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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国英:农民组织与中国农村社会稳定(2005-09-07)
作 者: 党国英     发布时间: 2005-09-06 15:56:20
    一、 引论
    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一个不大稳定的社会。宋朝之前,中国的农民战争异常频繁;宋朝之后,农民战争少了,但王朝更迭的规律还是没有摆脱。中国社会的全部历史同时也是一部乡村史;乡村人口的状况与全社会的状况密切相关。中国乡村社会发展到什么程度,也意味着全社会发展到什么程度。几千年的中国传统社会经历了许多次的改朝换代,却没有改变乡村社会的停滞与落后;而乡村社会的停滞与落后,限定了全社会变迁的轨迹;一种内生的力量在起作用,导引着中国社会蹒跚在一个循环往复的怪圈之中。农民抗争,农村不稳定,曾似乎是昨天的故事,但今天,历史又赫然显现在我们眼前;历史当然不会是简单的循环和重复,但哪怕是部分地重复,也将可能意味着巨大的社会灾难。关心中国命运的人们已经有所警觉,因为中国乡村社会在历史上的演替规律总在给人们提醒着什么。
    当代中国政治家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这意味着政治家要导引中国社会发生一个根本转变。让这个转变相对平稳地实现,不发生大的社会动荡,是治国的一个底线。保证中国社会稳定转变的重点在哪里?中国政治家似乎有充分理由关注中国农村社会的政治安定问题。邓小平在1984年讲过的一句话应该是洪钟大吕:“中国有80%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稳定不稳定首先要看这80%稳定不稳定。”  没有哪一个政治家或执政者不希望自己治下的社会是稳定的,真正的后果往往不以政治家的个人意志为转移,如果这个意志没有被实现的任何社会条件的话。
    事实上,社会转变中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要清楚的是,冲突主要发生在农村,与冲突主要发生在城市,其后果可能有很大的不同。依照我对社会冲突理论的理解,如果社会冲突主要发生在农村,其可控制性很低;这种冲突在一定条件下就具有颠覆性。其主要原因是面对农村冲突时,政府方面的“让步”机制非常脆弱,矛盾容易激化。如果冲突发生在城市,看起来冲突有激烈的表象,但政府方面的“让步”机制能够发挥较多的作用,冲突的化解反而比较容易,剧烈的、颠覆性的冲突可能转变为相对缓和的、长时段的渐变过程。无疑,明智的政治引导要防止第一种情况出现。
    为防止第一种情况出现,政府可以选择许多政治行动。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促进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在社会利益再分配过程中注意向农村居民倾斜,都是能够发生效力的办法。事实上,最近这些年,我国政府的工作重点也在这些方面。但是,这些做法只能在减缓冲突的激烈形式上发生作用。要改变冲突的性质,甚至消除一些冲突,必须对乡村社会的治理结构做出调整。
    乡村治理结构的核心是乡村社会的组织问题。回避乡村社会的组织问题,就不会解决乡村社会的治理结构问题。恰恰在这一点上,我们极容易发生似是而非的认识。典型的看法是认为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可能会妨碍农村社会的稳定。依照我多年的理论思考和实际观察,我对这种看法深表怀疑。我知道在这个问题上人们有不少分歧,我愿意提出自己的看法,向人们讨教。作者并没有对当今中国农村的各种非正式组织做大量调查,一些关于农民组织的现实资料来自其他学者的报告和媒体记者的报道,本文的目的是为加深对这些资料的认识提供一个理论分析的视角。但愿作者的心思没有白费。
    二、社会权威结构与社会稳定
    一个稳定的社会,意味着有一个稳定的权威结构。认识社会的稳定性,起码应该到社会的权威结构这个层次上。为了使本文后面的讨论更方便,先要简略地讨论一下社会的权威结构问题。
权威结构是某一项或几项权利安排中支配者与被支配者的关系。被支配者在一定条件下把控制自身的权利转让给支配者,按照支配者的意志进行行动。换句话说,支配者对被支配者行使权威,而被支配者认同这种权威。支配者常常通过他所掌握的强制力(或暴力潜力)来取得认同,如国家权威和宗法权威便是如此,这时候的认同有可能是被迫的。如果权威结构中失去被支配者的认同,而不论是否存在强制力,权威结构就会失去稳定性,甚至趋于瓦解。一个社会的权威结构如果失去被支配者的认同,社会就会不稳定。但是,一个社会的权威结构不可能长期处于瓦解状态,旧的权威结构失去功能后,新的权威结构会替代之。关键问题是要理解为什么会存在权威结构。
    一般来说,私人物品的交易不产生权威结构。在私人物品的交易中,人们通过竞争确立一个价格,依价交割,不存在谁服从谁的问题。只有在交易的某一方不服从交易规则时,才会要求出现权威,但这个权威往往是第三者,而与私人物品的交易本身无关。
    权威结构的产生实质上是一个涉及秩序和安全这类公共物品的交易成本问题。私人交易需要秩序,所以,私人交易必然发生公共品的交易,只是在不产生秩序问题时,人们往往不会想到塔。人们的社会性活动需要稳定的秩序,否则行动者的机会主义倾向就难以制约;如果人人都想通过“搭便车”的办法来享用公共物品,公共物品的供应就会严重短缺;如果行动者给他人造成“外部性”,私人协议又不能克服,整个社会就会处于无序状态,社会福利水平便会大大降低。假设上述各种权利冲突都可以通过连续的一次性交易的私人协议来解决,权威结构当然是不需要的。但是,连续的一次性交易的私人协议的成本通常是巨大的;因为实际社会中充满了无法预见的不确定性因素(信息不充分),一次性交易的私人协议需要不断修改,反复谈判,其成本是非常巨大的。而且,这种反复的私人谈判难以产生稳定的秩序。一个可行的办法是,人们确认一个权威(谁来充当权威当然是一定条件决定的),由它来主持制定规则,维护规则,并解决不确定性因素引起的权利冲突。这样做的好处是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这样做的后果是,产生了支配者和被支配者,被支配者把本来属于自己的行动控制权转让给支配者,并且不大计较支配者是否每一次行使权威都具有合理性;只要支配者能够总体上合理地行使权威,被支配者也就会认同权威,于是便产生了权威结构。当然,决不是一切权利冲突都需要权威结构来解决,权威结构是否出现,取决于交易成本的比较。在一项权利交易中,设连续的一次性交易的私人协议所产生的交易成本的现值为TCp,权威结构介入后所产生的交易成本的现值为TCo,如果TCp>Tco,权威结构就会出现;若相反,则不会出现权威结构。
    在权威结构中,由谁来充当支配者或被支配者,取决于人们所掌握的资源状况。个人性格魅力、暴力潜力和组织优势等资源都可能使某个人或某个群体成为支配者,而不具有这些资源的人则可能成为被支配者。在一个社会中,政府的权威主要来自暴力潜力和组织优势。虽然人们普遍地憎恶暴力,但须承认,在一定条件下,暴力潜力拥有的不对称,以及权威结构的出现,是有效率的,对人类社会的福利增加是有好处的。为了防止侵权行为,让人人拥有暴力潜力是不可能的,也是低效率的;作为一种有组织的武力,暴力潜力按照专业化分工的原则来配置,可以产生效率。在客观上,人们也愿意将维护社会秩序的权威赋予拥有暴力潜力的人或组织,并愿意为此转让一部分自身行动的控制权;在当事者看来,这种权利交易是有效率的。谁愿意把自身的安全抵押给一个比自己更弱小的人?当然,如果滥用暴力潜力,那么它只能产生一个低效率的社会;暴力潜力应该被用来维持一种公正的秩序。
    权威结构一旦形成,在支配者和被支配者之间就会产生或强化信息拥有的不对称。一方面,在支配者与被支配者之间,支配者有选择地封锁信息,在短期内有利于强化其专制支配地位,但从长期看,其支配地位将会日益脆弱,最终走向崩溃。封锁信息固然可以掩饰对其不利的一面,但久而久之会使弊窦丛生,导致支配力量趋于僵化;同时也容易使被支配者对其合法性产生怀疑,产生权利被剥夺的感觉。这种状况的长期发展,会使支配者与被支配者的合作产生困难,对立加剧,最终使权威结构解体。另一方面对被支配者来说,掌握支配者的有关信息,是保障其权利的手段。充分的信息有利于减少被支配者在权威结构中活动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预期的稳定性,从而也使被支配者本身的行为具有可预测性。但是,也不能认为被支配者对支配者的信息有恒定的需求;事实上,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被支配者对这种信息的边际需求是递减的。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在信息较为开放的社会,人们对政治信息不感兴趣;而在信息较为封闭的社会,人们又对政治信息很有兴趣。
    在一定条件下,被支配者可能撤销自己对支配者的权利转让,从而使旧的权威结构解体,经过一番冲突之后,产生出新的权威结构。在旧的社会权威结构解体过程中,社会一般是不稳定的。通常,既定的社会权威结构解体过程是被支配者的抗争过程;在既定的社会权威受法律保护的情况下,这种抗争属于非法抗争。被支配者是否参加非法抗争,由他或他们行动的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的比较来决定,而这两者又受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一个社会在转变过程中,新兴势力的产生,暴力潜力分布的变化,利益分配的变化,意识形态的转变以及由此引起的人们之间认同符号的变化等,都会影响到非法抗争者的预期收益或预期成本。 
    三、领袖、组织与社会冲突
    在考察组织的时候,离不开对领袖的考察。我们这一代人在领袖问题存有许多似是而非的教条,该好好清理一番。中国农村社会也已经产生某种具有领袖特征的人物,他们的存在与农村大量非正式组织有关系。认识关于领袖的深层次含义,对于认识农村组织活动的特征,有重要意义。
    (一 )领袖与领袖的条件
    要在社会意义上给领袖下一个定义,使领袖与其他各色人等区别开来,成为一个有意义的分类概念,委实不容易。我还是不信任那些专门讨论领袖的学者所给出的关于领袖的种种说词,宁愿在经济学的思路之下确立一个关于领袖的定义。如果我们把政治活动也看作一种交易,那么领袖就是与这种交易有关的组织的“企业家”。再确切一点说,领袖是在政治交易极不确定的情况下,一个政治组织中承担风险最大的少数人士;这些人士因其承担风险最大,便降低了组织中的其他人的风险,并得到其他人的追随。这个定义好像过于一般化,但也因此才具有更大的概括性。同时,这一定义也足以把一些貌似领袖,实际不是领袖的人物排除在外。
    领袖和其所在组织的成员之间有一种交易关系。人们给领袖让渡了控制权,必希望从领袖那里得到回报。在自发产生领袖的过程中,人们更是希望掌握确切的领袖的回报可能性,否则,领袖就得不到拥戴,也就不成其为领袖了。所以,我们看到一些领袖人物成长过程中,在早期都有所谓大方的举动。主流语言叫做奉献精神或牺牲精神。《水浒》中的农民领袖都是如此。一个不慷慨的人,即使他与普通人之间有距离感而产生所谓领袖魅力,也成不了领袖,人们可能把他当作一个怪人,一个特殊的人,并敬而远之。
    希特勒这样的人是不是领袖?中国的“枭雄”一词很适合给希特勒用。弗洛姆曾有专著讨论这个人。此人竭力装出温文尔雅的绅士派头,特别对妇女尊重有加,讲话富有煽动性,是一个党魁的角色。希特勒到最后关头表现出一种希望整个日尔曼民族与自己同归于尽的强烈的病态心理,当然得不到民族的追随;他不是降低追随者的政治风险,而是把他们的风险推到无穷大。因为希特勒依靠“党卫军”维持独裁统治,所以加大了其他人将其赶下台的风险,否则他断不会维持那么长久的统治。拿破仑与希特勒有一点相似之处,两人都敢在枪林弹雨之下挺立战争前线,但是,拿破仑能把法兰西民族的利益与自己的利益融合起来,而希特勒完全是相反作为。
    在中国传统社会,领袖常常出自低层社会,但社会低层的赤贫者或痞子不可能成为领袖;成为领袖的常常是小康人家的个别分子。痞子的特点是随风倒,欺软怕硬,弱肉强食,并往往和官府勾结在一起。这种痞子实际上并没有什么风险,根本上说是旧时官府的爪牙、打手;他们并不敢把穷苦农民组织起来与官府对抗。美国传教士明恩溥在1899年写的《中国乡村生活》曾有关于中国痞子的论述。成为地痞的第一个便利条件是体格强壮。地痞一般都是穷人,他们没有什么可损失的。农村痞子的最常见的恶行是放火,再就是毁坏庄稼。第三是勾结衙门,陷害良民。中国过去的官员的“吃了原告吃被告”的行为,就是借痞子的存在来实现的。地痞一方面是中国社会安定的头号敌人,由地痞引起的斗殴,是中国农村的普遍现象;但另一方面地痞又是以往专制社会存在的基础条件之一,因为在地痞横行的条件下“民众作为一个整体不愿意颠覆他们生存其下的体制,……他们也极难组成一个有效的组织。”中国乡村社会还有一种“文痞”,明恩溥说,“中国的每一种地痞都非常可怕,但没有哪一种比文人地痞更可怕。”因为文痞经常有意挑起诉讼,从中捞取好处。真正的乡村领袖不仅要与官府对抗,还要与乡村地痞斗争,所以,中国的乡村社会在近代并不是一个容易产生领袖的土壤。但是,领袖一旦在这里产生,就打上了乡村社会的烙印。一方面他们要有某种牺牲精神,敢冒风险,与最强大的官府力量对抗,另一方面还要与痞子周旋,并多少沾染了一种匪气。从明恩溥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地痞横行主要是旧时中国社会的特征,因此决定了中国基层社会产生的领袖与欧洲不大相同,欧洲的领袖更多地带有绅士风度。
    有匹夫之勇、敢于占山为王的草寇也往往成不了领袖。他们没有降低其他人的风险,其他人追随他,可能完全是一些技术性的原因,如为“山大王”的暴力是驱使等。这些草寇常常自己担惊受怕,更以屠戮下属的办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威。草寇往往凭借天险称霸一方,不可能成什么气候;一旦被官府招安,也就变成了官府的奴才。当然不能把草寇和农民起义领袖混为一谈。事实上,农民起义领袖大多是所谓“良民”出身,造反之前并不是身怀某种绝技的山大王。
    在和平时期,且在政治稳定的情况下,政治交易的确定性程度提高了,应该说没有领袖了,有的只是技术官僚。例如,罗斯福是领袖,里根就不是领袖。曾有人评论说,像原苏联的勃烈日涅夫、安德罗勃夫等,也不是领袖,而是一类技术官员。技术官僚登上政坛高位当然也经过政治市场的磨练,但他们的成功更多地依赖某种既定的政治游戏规则,并不会拿自己的风险投资去与追随者交换信任与尊敬;他们也有某种领袖的魅力,这种魅力在民主政治条件下更多地发挥了赢得选票的作用,真正对官僚机器的控制还是要靠他的实际才干。
    一个人要成为领袖,看来需要这样几个条件:首先是外部因素,他要面对政治生活的极大的不确定性,并存在一个潜在的社会群体通过政治变革或政治革命能得到利益,这个群体构成领袖的社会基础。其次便是领袖的个人条件,这个人要敢于冒风险,并将群体的风险尽可能变为自己个人风险,以换取群体的追随;同时,领袖还要凭借自己的才干在总体上降低群体的风险,使群体有稳定的政治收益。此外,领袖还要靠自己的人格魅力保持他与其他政治伙伴的稳定关系,尽可能减少其他政治伙伴对自己领袖地位的挑战。
    (二)领袖的资源
    领袖需要被追随者所崇拜。崇拜程度越高,领袖对组织的控制越容易,这是常理。领袖受崇拜的程度取决于什么因素?试着回答这个问题算得上是一项智力考验。
    一切谈论领袖的学者都会强调领袖的卓越的个人品质和意志的重要性,这当然算不上错。但是,仅仅注意这一点,并以为这是产生崇拜的惟一原因,那就错了。杰出的领袖总给其追随者一种神秘感,这种神秘感是产生崇拜的最重要的原因。
    一般人对不确定的对象或神秘的事物总有惧怕心理。相反,人们对一项事物如果极为熟悉,惧怕心理就会减弱或消失。心理学家荣格1933年的作品中讲述了一件事。1932年,在瑞典的阿罗举行了一次基督教学术会议上,会议主席当面向他提出一个问题:今天在精神上有痛苦的人,到底比较喜欢去找医生还是牧师?接着又问:他们作出选择的原因到底是什么?”荣格很重视这个问题,事后作了一项调查,结果是:决定请教医生的,新教徒有57%,天主教徒只有25%;决定请教牧师的,新教徒只有8%,而天主教徒却占到58%。其余的人表示无法作出选择。凡是决定不去请教牧师的人,52%的人认为牧师缺乏有关心理学的知识与见解,28%的人认为牧师有宗教上的偏见。更为有意思的是,给予回答的所有牧师的亲戚都表示不赞成牧师。我们知道,新教徒的文化水平一般高于天主教徒。显然,对牧师的崇拜是受教育程度的减函数,进一步说,是信息量的减函数;对牧师越是了解,越不盲目崇拜牧师。牧师的亲戚最了解牧师,所以一概决定不去找牧师。让我们回到一般观察中来,我们看到,成功的领袖人物总是以一种手段,如自己的沉默寡言,自己的威严,与普通人拉开距离。这个距离越大,人们越容易发生领袖崇拜,领袖越容易建立权威。
    社会心理学家库利很懂这个道理。他说:“一个人一旦失去了神秘感,他就会马上停止对人们想象力的刺激;当我们完全了解他时,以至他不能再向人们展示新的生活时,他便开始成为一个平庸而陈腐的人。个人优势的背后恐怕没有什么重要的东西,完全是神秘莫测在起着巨大的作用。……所以,人们一般不会崇拜他熟悉的人,却拥护某类偶像或戴着假面具的人”。根据这个道理,我们就不难理解赫鲁晓夫的命运。这个人城府本来不深,大权在握以后更喜欢品头论足,指手画脚,最后终于惹烦了同僚,被搁倒在一边。我们还看到一些重要领袖人物,很少向同僚启开心扉,而一旦出言,则往往悖于俗理,令同僚一头雾水。另一方面,他们却喜欢向那些威胁不到自己地位的下人絮絮叨叨,拉些家常,因为这种行为远不足以减弱他与下人的距离感,反倒更使下人因他而感动莫名,崇拜有加。
    古代王朝的世袭制决定了国王或皇帝不可能个个能为自己营造一种神秘感,于是便需要一种制度来确保神秘感发挥作用,这种制度就是宫廷礼仪。三叩九拜的大礼把臣子与皇帝之间的距离拉开了。当然,礼仪的作用不止于此。因为皇帝的权力所受约束极小,一定的礼仪会使皇帝与臣子的关系程式化,增加他们之间关系的确定性,有助于降低这种关系所包含的风险。
    神秘感一方面可以成为领袖行使权威的资源,但另一方也会给领袖带来风险,因为面对神秘感所塑造的权威,领袖的追随者提供给领袖的信息是经过严格过滤的。这样,领袖对同僚封锁自己的信息,其代价便是他自己也受到信息的封锁。这个时候,领袖是否有远见卓识就非常重要了。如果领袖在自己的权威树立起来以后忘记自己时时刻刻在受到信息的封锁,那他一定糊涂到家了,遗憾的是,这种情形并不少见,因此,领袖的悲剧也不少见。
    现代民主社会正在瓦解人们对政治家的神秘感,特别在政治稳定的和平时期,以神秘性格为禀赋的人士不大有机会在政坛上发迹。一方面,人们受教育的程度提高了,政治生活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减弱了;另一方面,政治家要获得竞选的胜利,需要不断向自己的选民声明自己的政治立场,而媒体又竭尽全力以披露政治家的隐私为能事,政治家便成了一个透明的人。就这样,民主制度之下的社会没有了政治领袖。政治家成了一种职业,而政治本身成了一种行业,政治生活被世俗化了。然而,这未尝不是一种进步。我们不正是日思夜想要把高高在上的政治权威拉在面前任我们评说么?也许就在这一点上我们才欣赏现代民主制度。
    当然,政治领袖变成了专业化的政治家,是极而言之。如果一个社会的政治生活并不稳定,那么这个社会还是需要政治领袖的。即使有哪一个社会政治领袖真正变成了世俗化的政治家,我们还需要领袖,领袖仍然存在于民间。我们需要工业领袖,需要文化领袖,需要学术领袖。只要哪一个领域存在不确定性,充满风险,而面对这种风险又需要一个或多个组织共同努力,领袖就必不可少。顺便指出,也许因为某种历史的原因,我们这个民族并不是一个领袖崇拜的民族,而更多地像是一个拜神的民族。我们的先人自古以来就有“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的劲头,过去我们从某种特定的价值观上立论赞扬这种劲头,我以为这与真理无缘。领袖崇拜或英雄崇拜本身并不是一种病态心理,只是不要仅仅崇拜政治领袖。我盼望我们的国家有一代又一代的民间英雄或领袖,并得到我们的人民的崇拜。不过,说实话我不知道如何树立我们民族的这种心态。
    (三)领袖立场与组织结构
    幽默小品常常把政治领袖善于转变立场作为讽刺的对象,我们已习以为常;但如果学者们也不理解政治领袖转变立场,就不可原谅了。林肯第一次竞选总统的时候,还是赞成蓄奴制度的,没过几年,形势发生了变化,他立刻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弯。好在是林肯这个弯转得好,没有人指责他。该记住,在对政治领袖的分析中,仅仅恪守道德原则是陈腐之见。
    还有更有意思的事情。阿拉法特在80年代还被西方人指控为“恐怖分子”,到了90年代,一下子成了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这主要不是西方人的是非标准变了,实在是阿拉法特本人变得厉害。但不能认为阿拉法特的品行发生了变化,这与品行无甚关联。阿拉法特之变,在于与他有关的现实条件发生了变化,他便因此审时度势,政治立场跟着转变。其中,一个东西没有变化,就是他的个人政治利益最大化的要求没有变。忽视了这一点,政治领袖就不可理解了。
    学生运动的领袖也值得考究。学生运动的领袖几乎一律站在激进的立场上,如同阿拉法特在年轻的时候一样。这样几乎总免不了学生领袖的悲剧命运(恕我用这个价值判断的词语),中外于此无甚差异。因为它导致学生组织与强大政府的对抗,政府总要用一个什么手段把他们打压下去。30年代的美国和60年代的一些西欧国家正是这样。有人如果抱怨学生不该采取激进的立场,而应该与政府妥协,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我们不可妄加评论;但作为一种实证分析,那实在是浅薄之见。
    政治领袖的激进立场首先与政治领袖的年轻有关。克雷孟索说过一句著名的话:“一个人30岁之前不信仰左翼思潮,他的心灵有病;一个人30岁以后继续信仰左翼思潮,他的头脑有病”(转引自朱学勤文章)。此言算得上睿智,但过于简单化了。我相信,一个人告别年轻时代,阅历有了增长,会对暴力革命的意义发生怀疑,使他不再信仰左翼思潮。但更重要的是,年轻人政治投资的机会成本比较小,而未来政治收益的折现值比较大,所以,年轻人在政治上一赌为快,正符合他的利益最大化的要求。
    政治领袖的激进立场还与领袖发生联系的政治组织的年轻有关。通常,年轻领袖对年轻的政治组织的控制力较弱,领袖地位极不稳固。试图获得成功的领袖必须给自己的组织传递这样一个信息:我最有资格做领袖!而包含这个信息的最佳表现,便是领袖的激进立场。因为,第一,激进立场表明这个领袖敢于冒风险,而一般的组织成员正是要把组织的风险推给领袖的。第二,用以表达激进立场的激进口号,可以使领袖显著地区别于组织的一般成员,在组织成员还来不及了解领袖详细背景的情况下,提出激进口号便是领袖取得组织成员认同的最便当的手段。不采取这种立场,现任领袖的地位就有可能被其他竞争者取代,从而失去组织的保护,陷入危险的境地。激进立场是领袖们的生存手段,而非他们的本性。在政治组织还不够强大的时候,这种立场对领袖们尤其有利,离开这种立场则很容易被组织抛弃。在一些党派的早期历史上,我们看到,那些优柔寡断、动辄与反对派寻求妥协的领袖,个个昙花一现,灰飞烟灭了。在学生运动中尤其如此,领袖如走马灯一样地更替,而“运气”只属于那些在较长时间里守住激进立场的人。
    然而,如果一个政治领袖不撞南墙不回头,守住激进立场不变,则同样要落一个悲剧命运。若具备下述两个条件,政治领袖放弃激进立场便是聪明之举。
    第一,领袖对自己组织的控制已经比较稳固,领袖地位被他人替代的可能性已经十分微小。本来,一个人一旦在一个组织中确立了领袖地位,他人要取而代之就已经十分困难。在非竞选制度下,领袖与其他成员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而信息不充分足以加大一切僭越者的活动成本。所以,除非领袖自己闭目塞听或昏聩无能,否则不会出现僭越者的可趁之机。这是领袖进行政治活动的得天独厚的条件,这种条件给领袖提供了相当的政治活动的自由度。稳固的政治领袖的地位是政治组织成熟的标志,而政治组织一旦成熟,领袖们也不必再借助自己的激进立场来树立自己的特立独行的形象。
    第二,领袖所控制的组织已经十分强大,并与对手的争斗可以成为一种双赢的“非零和博弈”。“巴解组织”强大起来了,以色列硬要吃掉它,或者“巴解组织”一定要打败以色列,只能是两败俱伤。北爱尔兰的军事组织和新芬党也是这样,它们发展了,强大了,有可能通过谈判从英国政府那里得到利益,若继续拿武器说话就不明智了。
    上述两个条件一旦具备,政治领袖若继续采取你死我活的激进立场,领袖的地位就岌岌可危了。在原来的“巴解阵线”内部的各个山头中,那些死守激进立场的领袖,我们现在还知道谁?只有阿拉法特这个善于审时度势的英才站住了脚跟。这几年台湾出了个陈水扁,这个人该激进的时候激进,该妥协的时候妥协,结果竟一路顺风,大大地出了风头。
    在和平时期,并在非竞争条件下,只要政治生活还有风险存在,作为国家领导人的政治领袖同样有他的政治行动的自由度,利用好这种自由度会干出一番事业来。现代社会的经济成就提供了一种国家领袖超脱利益集团的可能性,因为国家领袖的利益并不特别地与某一个利益集团相联系。社会经济生活多元化了,若政府的核心官员把自己的利益固定地与一个经济集团联系在一起,而置其他集团的利益于不顾,这对他们双方都是一件风险很大的事情。而政府一旦倾向于均衡考虑其他众多经济集团的利益,那它就要遵守一个公正的游戏规则,以给自己树立一个中立的和公正的形象。所以,越是商业化的社会,越需要公正,而国家领袖和政府也越有可能公正。这种历史逻辑给我们以希望。
    四、传统农村社会的稳定:微观分析与宏观分析
    (一)中国传统农村社会的权威结构:微观分析
    如果从直接经济活动的角度给传统社会下定义,可以说传统社会是以农产品生产和消费为主的社会,其主要生产手段是人力、畜力和土地。传统社会的人流、物流和信息流的运动半径极其狭窄。在传统社会,人们也去探索自然规律,并依靠所积累的知识来降低人的自然局限性,借助工具来提高人四肢和大脑的能力,但传统社会所积累的知识是经验型的,使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受到限制。这种生产力状况是决定传统社会权威结构的基础因素。
    传统社会的权威结构有迥然不同的两种类型或两个层次,需要分别加以考察。
    1•村社共同体的权威结构
    村社共同体是构成传统社会的基本微观结构。村社共同体一般也是血亲共同体。传统社会中村社共同体之间大体呈简单的两极对立结构,一是彼此几乎对立但性质相似的众多以农业生产为主的村社共同体,另一是专门掌握暴力的世袭贵族及其代理者家系。二者之间存在其他一些社会集团,如商人集团、宗教势力等,但他们一般不构成血亲共同体,其社会作用大小视不同的社会条件而定。12世纪《论政府原理》的作者约翰把传统社会结构划分成三个部分,即“为我等护卫城市及家园之人”、“为我等求助上帝之人”、“为我等提供衣食之人”。  本文所分析的主要是农业村社共同体。
    村社共同体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也需要安全和秩序,因此也产生权威结构,但是,由于村社共同体的特殊性,其权威结构也有特殊性。在村社共同体中,居民流动性很弱,劳动分工一般较为稳定,人们的交易内容较为固定和简单,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程度较低,因此,人们实施机会主义行为容易受到监督,使得机会主义的成本较高。相应地,维持村社共同体安全和秩序的成本也较低。在这种情形下,土地所有权、宗教力量、宗法关系和道德习惯等因素产生的权威通常足以维护共同体的安全和秩序,而共同体可能拥有的暴力潜力只是和宗法力量结合起来发挥辅助作用。(1)土地是村社共同体的基本生产资料,土地所有者可能凭借对土地的垄断与农民达成不平等的土地租约,并通过他所容易拥有的其他优势对农民实行强制。(2)宗教权威通过对人们提供终极关怀来控制人们的行为,而传统社会的人们由于知识的限制普遍需要终极关怀。(3)宗法权威依靠人们对血缘关系的认同制约人们的行为,而对血缘关系的认同是传统社会人们之间交易成本较低的认同方式,因此宗法权威的行使在村社共同体中有很强的有效性。(4)道德权威制造出一种人们普遍认同的羞耻感,并借此对违抗秩序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惩罚,起到了维护秩序的作用。(5)在村社共同体中,也可以看到政府权威的影子,但政府权威在村社共同体内部通常不很重要。由于交通和信息传播条件的制约,传统社会王权统治的触角要深入到村社共同体,其成本是非常巨大的,因此,王权在较为稳定的村社共同体中往往具有符号化的意义,且这种意义通常与宗法权威和道德权威结合在一起。例如,中国人习惯上把政府官员称为“父母官”,而作为国王或皇帝,人们希望他在“治国、平天下”之前,先应“诚心、正义、修身、齐家”。
上述村社共同体权威结构的一般特点对任何传统社会都具有一般意义,但是,它们的具体表现形式在中国和西欧传统社会之间很有差异。限于本文篇幅,对此这里不作讨论。
    2•村社共同体之间、国家内部的权威结构
    跨出村社共同体之外,社会权威结构便是另一种景观,这是因为村社共同体外部和村社共同体内部的各种条件不同。对于这一层次上权威结构的特点可作如下分析。
    在村社共同体之外,人们相互之间认同的意义或符号发生了变化,并导致权威结构发生变化。首先,在共同体之外,血缘关系在人们的身份识别中意义很小,宗法权威不再有重要意义。其次,在共同体之外,关于人的道德状况的信息也不容易取得,人们还通过共同体之间的流动来逃避道德羞耻感的惩罚,因此,道德权威也不再有重要意义。第三,在共同体之外,也不容易取得关于人们财产状况的准确信息,所以财产所有权的权威也受到限制。如果说富人会拥有某些社会权威,那也是因为与财产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造成的,而不是直接与财产有关。在共同体之外,真正具有身份识别意义的符号是居住地域的信息(以及相关的口音的信息)、宗教信仰的信息和种族民族的信息,因为在共同体之外取得这些信息的成本较低。但是,单独的居住地域的信息不会对权威结构产生影响,例如,即使有一个“老乡委员会”,那么,取得委员会领导地位也一定要借助其他权威。共同体之外的宗教权威与共同体内部宗教权威的差异,是前者较为统一,而后者有可能处于分裂状态;有时同一个民族可以信仰不同的神祗或不同的教派。所以,大范围的社会不稳定常常与宗教权威不统一有关。民族权威往往和国家权威与宗教权威结合起来出现,这里暂且不论。
    跨出村社共同体之外,由于宗法约束和道德约束的作用下降,给人们实施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可能,于是,需要超越村社共同体的更加统一的权威,如王权或者国家权威。王权与国家权威是不同的,王权体现为国王或皇帝及其代表机构的意志,而国家权威则体现为民选政府或代议制机构的意志,虽然后者往往并不真正代表多数人们的利益。在传统社会,王权是主要的,有的民族在历史上也有过范围较小的国家权威。实施王权的基础是暴力潜力,军队、监狱是保障王权的主要手段。就一般情形而言,由于传统社会之下多数居民的社会活动只限于村社共同体内部,王权对他们只具有符号化的意义,实质意义不大,即是说他们的一般行为不需要王权来约束。王权真正起作用的领域是村社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地域之间的关系、官僚体系内部的关系,在有些国家,还涉及社会阶层之间的关系。
    在村社共同体中,社会等级主要表现为宗法地位的差异,跨出村社共同体之后,社会等级主要表现为军阶、官阶或贵族爵位的差异。如果这些差异比较固定,传统社会的权威结构也就比较稳定。
    3.弱势群体的强与弱
    近几年的官方文件中开始使用“弱势群体”这个词语,这是一个很大进步。不承认弱势群体的存在,我们就不能正视现实;而不能正视现实,也就不能产生出正确的政策来。但是,我们对弱势群体这个概念的内涵还有不少似是而非的认识。
    在高度专业化的社会里,构成弱势群体的往往是穷人。专业化意味着交易,而穷人缺乏交易的现实资源。在专业化的情形下,连信息获取和诉讼这样的活动也专业化了;街坊邻里的小道消息不论怎么传播也不能增强穷人信息优势,而在穷人身上发生的利益侵犯,也很难通过所谓“道德法庭”获得补偿,农民要找律师才能解决问题。农民的收入如果不足以支付这些费用,他们的处境就难堪了。穷人在一个社会里往往受到歧视,他们的权利容易被漠视,他们在经济往来中不容易获得信任,所有这一切容易使他们对生活有挫折感,不再以进取的态度积极介入社会活动,最终导致他们被边缘化,远离主流社会。
    然而,经济贫困并非总是导致弱势群体的存在。举一个例子来证明这个判断。英国苏格兰西北部有数万以农业为主的穷人,由于某些历史原因,他们曾经遭受歧视,在几百年里过着一种边缘化的生活,算得上是弱势群体。但二战以后他们的情况发生变化,虽然他们还是英国最穷的一个社会集团。他们的境遇的转变出自苏格兰民主政治的改善。政治家要争取选民的选票,便不得不考虑这些穷人的利益。有了这个条件,农民和地主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地主传统利益逐步减少,以至发生政府找不到地主的情形——地主的身份不再有重要利益,他们不愿意显露自己的身份了。我访问过一个租地农场主,连这个“佃户”也微笑地承认地主的利益被削弱到失去尊严的地步的事实。发生这个情况也不难理解——地主的选票大大少于那些被称作Crafters的穷人。在这种背景下,这些穷人的经济状况也容易得到稳步改善。
    改变穷人弱势地位的另一个办法是发育农民的自治互助组织。大量的事实证明,一个社会集团的力量的大小,往往不取决于它所包含的成员数量的多少,而取决于它的组织程度或组织形态。在任何一个社会,各种社会集团都会存在利益上的某种冲突,同时也在寻找某种平衡。在这种冲突和平衡中,组织程度高的社会团体总会占有优势。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农民在经济活动中都有某种分散性,他们在与其他社会集团的交往中如果单兵独斗,那是一定难占便宜的。于是,他们通过一些自治组织的活动来扩大自己的政治力量,效果十分显著。
    中国二十多年的农村改革也证明了农民的弱势群体地位是完全可能改变的。经验显示,凡是村民自治工作搞的好的地方,农民的利益就容易得到保护,那些鱼肉农民的不法势力之恶行就会有所收敛。这个道理也很简单——农民用选票捍卫了自己的利益。农民通过自己选举出来的权威机构反映自己的政治要求,不仅使得他们在政治活动中的成本支出大大降低,还使得政府组织更容易与农民在政治上沟通,给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好处。此外,我国不少地方逐步发育了一些农民的经济组织,如各种专业经济协会等,也大大增强了相关农民在经济政治活动中的地位。
    聪明的政治家会懂得一个道理:我们不怕农民强,就怕农民弱。农民弱,不等于他们没有自己的经济政治诉求;他们越是弱,就越有强烈的愿望改变自己的命运。广泛的弱势群体的存在是激进主义的土壤。历史经验证明,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一旦被政治激进主义所利用,可能会成为破坏性的力量,而这种力量并不总是在推动历史进步。所以,我们该创造尽可能多的条件,为改变农民的弱势地位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
    (二)中国传统农村社会的权威结构颠覆:宏观分析
    1.对农民的剥夺是农村社会转型的中心问题
    从历史经验看,农村社会转型中使农民受到排挤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马尔撒斯式的排挤,另一种是亚当.斯密式的排挤。
    如果农民离开土地,立刻在劳动技能、资本积累和社会环境方面获得新型的工作保障和生活保障,那么,农村社会转型就是成功的,农村就不会发生危机。然而,历史的经验证明,如果没有某种历史机遇所产生的运气,农民几乎都会在不同程度上遭受剥夺。剥夺的程度以及停止剥夺的时机和速度,决定这个社会实现转型的顺利程度。
    马尔撒斯式的排挤。这种排挤是农村人口增长快于生活资料的增长而产生的。过剩人口可能因此离开农村进入城市。中国的遗产平均继承制度对这个过程有复杂影响。20世纪头几年中,中国农村人均耕地由3.15亩降到2.94亩。在当时的农业生产条件下,这只能达到农民勉强活命的水平。如果考虑到土地占有的不平等,大量农民事实上连维持活命的土地也没有。这使得农民不得不考虑离开农村。
    亚当.斯密式的排挤。亚当.斯密系统地论述了社会分工的意义。社会分工的扩张使传统产业成为大量排挤劳动力的部门,受到排挤的劳动力如果不能被新兴部门顺利吸收,同样会在不同程度上产生危机。纺织业对农民的排挤是非常重要的,它把妇女推到了地头。增加了农田的劳动力。
    使得两种排挤转变为农村危机的原因,则是国家对农民的剥夺和市场对农民的剥夺,其中国家对农民的剥夺是关键所在。如果社会权利关系有一个比较好的基础,上述两种排挤不至于给农民造成太多的痛苦。然而,一切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国家,在社会权利方面是不对等的。政治市场上的公共权利关系以及经济市场上的权利关系都是不对等的。这就产生了国家对农民的剥夺和市场对农民的剥夺,其中国家对农民的剥夺是关键所在。
    国家不是一个抽象的东西,而是一个庞大的委托代理系统。在中国有所谓“皇权不下县”的说法,这是假话。农民要纳税,乡村社会有不同的人来代理政府的征税职能。尽管这种代理者(如乡绅、宗族领袖等)可能不拿政府工资,但不等于他们屏蔽皇权,相反,他们可能是更有效的代理者。只是在农村危机来临前后,如果痞子、无赖成为代理人,代理的效率才会下降。在专制皇权下,农村危机不可避免,乡村痞子和无赖就总有可能成为“国家”的代理人。这种代理者对农民的剥夺远比普通地主更为残酷,所以,在危机时期,中国农民反对的主要是政府。
    市场从来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由人和人所组成的利益集团构成,其中有的集团会在不同程度上表现出垄断性。如果不考虑政治因素,仅仅信息不对称就造成剥夺。
    在国家和市场之间,国家对农民的控制是农民受到双重剥夺的关键。国家对农民的控制是农民被剥夺的条件。控制越是紧密,农民对剥夺越是无法做出有效抗争。市场对农民的剥夺离不开国家的力量。国家或政府对市场的过度介入可能加剧市场的剥夺。
    2.农村危机的发生最后条件是统治集团内部的分裂
    社会稳定的保持和社会危机的发生都需要一定的外生因素。中国近代的动乱受到国外纺织品的进口和自然灾害的影响。甚至由欧洲经济危机造成中国白银外流也是危机发生的条件。相比之下,欧洲近代社会的相对稳定也与外生性因素有关系,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由军事技术的进步所导致的对外殖民扩张,这种扩张减缓了欧洲工业革命对弱势阶层剥夺所产生的内部政治压力。
社会紧张的内生因素还是我们前面讲到的“双重排挤”和“双重剥夺”。但是,由这种排挤和剥夺所产生的压力并不一定产生颠覆社会的危机。从鸦片战争开始到1949年,小的局部的冲突不断发生,但农民获取胜利的案例很少。一切成功的农民抗争,无一例外都得到统治集团内部力量的支持。陈炯民、李济深、廖仲恺这些地方大员,都是当年彭湃率领的海陆丰农民起义的支持者,是农民战争的默许者。
    那么,如何又是什么因素导致统治集团内部的分裂呢?我的观察是,当政府不仅剥夺普通农民,而且也开始剥夺富人(中产阶级)的时候,统治集团内部就要分裂了,危机就笃定要发生了。中产阶级是一个社会的精英,如果社会的精英阶层丧失了对自己前景的信心,这个社会就会发生主流意识形态的分裂,统治集团内部就会发生分裂。这个时候,与核心统治集团离心离德的中产阶级与社会最底层弱势集团之间会相互支持、呼应,共同瓦解社会稳定的基础。
穷人的组织者是乡村富人。对富人的剥夺,意味着创造出穷人的组织者。穷人自己的组织是比较困难的。
    可怕的是,在纲纪败坏、官场腐败的专制制度下,国家必然要走到剥夺中产阶级的地步,因此,也迟早要发生统治集团内部的分裂。
    3.当代中国农村问题的核心仍然是对农民的剥夺
    中国在1949后很快对农民实行了控制,使马尔撒斯排挤没有显示,但给以后留下了麻烦。改革开放以后,亚当.斯密排挤又发生了。
    国家对农民的剥夺是改革开放前的主要方式。基层政府官员是国家政权代理者。新一轮农村改革的背景较之第一轮改革已经很不相同了。经过20余年的发展,中国社会的利益关系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中最主要的是中国社会已经产生了与普通农民利益要求有相当差异的城乡权势集团。在农村,特别是在粮食主产区的农村地带,从村乡干部到县级机构人员,其利益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从农民那里征收到多少税费。来自这种收入所产生的支出主要用来维持工资开支,很难形成对农民的公共物品的有效供应,所以,这种交易是不对等的。
    市场对农民的剥夺在改革开放以后又接踵而至。这20余年里,中国的城市在迅速扩张,与之相伴随,中国的城市也产生了力量强大的各种利益集团。城市扩张需要从三个方面获得资源,一是资本,二是土地,三是城市建设需要的廉价劳动力。土地要从农村获得,于是在体制和权力的共同作用下,几千万亩土地进入了城市部门,与此相伴随的土地收益也留入到了城市部门,其中,相当一部分成了房地产商人的暴利的来源。至于廉价劳动力,也由城乡分割体制创造出来了。一亿农村青壮劳动力在城乡之间流动,还有更多后备军等待着补充这支队伍。这支队伍不仅工资低廉,甚至连低廉的工资也不能拿到手,上千亿元的工资被克扣以后成为城市商人的利润来源。就这样,农民为城市的扩张提供着土地,贡献着资本,也贡献着廉价劳动力。这又是一种时代大背景下的农民利益(无组织的)集团与城市(有组织的)利益集团之间的不对等交易。
    过去,国家从农民那里获得利益所付出的代价有多大?我在对某省X村的调查中算了一笔帐。
    计算的四个假设:第一,县政府不取农民的钱(这个假设符合国家的政策;县政府只能使用非农经营的税费);第二,村一级实行公共事务的志愿者制度,公务人员不取工资;第三,乡级公务人员的工资及公共活动支出由农民承担(这是未来乡级公共机构实行自治的重要条件);第四,征收税费的是平等的。在这四个假设之下,以案例调查中有关数据计算,结果是一个农民上缴乡里一年23元就可以使乡级机构运行了!而且这个乡级机构的干部数量几乎没有必要减少!如果再加上目前X村实际的公共支出人均33.6元,共计56.6元,比调查时期X村人均税费191元要减少70.4%。这个案例研究说明,由农民出资维持目前农村社会公共机构的运转,其效率极为低下,大部分资金没有产生公共收益,形成一种浪费。
    下面的计算将表明土地征用中发生的农民利益的流失。
    农民因土地被占用,究竟给社会贡献了多少资金,这市一项很不容易算好的帐。因地理位置的不同和土地需求强度的不同,各地耕地在转为建设用地时的最高价格有很大差异。
    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即使政府征用土地,也应按照市场价格来支付土地购买费用。这应该是估计农民在出让土地中的利益损失的一个基础。但市场价格是难确定的,因为在市场扭曲的情况下,无法确定一个合理的市场价格。我们也不能把各地最终土地使用价格拿来计算,一是因为这个价格根本无法获得,二是这个价格有很大的投机因素。
    作者不得不考虑用经济分析的办法来测算农民土地权益的损失。分析的依据有两个:第一,按照一般经济理论,在比较充分的竞争态势下(例如美国经济),国民收入一般分解为三大要素的收入 ,而地租收入一般占到国民收入的10%。第二,建国以后,我国农民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在他们的土地大量转为非农用途以后,没有获得过地租收入,只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农民的土地被占用后,获得了很少数量的“补偿费用”。
    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字,我们只能找到1978年以后的非农产业的GDP。GDP与国民收入之间的差异,没有准确数据可资推算,按一般情形,依10%扣减后的余额为国民收入。1978年以前的GDP没有数据,也不好从工业品的物质总量中推出。我们按1952年至1982年间的人口增长率(2%)为GDP的增长率,因为假设这个时期人均生活水平没有提高,比其他假设更具有合理性。
    另假设1956年以后国家开始无偿使用农民土地,此前的GDP中的土地报酬假设已经归土地所有者所有。即使后来剥夺了这些居民的土地报酬,但他们已经是城市居民,不属于农民,故不在我们的考察之列。
    按照以上假设,笔者推算出以下两项结果:
    第一,从1952年至2002年,农民向社会无偿贡献的土地收益为51535亿元。
    第二,以2002年无偿贡献的土地收益为7858亿元计算,相当于无偿放弃了价值26万亿的土地财产权(按照目前的银行利率3%计算)。从有关数字看,自从我国实行土地征用补偿政策以来,我国累计支付的土地征用费不超过1000亿元 。
    应该说这个分析是保守的。据国土资源部的统计,在全国省级以上900多家开发区中,国家批准规划了近3000万亩地,已经开发的仅占规划总面积的13.51%,近2600万亩土地闲置荒芜 。这说明,在征用农民土地的总量中,只有一部分进入了产业领域,成为非农产业的生产要素。而在我们的测算中,实际上仅仅涉及了这部分土地。这说明,中国农民放弃的土地财产权的总价值要大于20万亿元人民币。
    按照这个分析结果,农民的实际收益应该比目前高出40%以上。但是,这些收益被转到了社会其他阶层和政府手里。如果20万亿的财产权收入用来给农民购买房屋,按20万元一套的价格,可购买1亿套房屋,正好是目前农民进城务工的总数。如果用来做进城务工农民农民的社会保险基金,也极为可观。20万亿的财产权收入,已经超过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累计各项社会保险收入。
    五、现阶段中国农村社会稳定形势的基本判断
    (一)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村权威结构的变化
    建国后,我国农村社会权威结构逐步在发生重大变化,其中既有权威结构的内部关系变化,也有实质性的权威结构变迁。无论哪一种变化都对中国农村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
     1•农村的一些传统权威或者被打垮,或者受到削弱,或者形式发生变化。土地所有者权威随着土地改革的完成而被完全消灭。宗法权威和宗教权威在大多数地区受到削弱,但是因为村社共同体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条件并没有受到真正触动,这两种权威只是受到新的权威的扼制,其潜在力量仍然很强大。道德权威仍然存在,但在村社共同体中通常存在的作为道德化身的“中人” 、绅士已不很重要,或者已不复存在。道德权威只作为一般习惯起作用,并常常和新的意识形态符号结合在一起。
    2•中国共产党和新的政权在多数农村地区树立起了强大的新权威(以下称官方权威)。本来,在村社共同体的社会基础结构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官方权威的实施成本过高,是很难把触角伸向农村的,但是,由于基层政权的官员主要来自农村,在农村有很强大的动员力,农民也大多十分认同官方权威,于是,官方权威的实施成本大大降低。不过,在少数极为落后、农民参与新生政权较少的农村地区,官方权威极其弱小;有的农民甚至不知道新生政权的成立。
    3•由于建国后大多数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缓慢,村社共同体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结构基本没有触动,一些由非制度因素决定的社会交易成本仍然很大,使得上述权威结构的变化主要是权威结构内部关系的变化,而不是实质性的权威结构变迁,换句话说,构成权威系统的基本规则没有实质性变化。
    (二)改革开放条件下我国农村权威结构的变化
    上世纪70年代末,我国农村开始了重大制度变迁过程,农村经济快速发展,这种情形不仅导致农村社会权威结构内部关系发生变化,也推动了农村社会权威结构的实质性变迁。从短期看,这个过程对农村社会稳定有复杂影响。
    1•由于大部分农村地区社会经济获得了发展,交通通讯条件明显改善,农民文化水平有所提高,信息传播更加有效快捷,使得农村社会交易成本大大降低,有利于增强农民在公共事务中的对话能力,促进权威结构中行为规则的改善,推动农村社会实质性的权威结构变迁。近些年,有的农民敢于与政府对簿公堂,有的乡村出现了真正的民主选举,还有的地方出现了家庭内部的雇佣关系,等等,这些情形尽管不很普遍,但已表征着农村社会实质性的权威结构变迁,从长远看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这是积极的方面。
    2•另一方面,官方传统权威在农村有所削弱。(1)由于农村“阶级敌人”已不复存在,官方乃至官方和农民结合起来的暴力潜力对农民的一般性违规行为失去镇慑作用,农民进行抗争的心理成本有所降低。(2)传统集体经济瓦解,实际上由官方掌握的土地所有者权威已不再重要。(3)过去由农民中产生的官员已经和农民群体逐步脱离,官员对农民的动员能力较过去明显下降。(4)流动农民群体日益增大,官方权威鞭长莫及。(5)农村收入分化加剧,部分官员腐败,农民负担问题突显,容易使农民对官方权威的合法性发生怀疑(这种怀疑在传统社会已形成习惯),并招致农民的抗争。(6)政府权威还受到财政力量的严重影响。
    3•权威不可能空缺,官方传统权威受到削弱,必有替代性权威出现。当前,在我国农村社会以某种程度替代官方传统权威的主要因素,有重新抬头的宗法权威、宗教权威,有新兴的富裕阶层,也有地痞、村霸等流氓恶势力。这些力量都利用具体的环境条件在某些方面行使权威,  并对社会稳定有复杂影响。农村宗法力量的兴起是一种过渡性现象,它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走向衰弱,从长远看不必过虑。农村恶势力的滋生,使农民丧失对政府的信心,瓦解农民对政府权威的认同感,直接破坏农村社会的稳定。农村宗教的兴起的后果十分复杂,这里暂不讨论。农村率先富裕起来的农民觊觎基层政府权力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从一般规律看,这是一种正常现象。一般而论,富裕农民有远见卓识,如果能受到一定的约束,他们有可能造福乡里,赢得农民的拥护,在农村树立起权威,形成公共权威的核心人物。这个结果是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的。如果有相应的制度建设跟上,则农村出现的富裕农民问政的现象不仅无害,反而有利。
    (三)目前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观
    并不是一切国家在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发生农村社会的动乱,并使这种动乱达到颠覆国家的程度。英国的殖民扩张减缓了英国农村的社会冲突,使英国的社会转型得以平稳进行。为社会转型付出巨大代价的是德国和日本,因为他们没有解决好自己的农村问题。中国有没有可能使自己的社会转型避免在农村和农民问题上付出巨大代价?如果在几年前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可能是悲观的。但从新一届政府的工作及其影响看,我们可能变得乐观。
    给出这样的回答,有几点要说明一下:
    第一,对中国社会转型的乐观,不是说中国农民不会为中国的现代化转变付出代价。事实上,中国农民已经为这个转型付出了巨大代价;中国农民已经为现代化提供了土地、劳动和资本这样几种要素贡献。在某些历史时刻,中国农民甚至为自己的社会转型付出了巨大的生命代价,正是这种付出,才使得中国政治家有所醒悟。中国农民的牺牲被政治家们称为“学费”。
    第二,我们最艰难的时刻也许已经过去了。一方面,中国已经积累了庞大的工业资产和现代产业的基础设施,给“反哺农业”提供了可能性。另一方面,“粮食”成了农民手里的武器,政府为了全社会的稳定,已经看农民的脸色。政府再也不可能像二十年前那样从农民手里夺粮了,要用交易手段了。这种情况其实在世界各主要国家有普遍性,这决定了农民在社会各集团中容易成为被关照的一个群体。这种规律在中国同样会发生作用,只是它的作用仅仅是开始,条件还不是很充分。如果政府不是十分愚蠢,要让当今农民成为激进的一群,成为社会的敌人,很难。从这两年的观察中,我自己对新一届政府有信心。
    第三,在农村稳定方面不再悲观,不是说中国社会转型从此将风平浪静。很有可能,未来的主要矛盾将逐渐由农村转向城市,但正如我在本文一开头讲的,主要社会冲突发生在城市,要比发生在农村预后要好。因为城市中有中产阶级成员大量存在,他们在与社会的冲突中,社会的“让步机制”容易发生作用。即使在城市有激烈的冲突,其后果也不会把中国社会拉回到现代化的“起点”上去。
    第四,在农村稳定方面的乐观,也不意味着农村社会从此再没有矛盾。很有可能,在未来农村,政府将不再处于矛盾的风口浪尖上。农民与银行的矛盾,与粮食商人的矛盾,与生产资料供应商到矛盾,可能渐渐变得重要起来,而政府可能有相对中立的立场。
    为支持上述论点,我们在下面做进一步的讨论。
    农村稳定是一个政治话题,而政治这个东西在学者那里可以是抽象的议论对象,实际生活中的政治却总是十分具体的东西。引起农村社会冲突的主要因素大体按时间先后次序排列,分别是计划生育、税费征收、土地侵占、乡村选举和乡村恶势力横行。这些因素最终落脚在农民与乡村干部之间发生的冲突上。农民聚众与基层政府组织对抗的原因大体是这些,其中最重要的是税费征收、土地侵占和乡村选举三项。
    税费征收曾经是引起农村不稳定的头一个原因。现在,已经有8个省取消了农业税(指改革后的农业税),我判断今后三年内会在全国范围里取消农业税。这对解决农村社会稳定问题大有釜底抽薪之功效,因为过去乡村干部常常在农业税上“搭车”向农民收取更多的钱财。现在一举取消了这个税种,搭车收费就失去了根本。在三年后,看起来取消了600亿元左右的农业税,其实农民方面减轻的负担可能在千亿元以上。现在调查发现,乡村干部的日子空前难过,反过来说明农民的日子大大改善了。如果说因为乡村干部的日子难过而引起农村不稳定,那性质是根本不同的,因为这多少是这个体系的“内部”问题,可以在体系内部通过博弈来解决。新近的消息是,广东省已经在全面部署对农业的“反哺”,这代表着一种趋势。这种趋势是一种历史的机遇,中央政府决不会放过的。
    土地侵占引起的社会冲突是局部的,但也是严重的。目前中央政府正在审议、修改有关法律,肯定会在防止土地侵占、维护农民利益方面有大的动作。最新的消息是,10月21日颁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突出强调了土地征用过程中对农民利益的维护。针对征地过程中对农户的补偿费用过低的问题,国务院的决定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原有法律规定,各项补偿费用累计最高不超过土地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针对失地农民就业难和社会保障难的问题,国务院的决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针对土地征用过程中发生纠纷难处理的问题,国务院决定提出了具体的土地征用程序,并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的决定还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提出了具体意见,有利于更多地保护农民的利益。国务院的这个决定仍不尽人意,有待进一步按照市场化的原则修改法规,但比过去的法规的确是大大前进了一步。
    最近两年,由乡村选举中的违法而导致的社会冲突多了起来,但这种冲突与前两个因素有关。农民对选举的热情比较简单,就是想通过自己的选举出的领导人来查帐,而这个账与税费收取不公和土地收益分配不公有关。如果相关配套改革逐步到位,村级官位的含金量会减少,由选举引发的冲突也会减弱。
    乡村恶势力(地痞、流氓、村霸等)横行乡里,滋扰百姓,而地方官员执法不公、不为民伸冤,目前也是比较普遍的现象。由这里,农民的抱怨最终还是要面向地方政府。但由此产生的冲突范围是十分有限的。目前中国社会还不具有一种土壤,使得乡村恶霸这种小蟊贼变成武装土匪。政府方面确实对这种小蟊贼打击不力,真是苦了农民。
    中国社会的两极分化逐渐成为严峻的现实。但能够影响农村稳定的与其说是城乡差别,不如说农村内部的差别。可是要想一想,如果大家都种地,差别能有多大?农村内部的差别主要是官场腐败以及前面讲到几种因素造成的。靠工商业致富的农民一般已经迁居到县以上的城市。由收入分配因素导致农村社会稳定恶化,目前还不能肯定。因为这个因素被政治化,成为普遍的政治抗争的内容,一般会发生在城市社会。
    我提出上面几种判断,并不是说在农村社会发展方面我们可以高枕无忧。我是想说,一个现代国家如果在农民问题上断送了前程,那说明国家的掌控者实在无能的可以。换句话说,现代国家(不论它是什么体制)有太多的办法防止农民问题成为一个独立的、达到颠覆程度的社会问题。体制只是决定了政策运用空间大小。试问,几年前有谁能想到我们可以一举取消农业税?农民问题成为颠覆性的问题是传统社会的特征,其伴随的现象是国家财政主要依赖取自农民的收入。我以为,现代国家有太多的可能性去打破农民普遍抗争的逻辑环节,除非国家的掌控者十分无能。
    说我们不能高枕无忧,是必须看到农村问题会与全社会的稳定发生密切联系,尽管它不再成为一个独立的颠覆性的问题。我以为,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民的就业不充分要转化为全社会的失业问题,而失业问题的焦点会在城市经济中显现。城市社会的不稳定另有它自身的规律。今后中国社会的稳定要看三个基本矛盾的演化,一个是劳资关系的矛盾,第二个是国家和民间的矛盾,第三个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矛盾。这三个矛盾要在渐进改革过程中解决。成功的改革意味着中国社会逐步发生全面转型,最终创造出一种稳定的社会结构。
    六、建立权利平衡、结构稳定的农村社会
    我们正走在改革的道路上,是因为我们的社会有种种深层次的弊端。总体上看,中国的改革取得了很大,因为我们这二十年中发育了一个规模不小的中产阶级集团。这是中国社会基础稳定的底线。但是,如果不能再深化改革,不很好解决中国农民问题,这个底线是脆弱的。巩固底线,进一步扩大社会稳定的基础,需要朝着建立“权利平衡的社会”的方向努力前进。
    我的讲的“权利平衡的社会”是一个概括性的说法,别人不大这样讲。我找不到更抽象的习惯用语来表达我的意思,只得用这个词语。建立“权利平衡的社会”大体上包括这样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保障政治市场和经济市场上的广泛竞争,把高度垂直控制的社会逐步转变为一个横向联系纽带更强的扁平化社会
    竞争是效率的源泉,是社会保持活力的根基,也是自由的表达形式。中国农民几千年来在官方垂直控制下生活,这种控制使中国农民遭受剥夺,使中国农村遭受周期性动乱。
    要大大加强地方自治的能力。国家负责外交、金融、对外贸易、安全、基础教育,基础医疗卫生、国家基础设施。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有大大的误解。我们以为中国农民在历史上就享有自由竞争的权利,而欧洲农民则与自由竞争无缘。其实,我们的个人竞争从整体上受控与官僚体制,因此在整体上不是竞争性的。欧洲的个人受控于庄园主,他们作为庄园经济的一部分参与竞争,在整体上不受官僚体制和国王的控制。他们在团队上是竞争的。所谓“领主的领主不是我的领主”这句俗语概括了这种制度特点。
    这个转变是不容易的,但却是必须的。对农村进行垂直控制的成本太高了,效率太低了,社会风险也太大的。这方面我们有太多的观念需要转变,太多的工作需要去做。
    (二)帮助社会弱势集团提高组织化水平,增强他们在政治市场和经济市场上的谈判能力
    国家要在各种市场关系中支持弱者,平衡普通农民和各种垄断集团的关系。至少,政府不要站在垄断者一方。平衡这种关系的办法,有比给农民钱更重要的,就是帮助农民组织起来。
    这几年,我一再呼吁,要帮助农民发育自己的经济组织乃至政治组织(如农民协会)。我的理由是,农民在组织程度与农村社会的稳定乃至国家的稳定成正比。组织间的对话成本低,交易成本低。
    从历史的经验看,地方官员并不在乎中央政府的社会稳定目标,在某些情况下,它可能破坏这个目标。节制地方政府仅仅靠中央的积极性是不够的,需要农民方面的积极性,办法也是把农民组织起来,否则,中央政府与农民之间根本不可能对话。
    民国政府时期,中央政府也作过一些努力,试图帮助农民,但结果是失败的。这是因为,中央政府要靠地方政府来实现自己的目标,结果,中央政府的目标被化解了。共产党组织了农民,但共产党与民国政府是对立的。就这样,民国政府失去了机遇,自己失败了。我们该记取这个教训。
    事实上,中国农民中的精英分子在不断努力寻求组织上的突破,但现在是“剃头挑子一头热”。这是危险的。如果我们不把农民的组织吸收到合法的主流的体系中,而让它在体系的外头发展,将会造成极大的社会摩擦,不利于社会稳定。我们至今在这一点上没有清醒的认识。
    (三)发明和完善一系列保障社会公正的工具性制度,降低社会交易成本
    第一个是乡村自治和民主选举制度。政治学者容易在价值观角度看待民主制度的意义,而一个经济学者容易在工具性的角度看待民主制度。民主选举是降低社会交易成本的、提高权威结构效率的最好的制度。如果把乡村选举进一步扩大到乡镇一级,将大大有利于整合乡村权威资源,减少乡村领袖和政府冲突的机会,从而有利于稳定农村社会。
    第二个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能够稳定农民的预期,弱化农民的激进的政治态度,在农村稳固保守主义的意识形态,也有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
    第三个是对农业的财政支持制度。要积极筹备对农业的全面“反哺”。
    第四个是对农民的金融援助制度。
    第五个是市场化的土地交易制度。没有市场化的土地交易制度,没有农民对土地的稳定的产权,农村金融体系难以建立,甚至连乡村自治和民主政治制度也难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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