意义上的中国,都具有极大的地区差异,因而企图对中国做一个整体性的或者抽象的分析往往是无益的。"多数从事中国社会史研究的学者们承认,由于中国幅员广大和地区差异甚巨,对这个国家的整体下个一般性的结论,这种做法非常危险。"[3]因而我们在研究晋南地区村委会选举时,必须结合该地区的社会、经济、政治状况情况,避免大而化之,流于空泛。我们并不去试图探索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真理"或者"公式",并用之来衡量或者套用中国现实,而是根据具体调研区域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这是本文的基本立场之一。

  一、影响村委会选举的主要因素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在晋南地区影响选举的因素有很多,从10个村的情况来看,各种因素可以简单列表如下:

 

1     影响村委会选举的主要因素

村名

所属县市

上级干涉

贿选

宗族势力

其他势力

腐化现象

能人治村

E

X

不详

F

X

A

M

不详

B

M

不详

P

Q

不详

不详

不详

C

Q

不详

Z

Q

D

Q

不详

不详

Y

Q

X

J

 

 

70%

90%

40%

50%

80%

50%

  我们可以看到,上级机关干涉、贿选和各种地方势力对村委会选举的影响最大,它们直接影响着村委会选举的结果。而这三者又以上级机关的干涉为中心,居于主导地位,其他二者都或多或少地与其有一定的关系。

  村委会选举中,绝大多数竞选者都和上级机关--主要是乡镇一级党委、政府机关有着一定的联系。只不过是关系深浅程度不一。要想当村支书或者村委会主任,和上级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如果获得了"乡里干部"特别是乡镇主要领导的首肯,当选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几乎就如同探囊取物一般。因而在现实环境中的村民"直选"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大前提,那就是乡镇政府(有时候还涉及到县、市等更高一级的党委、政府)的真实态度。上级机关的干预对于各村选举的影响大致如下表: 

 

上级机关干预之情形

 

决定选举结果

不决定选举结果

不知道

E

 

 

F

 

 

A

 

 

B

 

 

P

 

 

C

 

 

Z

 

 

D

 

 

Y

 

 

X

 

 

 

30%

40%

30%


  如表所示,上级机关干预直接决定选举结果的占30%,有干预存在、但并不影响选举结果的占40%,二者合计达70%以上[4]。如果上级机关的内定人选没有"当选",就是"选举事故",上级机关就会想方设法让"意中人"上台。一位年轻的乡镇干部对我们说,他在乡里工作了六七年,该乡还没有发生过"意外",全乡的村委会选举都在乡党委和乡政府的掌控之中,"工作做得比较扎实"

  二、干预选举——官僚特权与国家法律的博弈

  在我们的调查中,MB村选举无疑是上级机关干预村委会选举的典型案例。具体案情是这样的:

  该村原任村支书赵某是乡镇干部指定的村委会主任人选,赵某为了兼任村委会主任,做了包括贿选在内的大量的工作,比如用每票50元的价格让村民放弃选举就是其重要的"竞选"策略之一。但由于赵某任职期间过于腐化(如村里打井、修水塔、通自来水耗资120万元,若用自来水公司做此工程只需80万元),激起村民一致反对。首次选举,赵某落选。"乡里来的人"不承认选举结果,于是又进行了两次选举。出乎乡镇干部意料的是,三次选举赵某均告失败。最后一次选举结束后,"乡里来的人"拒绝开箱验票,声称要把票箱带到乡里去验票。村民们极度义愤,自发聚集起来一二百人拦住"乡里来的人",强烈要求验票,否则不让走。"乡里来的人"被迫无奈开箱验票,但验票之后拒不公布选举结果。义愤填膺的村民们便把他们包围在当天举行选举的小学校里,说公布了结果就让他走。僵局持续了七、八个小时之后,"乡里来的人"指责村民非法拘禁,要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机关的尊严和个人权利。事后,从市委、纪检委、公安局、审计局等单位抽调一班人马组成工作组,在该村住了近两个月,最终是贿选的村干部和违法的乡镇干部毫发无损,反而说村民"闹事",以"非法拘禁"的名义抓走了三个"闹事"的村民。我们到该村调查时是2004812,距选举"闹事"事件已经三个来月,当时村里仍然没有村委会主任[5],这三个村民还没有放出来。对于此事,一位久经沧桑村民(村民Z,女,70岁,1957年至2003年任村妇女主任达46年之久)说:"我在村里这么多年,没有见过这号事情。群众说话不顶用了。"

  "B村事件"M市政界和民间都引起了极大的震动,它不仅质疑和拷问着B村的村民选举,更是对现行政治体制的质疑和拷问。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

  第一,法律失灵是由于官僚特权的日渐强大。B村选举事件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形同废纸,毫无约束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是法律的强行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应当说,村民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然而,乡镇机关工作人员竟敢置之不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法律在这里竟然没有乡镇领导的意志更具有约束力。如果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代表的是国家意志,那么乡镇干部的行为代表的是谁的意志?是国家意志吗?还是村民的意志?都不是。就本案而言,国家的意志和村民的意志是统一的,国家法很好地体现了民众意志。从法理上而言,作为基层政权的乡镇政权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者,是国家法的执行者,对上应当代表国家利益,对下维护民众利益,它不应由独立于国家利益之外的私利。然而现实却明确地告诉我们:国家意志的执行者竟然成了实现国家意志的最大障碍。这些名义上的国家利益的实施者和人民利益的代表者并没有忠实地履行其职责,而是由于产生了独立于国家利益和民众利益的自身利益,其行动已经不再以国家意志的贯彻实施为目标,也不再以维护民众利益为归依,行动的标准是这些机关自己的利益。由于它们的行动乃至于决定其行动的观念都已经偏离了预定的方向,因而维护自身的特权和既得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这些机关存在和运行的根本动力。它们已经退化为形形色色的有着自己独立利益诉求的官僚机构,已经远远偏离了国家意志的执行者和民众利益的维护者的法理定位。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它们往往在满足了自身的利益之后才会考虑国家利益和民众利益。

  就B村选举而言,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到:1、国家利益和民众利益是一致的;2、破坏选举的乡镇干部不是孤立的个人行为,他们代表的是乡镇一级地方政权的利益;3、乡镇政权机关公然破坏了国家法和民众利益。从乡镇政权机关存在的合法性依据而言,他们应当不折不扣地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事才是其本职,才符合设立这些国家机关的最终目的。乡镇机关敢于上对抗国家法律,下强奸民众意志,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个案例中,乡镇政权机关已经退化为纯粹的官僚机构,它维护的只是这个官僚机构的私利。据我们所知,上级机构干涉村委会选举并不是个例,也不是晋南地区的特有现象。据报道,大部分县乡一级的干部并不支持村民自治选举。甚至很多民选的村委会主任被上级机关违规撤换。从1999928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到200551,湖北省潜江市的329位村委会主任被乡镇组织或个人违规撤换者高达187人,占总数的57%。主要理由都是不能完成乡镇摊派的各项税费[6]。在我们的调查中,晋南地区并没有这么多的村委会主任被上级机关以各种名义非法免职,但村干部的主要工作是完成乡镇政府的"任务"既收缴各种摊派的税费则是普遍现象。村委会选举被称为"草根民主",固然有因其起源于社会最底层之意,但也说明其生命力之脆弱。上级机关的干预不仅使得羸弱的草根民主更加脆弱无根,而且造成村委会选举在民众心目中失去了尊严和价值。造成的结果是草根民主不仅很"",而且很""。很多村民认为它是可有可无的或者有人干脆就认为选举一钱不值。谁会对这样的选举寄予希望?一种制度失去民众的认可,也就是它的死亡之时。在民众心目中形同游戏的选举难以获得多数村民得认可,在一些地区变得无力无依、可有可无,上级机关的干预是首要的原因。我们看到:上级机关的干预只是一种表象,官僚机构存在着独立于国家和民众之外的自身利益大概是更深层次的原因。

  各级地方国家机关是居于国家和民众之间的中介,是连接国家利益和民众利益的桥梁,从理想状态而言,地方国家机关不应有自己的私利,它们是国家利益的忠实执行者和民众利益的坚定维护者,它们的利益跟国家利益与民众利益是一致的。我们主流的意识形态就是这样定位的。从反面而言,如果各级国家机关产生了自己的私利甚至于把维护自身的特权作为第一要义,那么国家与民众之间的连接就会断裂,""""之间就树立起一道障碍(而这道障碍恰恰是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意志就无法有效贯彻实施。事实上并不存在""""""三位一体的理想状态,而是存在着""""""三个不同的利益群体。

  简单地说,在本案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和村民们的要求是一致的。以官僚机构面目出现的乡镇政权机关违反了国家法和民间习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体现着国家法,是国家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村民们要求民主选举和依法办事的主张是他们利益的体现,符合民间习惯。可见,即便""""的利益是一致的,由于""自身利益的存在和膨胀,也能够使得""""的利益不能统一。官僚机构行为的合法名义是国家利益,但它们的行为却故意违反着国家利益。如果单纯从影响选举的障碍因素来考察,我们就会发现阻碍村委会选举的重要因素就是官僚利益。这些官僚利益不能得到充分的满足时,就会僭越国家意志,侵害民众利益。小而言之,是一些乡镇机关或者地方国家机关影响着村委会的选举;大而言之,则是官僚机构的特权阻碍着村委会选举的顺利进行。享有特权的官僚机构乃是国家和民众共同的大敌。"官僚政治是一种特权政治。在特权政治下的政治权力,不是被运用来表达人民的意志,图谋人民的利益,反而是在'国家的''国民的'名义下被运用来管制人民、奴役人民,以达成权势者自私自利的目的。"[7]当特权和法律发生冲突时,官僚机构不惜牺牲法律来维护其特权,法律失灵也就成为必然。官僚利益越强大,国家法就越难以贯彻执行,"法律失灵"现象就会愈演愈烈,民众利益就越得不到保障,包括村委会选举在内的基层民主就越难以生存、发展和壮大。

  三、层层管制下的村委会选举

  从上级机关干预村委会选举可以看出官僚机构的强大力量,也暴露出单一制国家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制度性缺陷。从历史上看,我国一直是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政治制度有中央政府逐步集权的倾向。"自汉迄唐,就已有过于集权之势。到宋、明、清三朝,尤其是逐步集权,结果使地方政治一天天地衰落。直到今天,成为中国政治上极大一问题。"[8]相对于中央政权而言,地方政权处于无权的被动状态;同时,相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村委会就处于任凭摆布的被动地位。这是中国几千年专制集权的政治文化的一种惯性作用。在这种传统的政治生态之中,历朝历代的最高统治者都为抑制地方势力的兴起而煞费苦心,首先要求地方服从中央,中央关注的是地方的服从和稳定,而地方的自治和发展总是以保证中央控制地方为前提。上级机关总是竭力控制下级使之服从,下级机构只能听命于上级国家机关。中央对地方的严密控制形成了上级国家机关对下级国家机关的层层控制,也形成了下级对上级的层层依附。在这种大背景之下,村民自治的生存空间显然是极其狭小的,村委会选举受到重重掣肘就成为必然。

  现实的大背景是:村委会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必需,而中国村民自治的成长空间是行政放权,是自上而下的民主试验,而不是民间的自发自生的产物。"与西方地方自治是经过长期自然生成而得到国家法律认可的路径不同,中国的村民自治一开始就具有国家以立法授权的性质,即村民自治是基于国家难以通过单一的行政管理有效治理社会而将部分治理权下放给基层,并在这一层次实行直接民主的方式治理。[9]"如此一来,村民自治的命运无论怎么挣扎,都跳不出国家权力的"如来掌心"。在中国现代化进程开启之前,国家力量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只达到县一级,在县级以下主要受以宗族为主导的地方组织来治理,因而在乡村一级,自治的程度还是比较高的。中国共产党建立全国政权以后,对乡村社会的整治放到了极为重要的地位,最后通过人民公社化运动,完全控制了基层社会。政府权力以一种前所未有的强度和广度渗透到了社会的各个角落。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并不意味着国家权力从乡村社会的引退,乡镇一级政权在不动声色之中自然过渡,接替了人民公社,继续对农村社会实行着牢固的控制。在这种大背景之下的村民自治,其实就是政府给基层社会"松松绑",并没有真正、彻底简政放权而任由村民自我管理。"我们国家治理农民的重点,乃是将分散无矩的农户结成统一意志和统一行动的集体,[10]"作为这个集体的极端表现形式的人民公社虽已烟消云散,但这种治理模式和理念却依然活力充沛。为了维持这个集体的存在,就需要建立庞大的官僚体系来管制和抗衡分散的亿万个家庭和农民[11]。因而产生官僚机构、官僚政治就是必然的。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高度集权的中央政府力图全面控制各级地方政府,各级政府层层控制下级机关,基层政府在这个系统的惯性作用下本能地加强对农村和农民的控制。高度集权的体制需要大量的官员来控制全社会,庞大的官僚体系不可避免地又产生官僚特权,官僚特权又损害中央政权和广大民众的利益,这既会加剧中央与地方的摩擦,又会加剧广大民众对地方和中央政权的反抗,制造新的社会矛盾,中央很难实现对全社会的全面控制,广大民众也处于缺乏制度保障的不安定状态。结果是""""""三者的利益冲突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时而剧烈、时而缓和,始终难以从根本上出现一种制度性的"共赢"格局。改变中央高度集权地方无权和上级集权下级无权的状况,是新形势下建立新型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创新,也是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得以真正实现的制度保障。也许在那个时候,村委会选举才会真正成为村民自己的事情而很少受到上级机关的干预。

  四、上级干预的连锁反应

  如上所述,在村委会选举中,上级干预选举实际上是官僚特权产生作用的一个方面,还会带来一系列的其他问题。其中对选举危害最大的就是贿选和农村黑恶势力进入乡村治理体系,掌握村政。

  (一)贿选

  当然,如果把贿选完全归咎于上级干预的结果也不尽符合事实。单纯从形式而言,贿选主要是贿赂选民,贿赂有投票权的人。然而我们发现,贿赂上级机关要比贿赂选民风险更小,成本也更低。在贿选中,贿选者和受贿者都成了"经济人",都在衡量投入与产出、风险与回报。贿赂上级机关通常只需要把几个主要管事的人"打点好"即可,政治上获得了上级支持(这是最重要的),经济上的投入也不会太高,同时保密性强,影响面小。对于一些候选人而言,与贿赂上级相比,贿赂选民往往是下策。贿赂选民则需要贿赂的人太多,不仅经济付出比较高,而且知情者多,影响面大,弄不好还会满城风雨,声名狼藉。行贿者如果得不到上级机关的支持,也会承担着较大的政治风险。两相衡量,还是贿赂上级机关比较划算。由于贿赂上级都很保密,无人知晓,因而我们得不到这方面的详细信息,村民们只是道听途说,只知道某村干部上边有人,并无确切证据。而对于乡选民行贿,则知情者较多。贿选问题不仅已经越来越严重,越来越公开。就我们调查发现的贿选情况如下:

 

贿选对村委会选举的影响

村名

严重,影响结果

不影响选举结果

不知道

没有

E

 

 

 

F

 

 

 

A

 

 

 

B

 

 

 

P

 

 

 

C

 

 

 

Z

 

 

 

D

 

 

 

Y

是(前任)

 

 

 

X

 

 

 

 

30%

20%

40%

10%


  有50%的村委会选举存在贿选,没有贿选的只有10%。可见贿选是比较普遍的。表中之所以有40%"不知道",并非这些村庄不存在贿选,而是由于种种原因,有的村民不知情,有的村民不愿意说,并不意味着没有贿选。

  贿选是民主发展不成熟的表现。美国早期的参议院选举也是一片腐败,贿选丛生。在道德上贿赂固然应当受到普遍谴责,但它在民主选举中又经常发生,说明贿赂不仅只对行贿者有利。行贿者可借此获得政治职位,便于自己更好更快地收回"成本",实现个人目的。受贿村民的普遍心态是:1、我决定不了结果,自己的一票无足轻重,投给谁都一样。2、投贿选者的票不仅自己可以直接获得相应的好处[12],而且以后还可能得到对方的关照。3、这种选举没有多少实际意义。我们不能指责村民素质低下,而应立足现实寻找解决的有效办法。一方面要落实各种已经确立的选举制度,另一方面就是要让更多的人参与到选举中来[13]"一个更为彻底的解决办法是扩大选民的人数,因为人数越多,需要贿赂而获选的对象就越多,贿赂成本也就越高。……解决民主中的贿选问题不是限制民主,而恰恰是进一步扩大民主;让每一个有选举权的公民都参与到选举过程中去"。我们能做到地不仅是让村民认识到选举的价值,更切实的就是要让更多的人参与选举。现在的一个问题是很多村民对选举热情不高而弃权,让人代替投票的也很多。贿赂所有选民大概是不可能的,因而让最大多数的选民来参与选举,就是对贿选的有效遏制。

  (二)各种民间势力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来的社会组织已经基本解体,有学者称,中国农村从此开始了"非组织化进程"。非组织化过程导致乡村处于空前的涣散状态。于是,复兴的宗法组织和新兴的恶势力逐渐侵蚀和填补农村社会控制的真空。这些地方恶势力,主要包括宗族势力、暴发户和以黑社会团伙为主的地方恶势力等。

 

地方其他势力对选举的影响

 

 

决定作用

不影响结果

无作用

无其他势力

E

         

 

 

F

         

 

 

A

        

 

 

 

B

         

 

 

P

         

 

 

C

         

 

 

Z

         

 

 

D

         

 

 

Y

         

 

 

X

         

 

 

 

        10%

40%

20%

30%


  从图表来看,很多村庄都存在着黑恶势力,但掌握村政的不多。有些地方的"黑社会"帮派和"白道"势力(即某些政府官员)相互勾结,形成一种对人民的奴役性社会控制力量,"黑白合流"所形成的剥削性控制,是阻断中国社会法治化进程的重要因素[14]。对于晋南地区的黑社会势力,已经被取缔的最有名的是横行M市十多年、以贩卖走私文物为主业的"侯百万""郭千万"黑社会团伙。"侯百万""郭千万"二人在1995年已被执行死刑。一般来说,黑恶势力都与一些党政官员做他们的"保护伞"。他们要掌握村庄的控制权意在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人们喜欢的是从权力得到的利益。如果握在手上的权力并不能得到利益,或是利益可以不必握有权力也能得到的话,权力诱惑也就不会太强烈。……权力之所以诱人,最主要的应当是经济利益[15]"经济利益的诱惑和驱动促使一些社会黑恶势力也参与了农村权力格局的角逐。比如MG乡某"先进村"的村委会主任原先就是当地黑社会的小头目,现在仍然与黑社会有联系。他一直都与乡里、市里关系密切,并且成为市人大代表,当地没人敢惹。还有在JN镇某村、M市路东派出所管辖区内的某村都有黑恶势力掌握村政的现象。实际上这些黑恶势力大都善于交际,与上级机关关系密切。因而在很大程度上黑恶势力能够介入选举,把持村政,上级机关要么是害怕惹事,姑息纵容;要么是暗中支持,上下其手。"对于一般公民来说,最专制的政府也比最开明的黑社会组织的统治要仁慈[16]"晋南地区的黑恶势力把持村政者还不算多,但已经存在。斩断伸向村政的黑手,要从根本入手,首先斩断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如果让黑恶势力和官僚机构勾结起来狼狈为奸,那真的是民众的噩梦,也是国家政权难以除掉的毒瘤。

  (三)村干部腐化

  在调查中,我们经常听到村民对村干部乃至对政府的抱怨,干群关系已经日趋紧张。有的地方干群关系已经严重对立,工作很难开展。提起村干部,村民们或一脸鄙夷,或义愤填膺,或出口便骂,或漠然置之,以前我们官方宣传和期待的"鱼水情""一家人"式的干群关系在现实中找不到什么痕迹。

 

5 村干部腐化情况

 

不能容忍

能够容忍

廉洁

不详

E

 

 

 

F

 

 

 

A

 

 

 

B

是(前任)

 

 

 

P

 

 

 

C

 

 

 

Z

 

 

 

D

 

 

 

J

是(前任)

 

 

X

 

 

 

 

30%

60%

10%

10%


  如图所示,村干部的贪污腐化已经成为普遍现象,日益严重,可以说,村干部的腐化在每个村子都有,只是程度不同。这往往取决于该村庄的经济发展水平、村干部的个人品性以及村民对村务的参与和知情程度。一般而言,经济比较发达的乡村,问题严重一些;村干部个人品性差的乡村,问题较为突出;村民难以监督村务管理、对村务几乎一无所知的乡村,问题更多一些。

  一位学者在黄河流域农村考察时,有一位在乡镇工作多年的基层官员对他说:"如果说当村干部的除合法的月薪收入外,不谋任何其他私利,那也是十分少见的。……至于捞多捞少,那看具体人而定。总之,是有好处的,否则不会有人争着当村支书、村长了。[17]"应该说这是一种普遍现象。

  为什么会形成这种普遍现象呢?除了村干部的贪婪、缺乏监督、制度不健全等等常见的原因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上级机关的纵容乃至包庇。在一些地方,乡镇干部和村干部已经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在公务上,村干部是乡镇机关意志的执行人,具体的各项任务都要依靠他们来完成;从私心上讲,村干部可以帮助他们解决很多具体事情,特别是一些富裕的村子,更是乡镇乃至一些更高机关的"后院",可以让领导得到不少好处。这样,上级机关对村干部的腐化行为大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不惹出什么乱子,不出事,维持住稳定局面就行。至于村民百姓对村干部是什么样的态度,往往不是上级机关关心的事情。

  五、如何面对村委会选举?

  民主选举应当具备与社会经济环境相适应的社会基础。我们发现很多村民对参与村务管理有着较高的热情但没有一套成熟的理念和制度指导其行动,他们对民主的诉求还处在初级意义上的自发状态,仅仅是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本能反应,因而一直都没有拿出行之有效的办法。"民主热情所释放出的能量更多地依赖于社会进化,而不是政治理性和天赋平等的观念。民主必须以平等的参与权为前提;工业社会的显著趋势是分散财产和普及教育;而分散财产和普及教育又将为政治发展奠定基石[18]"晋南地区可以说是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由传统的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的一个缩影。经历了几十年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统治,晋南地区农村的大多数人仍然以务农为主,农民的经济状况虽有很大的提高,但总体上都不算富裕,有很多人温饱问题尚未解决。教育程度普遍偏低,高中毕业已算是高学历,因而普遍缺少政治理性和民主观念。民主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进程,而不是一场轰轰烈烈的社会运动,也不是几个领袖人物振臂一呼就能够一挥而就。社会经济环境决定着民主发展的基本水平。一些欠发达国家学习到了发达国家的民主观念,观念先于本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观念先行,固然有唤醒民众、启蒙民智的积极意义,但也容易造成急躁冒进、脱离实际的消极后果。民主必须有广大公民的积极参与,而仅仅依靠热情的参与是很难持久的,必须形成由一定程度的经济社会结构决定的民主选举制度,从而用制度化的参与来制约、引导和保护民众的热情,尽量减少冲动和激烈的色彩。民主在其生成初期断然少不了冲动和激烈,然而冲动和激烈不会带来成熟的民主,甚至是对民主的扼杀和毁灭。

  同时,民主的发展离不开全社会的公共理性。民主不可能生存在没有理性的社会,一个理性化的社会是生成和发育民主的重要条件。公共理性是民主必备的思想条件和社会心理基础,它的存在依赖于拥有一定的独立财产并有良好教育的公民占多数的社会。激烈的斗争和革命会触及社会的根本问题,有时能使社会发生断裂式的突变,但它未必能够解决社会的根本问题--很多情形是它反而把想要解决的问题变得更糟。正如一个人不能抓住自己的头发提起自己一样,一切关心中国民主建设的人都应当关注基层民主建设,没有农村的民主建设,中国的民主建设就永远是水中月、镜中花。关注农村的民主选举,就必须立足于现实社会中的农村,而不能事先预设一种"套子"(具体表现为某种蓝图、计划、方案或理论等)衡量现实。一旦发现现实原来装不进这个套子里,就开始指责和抱怨。其实,他们应当反思自己的"套子"是否合适或者用套子""现实的行为是否合适。我们的古人就嘲笑过削足适履者的愚蠢,谁又敢说,我们的现实中没有这么一批用各种理论武装起来的社会精英--已经而且正在继续着削足适履者的愚蠢呢?

  我们还看到,一些村庄选举受宗族影响较大,有的村庄就是宗族统治。在这些村庄,无论是一家独大,还是两姓对垒,尽管都采取了选举的形式,但都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选举的初衷,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民主选举。两姓对垒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自由竞选的因子,也不同于两党制国家的那种竞选,而是一种混乱状态下的无序竞争。没有共同遵循的规则,没有共同追求的价值理念,没有共同认可的选举程序——他们对法定的选举程序往往采取的是"拿来主义",有用则遵守,无用或限制其私利时就会弃之不顾。这是一种典型的中国人的"实用理性[19]"。民主的实质是为了最大可能地保证最大多数的人参与公共事务,而我们所看到的家族势力则只是保证本家族的人参与或决定公共事务,而尽量排除或摒弃异己势力。从骨子里说,这实际上还是一种专制思想。两党制下的争夺并不排除反对者对公共事务的参与,与反对者合作也是十分正常的。而我们所看到的农村中的宗派斗争都是尽最大可能排除异己,而树立自己一派的权威。党同伐异,唯我独尊,顺我者昌,逆我者亡,这正是村里各派的共同心态和共同的做法。这种观念和行为不是民主,而是民主的对立面--独裁。由此可以看到,在思想文化层面上,一元化的独裁思想还是根深蒂固,短期内难以改变。民主的精神,不仅仅是大多数人的参与,也不仅仅是一句简单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标语式口号,而是包含着宽容与妥协的精神。宽容与妥协,是民主精神内在要求,也是民主的气度和境界。缺乏合作、协调、妥协与宽容的精神,无论选举如何公正,如何透明,如何代表人民,都与民主的内在气质和精神相距甚远。而我们所看到的,恰恰是缺乏宽容与妥协精神的选举,这种民主名义下的选举实际上只是一小部分人为了追逐私利的竞争,既不是为了公共利益,也不能保证更大多数人参与公共事务,更与民主的精神实质背道而驰。几十年来盛行的阶级斗争哲学,强调斗争而反对妥协,强调彻底而反对温和,灌输你死我活、除恶务尽等等过于激烈的观念,客观上也促成了民众心理狭隘、缺乏宽容精神。儒家学说深刻地影响和塑造了中国人的国民性格,孔子的教诲--"攻乎异端,斯害而已"--也深深地融入民族的性格,我们的国民在对待异己力量时,总是缺乏一种雍容大度的气质。"党同伐异""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等公式化、简单化、概念化的线性思维仍然占据着大多数人的头脑。改变经济贫困容易,转变固有观念很难;转变固有观念容易,改变文化心理结构太难!——毕竟,个人的观念是由社会的文化心理结构决定的。可见,中国的民主建设应当充分尊重传统,走稳健前行,徐图自强,必须从改造每一粒社会土壤开始,从启迪民智、改变观念开始,从学习和借鉴先进文化开始。另一方面也要注意,改变传统决不是"破四旧"式的彻底砸碎和抛弃传统,激进的社会革命很难实现"打破一个旧世界、创造一个新世界"的理想。"中国的传统到了现代虽已不得不变,但这种改变终不应、也不能完全脱离民族文化的原有轨道。[20]"民族传统始终是我们的根,而且我们的传统文化并非与西方民主亦多有相通相容之处,我们自当合理利用并发扬光大。

  传统的现代性转化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不能以理论非难现实。民主往往是经验的产物而非理论的设计。如果我们一定要用现代的(其实就是西方的)民主观念来"改造"我们的乡土社会,会不会如有些学者和政治家所愿的那样"天翻地覆慨而慷"呢?选举、民主、法治,都是要建立并维护一种秩序。这种秩序不是预设的,不会遵循着某些人的意愿而出现和发展;这种秩序也不是先验的,是在人们不断的实践中形成的,在此意义上,经验和传统就弥足珍贵。如何寻找并发现传统秩序与现代理念的契合点,需要的不仅仅是知识和智慧,还要有时间和经验。

  注释:

  1"晋南地区"是一个地域概念而非行政区划,包括现在的山西省临汾市和运城市。晋南地区是传统的农业区,是中华文明的发祥地之一,是尧、舜、禹三帝的故乡,也是春秋五霸之一晋文公兴起和称霸的地方。在农业文明时期,此地是北方乃至中国的富庶之地,直至明清时期,经济文化都很发达,至今传统文化也有着深厚的积淀。但在一个世纪以来,晋南地区随着中华老大帝国的衰落而发展滞后。在这个意义上,晋南地区是华北农村乃至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在近代化大背景下发展、嬗变、转型的一个缩影。

  2、我们走访过的四县是:X县:ZE村、ZF村;M市:TB村、GA村、L派出所、G乡政府;Q县:NY村、NG村、MZ村、SC村、GD村;YNX村。本文中涉及到的X县、M市、Q县归临汾市管辖,Y、河津市归运城市管辖。当然,本文的论述不仅限于这些地方,但基本材料都是在这些地方走访时得到的。本文尽量将引用的实例限定在"晋南农村"这一特定区域而不轻易扩大范围,亦是为了保证"标本"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维护原态,以供研究。同时,本文隐去了文中所涉及的人物和地点的真实名称,既是学术惯例,也是对当事人的尊重和保护。

  3[]周锡瑞:《义和团运动的起源》,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64页。

  4、回答"不知道"者占30%,只是调查对象不知道或者不愿意说明具体情形,并不能说明就没有上级的干预。后表中关于"贿选"的情形亦复如此。

  5、据笔者得到的消息,截至20057月底,该村的村委班子仍然没有选举出来。

  6、详细报道见黄广明、何红卫:《三年撤了187名民选村官》,载《南方周末》2002912

  7、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90页。

  8、钱穆著:《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70-171页。

  9、徐勇:《1990年代以来中国村民自治发展困境的反思》,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10、凌志军:《历史不再徘徊--人民公社在中国的兴起和失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34页。

  111950年代,一个乡镇的干部一般不超过10人,现在大都维持在一百人以上的规模。再加上各个村庄没有"皇粮"可吃的大小村干部,每个乡镇大约有三百名左右具有"干部"身份的人。

  12、据我们调查,贿选中每张选票"价格"多少不等,最低的是10-15/人,各村的平均数额是50元左右。据知情人员透露,M市某乡贿选最高价位达到1500/票。最多的是2003年河津市下化乡老窑头村选举,候选人给村民每人1800元,总金额高达194万元。

  13、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5-116页。

  14、参阅何清涟:《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283-305页。

  15、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1页。

  16、何清涟:《我们仍然在仰望星空》,漓江出版社2001年版,第31页。

  17、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第561页。

  18[]约翰·邓恩编:《民主的历程》,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50页。

  19、关于中国人的"实用理性"李泽厚先生有着独到的精彩论证。参阅李泽厚著:《中国古代思想史论》,安徽文艺出版社1994年版,第301-304页。

  20、余英时:《中国知识分子论》,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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