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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婉华:农民工权益缺失及其法律保障——以唐山市煤炭采掘业农民工为例(2010-10-26)
作 者:      发布时间: 2010-10-26 08:09:59

 

 

    【摘要】煤炭采掘业农民工在我国的农民工群体中占有很大一部分,他们的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以唐山市煤炭采掘业农民工为例,从煤炭采掘业农民工权益缺失现状入手,分析了和谐社会视野下煤炭采掘业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重要意义,进而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视野下煤炭采掘业农民工的法律保障机制。

 

    【关键词】煤炭采掘业  农民工  法律保障

 

    煤炭采掘业农民工权益缺失现状

 

    农民工权益缺失的情况由来已久,他们只关注于自己能干什么、挣多少钱,而对于更高层次的比如劳动保障、医疗保险这些问题并不过多关心,即使关心,很多也是无法保障的。煤炭采掘业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由于工作条件比较差,从事这些工作的人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等原因,对维权意识、法律保障等问题更是关注甚少。笔者针对农民工维权意识和法律普及情况专门进行了问卷调查,从问卷来看,煤炭采掘业农民工更多关注的是基本的生活保障,而对保险、医疗、合同等问题关注较少。针对这些问卷的结果,可以将煤炭采掘业农民工权益缺失的情况归纳如下:

 

    城乡二元劳动力市场存在,对煤炭采掘业农民工歧视思想仍然存在。农民工是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在城市发展的进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农民工主要从事城市人不愿意去做的那些脏活累活甚至危险的工作,但是城市人仍然对他们存在很严重的歧视思想。以唐山市煤炭采掘业农民工为例,煤炭采掘业是唐山市的支柱产业,在唐山发展已久,但是煤炭采掘业农民工在城市人心中普遍地位比较低,被称作“挖煤的”,歧视思想仍然存在。从问卷中可以发现,被问到“你在这个城市有归属感吗”,72.3%的人回答“没有”,还有人表示“活得很辛苦”。

 

    煤炭采掘业农民工整体知识水平较低,法律知识了解过少。由于煤炭采掘业对工人的知识水平要求较低,很多农民工都只是初中甚至更低的文化水平,因此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过少,无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相关权益。除了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制度了解不够,对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也不了解。很多农民工还沿袭封建社会的思想,遇到劳动争议时选择上访等,而不是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最后很容易造成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社会保障权利缺失严重。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问题在很多城市和地区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在很多城市只有城镇居民才能享受到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农民工到城市打工不仅没有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社会保障,连起码的劳保福利待遇都难以得到。以唐山市煤炭采掘业农民工为例,问卷中问到“你是否参加了养老保险”,78%的人参加了,但是很多小煤矿的农民工没有参加任何保险,只是按每天的工作量领取工资,任何劳动保障都没有。

 

    政府对煤炭采掘业农民工的政策性倾向不够。政府对煤炭采掘业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并没有给予特殊的关注,最关注的仍然是“提高农民工收入”这样的问题,而对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等问题关注不够。因为片面看到农民工的一些负面问题和消极影响,有的地方政府甚至还采取地方保护的政策,对农民工进行一味的惩治和罚款,在制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的时候,片面保护城市居民。以唐山市煤炭采掘业农民工为例,在问卷中问及“你觉得城市对你们和城市居民的管理有差别吗?”77%的人回答“有”,而且差别的涉及范围方方面面。由于煤炭采掘业的工作条件、卫生条件比较差,矿工还被称为“煤黑子”。因此他们生活的地区管理相对落后,城市在那里的发展相对也比较慢。比如唐山市的东矿区,是个矿区比较集中的地方,尽管煤炭业发展很好,但城区治理很差,政府也没有因此而加大对这个地区的治理和整顿。

 

    和谐社会视野下煤炭采掘业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重要意义

 

    依法保护煤炭采掘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宪法》的基本要求。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地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条款。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是农民工人权的构成部分。在人权事业不断进步的背景之下,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被作为人权的构成部分受到了普遍的关注。代表一个时代或一个国家人权保障状态的并不是一个社会强势群体或强势个人的人权状况,而是社会弱势者的人权情形。农民工正是这样的弱势者,如何保护农民工的人权,是我们人权保障事业必须特别加以重视的方面。①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谁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那么,农民工群体也应该享有这些权益。

 

    依法保护煤炭采掘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必然要求。2004年初,党中央和国务院以中央一号文件的形式,制定和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心。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转移农村剩余人口,减少待业农民。但是,如果走出来的这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无法保护的话,那么解决“三农”问题便也成为了一个空架子。以唐山市煤炭采掘业农民工为例,这些农民工主要来自唐山市的各个郊县,很多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很多青壮年放弃在家务农而选择进城挖煤,这就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唐山市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因此,解决“三农”问题,势必要依法保护煤炭采掘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依法保护煤炭采掘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缩小城乡两极分化,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社会稳定是大局所在,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社会的稳定。农民与城市居民之间的差距越大,越严重制约着社会整体的进一步发展,更影响着农村的稳定。煤炭采掘业农民工由于文化水平较低,很少愿意采取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如果无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很容易采取上访甚至暴力来解决问题,这就对社会的稳定造成恶劣的影响。因此,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对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

 

    构建和谐社会视野下煤炭采掘业农民工的法律保障机制

 

    确保《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实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发出支付令。这条规定清晰明确的对劳动者报酬获得权利进行了规定,这也是农民工最需要切实保障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环境下,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既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还可以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不难看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已做了较明确的规定,但是法律规定在具体实施中并不能得到很有效的履行。因此,要加大相应的执法力度,使这些已经规定的法律权利落到实处。同时,要确保执法的最终效果,真正实现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煤炭采掘业农民工整体知识水平不高,社会对他们的歧视仍然存在,单纯依靠他们自身的力量很难保证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实现。因此,要加大劳动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对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案件给予重视,只有这样,才能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制度落到实处。

 

    完善诉讼法律制度。煤炭采掘业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属于民事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煤炭采掘业农民工知识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很多时候并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势必会导致在日后的劳动争议诉讼中因无法举证而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完善诉讼法律制度,将农民工诉讼举证方式设置成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可以更好地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健全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制并不完善,而且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和户籍体制的制约,农民工的养老、工伤、医疗和失业保险很难完全实现。这就需要从制度上加以健全和完善,把农民工社会保障纳入法制轨道,使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农民工权益保护中的许多新问题还存在着立法上的空白,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煤炭采掘业农民工又有他们自身的特殊性,以唐山市为例,煤炭业是城市的支柱产业,应出台专门针对煤炭采掘业农民工群体维权和社会保障的地方法规。

 

    转变观念,赋予煤炭采掘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利。按照宪法赋予公民的社会保障权规定给予煤炭采掘业农民工平等的待遇,转变城市人口对煤炭采掘业农民工的歧视观念,解除对农民工转移就业、身份转变的束缚,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平等待遇。在整个社会给予煤炭采掘业农民工必要的尊重,确保他们以及他们的子女的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

 

    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煤炭采掘业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最终要上升为法律问题。这既是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也是对煤炭采掘业农民工权益的最好保障,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作者单位:唐山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本文系河北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煤炭采掘业农民工生存状况与对策研究》阶段成果之一,项目编号:094572183

 

    注释

 

    ①龚瑜:“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理论前沿》,2006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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