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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国:浅谈当前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现状与对策(2010-07-16)
作 者:      发布时间: 2010-07-16 09:04:41

 

 

  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可靠保障。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要求,要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扩大村民自治范围,保障农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这对于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和完善基层民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根据近日对某县部分行政村调查的情况,就当前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现状及其对策作一初步探讨。

 

  一、当前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现状和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建立村级规范化管理制度为主的民主制度以来,该县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收到了显著成效,民主选举逐步规范,民主管理基本成为村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自觉行动。但是,在该县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是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如有的村换届选举后,原班子不交帐,新班子履行不了职责。有的乡镇干部随便以“停职”、“晾在一边”等形式,不是通过村民会议决定,而是用行政手段变相撤换村委会干部,这些做法明显地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村民民主选举和民主决策的权利;

 

  二是不按规定召开村民会议。20%的村以难以召开村民会议为由,长期不开村民会议。法律规定必须由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未经村民会议授权就由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更有个别村干脆由村干部和驻村公务员商量拍板。这些村自觉不自觉地以间接民主代替了直接民主或者丢弃了民主,严重违背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宗旨,村民意见极大;

 

  三是村务公开欠真实。25%的村村务管理混乱,既不让村民参与管理财务,也不向村民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公开的是无关紧要的内容,村民想知道的和村干部不想公开的部分仍然不公开,随意性大,没有达到村务公开的目的。这些做法使村民对村委会和村干部失去了信心,挫伤了村民民主管理村级事务的热情;

 

  四是村委会和村内事务得不到有效监督。28%的村委会及村委会干部长时间内既不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也不接受村民评议。对村民提出的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村办公益福利事业的处理及村务公开中的意见和建议,村委会办得了的拖着不力,办不了的也不向村民作出解释说明,特别是实行村财乡(镇)管后,使村民失去了直接管理和监督村级财务的权利,村委会得不到有效监督,这些村的民主监督实际上成了一纸空文。

 

  五是村干部整体素质较低。目前农村文化素质较高的、年纪较轻的村民绝大多数或进城经商或外出打工,而留在家中的一般都是年龄偏大、文化水平较低的村民,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选出的村干部百分之40%左右都属于这类人员。另外还有80%是原来任过几届的村干部,因此工作起来大多是按部就班、缺少新思路、没有新办法,对有关法律法规理解不深,对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吃得不透,工作起来较吃力,往往是一届干满过后,工作仍无新的起色。

 

  二、保障农民当家作主权利的途径及办法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热潮中,国家对农业和农村投入和扶持的力度也在逐步加大,上级拨付的支农资金和发放的支农物资以及粮食直补、扶贫救灾、养老保险等费用往来将越来越多,农村要办的的事情诸如制定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农村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等事务也越来越多。如何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这些事项的决策、管理和监督,使之发挥应有的效益,让农民群众得到更大的实惠,使新农村建设稳步推进,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农民对这些事项不仅要有知情权、参与权,而且还要有决定权和监督权。因此,笔者以为在当前新的形势下,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切实加强和完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当家作的权利。其途径和办法为:

 

  第一,要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好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一是各有关国家机关,新闻媒体、文化教育单位,都要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通过多种不同的形式,向广大农民做好有关村民自治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千方百计加大普法力度,使广大农民群众都能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让农民在村级事务中真正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调动他们管理村级事务的积极性,引导他们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要尊重和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义务,及时向各级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村民更好地行使权利创造条件;三是各级党组织和各级政府要转变观念,带头遵纪守法、严格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和政府的引导与指导作用,不用行政手段代替村民的自治权力,切实尊重村民的民主权利,支持和保障村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健全充满活力的自治机制,在我县广大农村创造一个良好的村民自治环境。

 

  第二,建立健全村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监督保障机制。一是推行设立村务监督组织。根据村民自治原则,在所有行政村普遍推行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所设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与村委会任期同步,把那些有一定文化素质、又乐意义务为村民服务的村民选进监督委员会,定期审查村级财务的收支情况和村内事务的办理情况,监督村委会的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为全体村民实施民主监督权利提供第一手资料;二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县乡两级人大要适时开展执法检查,对于在检查时发现的实施村民自治法律法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一府两院”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确保村民自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权利;三是要加大法纪处置力度.纪检监察部门要把保障村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纳入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对于违反村民自治法规、侵犯农民权益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必要的刑事责任;四是强化舆论监督。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要不留情面地揭露和曝光那些压制民主、侵犯村民行使权利和村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三,通过培训提高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和工作能力。针对大多数村干部仍然是连续任职、少数干部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的现状,要通过县级党校教育阵地,对现有村干部普遍进行一次集中轮训,使他们能够坐下来系统地学习村民自治法律法规和涉及农村事务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系统地学习村干部的业务知识,着力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管理村级事务的能力,使他们能够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充分发挥领头雁作用,带领广大农民群众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推向新的高潮。

 

  (作者系湖北省地方人大工作研究会会员、湖北省建始县人大常委、农工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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