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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梓桢:在城市化进程中确保农民权益(2012-03-19)
作 者:      发布时间: 2012-03-19 09:04:0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的核心意义在于:当前在城市化的进程中确保农民的民生、户籍和土地权益。

 

  《通知》确保的农民民生利益包括: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对农村人口已落户城镇的,要保证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要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下大力气解决他们当前在劳动报酬、子女上学、技能培训、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这些都体现出尽最大能力解决最突出问题的政策意图。

 

  《通知》确保的进城农民工户籍利益包括: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继续合理控制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人口规模,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好现行城市落户政策。上述户籍政策的脉络是大力开放县(县市)级及以下城镇的户口,适度开放中小城市的户口,合理控制大城市(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的户口;达到中国城乡人口以及大、中、小城市人口分布的均衡。

 

  《通知》确保的农民土地权益包括: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要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避免擅自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损害农民权益;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上述政策的核心是严禁强收农民工宅基地,严防官商勾结以各种名义侵蚀农民土地。

 

  根据一段时期以来我国农村人口城市化进程出现的新问题,《通知》给出了解决的政策,这无疑对保障进城农民工的民生、户籍和土地权益,保证中国人口城市化进程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作用。但由于国家经济实力、国家土地政策和民众意愿等条件的约束,中国户籍制度的改革仍然任重道远。例如,农民工是以自己的意愿、所谓“以脚”来选定要进的城市的,在这种前提下,“大力开放县(县市)级及以下城镇的户口、适度开放中小城市的户口、合理控制大城市(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的户口。”有沦为政府一厢情愿的可能。特别是,笔者认为土地是农村人口城市化的最终“瓶颈”。这个问题不解决,中国农村人口城市化不能安全实现,农民工不能安全地到达城市的彼岸。《通知》仍没有给出明确的解决政策,仅仅给出了“现阶段”的“冻结性”对策,还要继续探索。

 

  近几年,广东陆续出台了“农民工积分制管理制度”、“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纲要”、“广东省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规定”等为代表的一系列事关农民工民生和户籍权益政策,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对照《通知》,大方向是一致的。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范围包括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体育、公共交通、生活保障(包括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住房保障、就业保障、医疗保障共八个方面,超过了通知中关于民生的要求。今后的努力方向是落实和完善。农民工“积分制”入户方向对头,下一步可根据大中小城市城镇规模与城镇综合承载力作出量的调整。土地政策是国家政策,但广东可以向国家提出局部试验的请求,争取早日寻找出良策。总之,有了《通知》,广东更加了解了自己的不足、明确了前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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