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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新阶段、新问题与新思路(2011-06-22)
作 者: 王勇     发布时间: 2011-06-22 08:40:19

——“东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模式的困境与出路”国际研讨会综述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合作经济研究中心、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青岛农业大学合作社学院、北京市平谷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中心主办的“东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模式的困境与出路”国际研讨会于201091820日在北京举行。参加会议的代表来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农业部、北京市平谷区等国家和政府部门,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农林中金综合研究所等科研机构,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东京农业大学、新潟大学、北海道大学、弘前大学、浙江大学、中国农业大学、青岛农业大学、山形大学、台湾岭东科技大学和台湾文化大学等大专院校,以及中国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议主要讨论了东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模式的困境与出路等问题。现将此次国际研讨会与会代表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东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模式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一)东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模式面临的挑战

联合国大会于20091218日通过的64/136号决议,强调了合作社在消除贫困、创造就业和促进社会融合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并且宣布2012年为“国际合作社年”,以扩大人类对于合作社价值的科学认知,推进合作社实践。东亚农业合作社运动作为国际合作社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农业经济增长、农业市场主体收入增加和农村区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东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面临着很多共同的问题与挑战。与会代表认为,为了促进东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加快合作经济、农业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官员和实践者之间的交流。

与会学者以案例分析的方法介绍了东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最新动态。在发展模式问题的认识上,与会者一致主张,不能追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的单一化,而应该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地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在新世纪,东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经进入了发展的“十字路口”,面临着发展模式的重重困境与挑战。

第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联合与为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服务能否同步。日本学者认为,尽管东亚不同国家(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但是,联合起来是合作经济组织演进的必然趋势。但是,联合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有时忽视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实际需求。中国大陆学者提出,目前在中国大陆还存在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核心成员被边缘化问题,这样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即使走向联合,也很难保证该联合经济组织服务成员的效果得到有效提高。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真正能够做到以专业农民为主体,由他们在制度安排上大胆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能应对面临的挑战,解决组织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其成功或失败的经历都将丰富合作社的理论与实践,并为国际合作社运动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其他类型组织能否有效合作。合作社作为一种社团性、实体性的组织,必须确保其“包容性发展”,即在追求自身目标的同时,不排斥与其他组织的有效合作。有学者提出,对于东亚小农社会而言,比较有效的发展合作社的方式,是发展多功能的综合性合作社,所以主张东亚农民合作社应走日本综合农协的道路,着力发展以信用事业为基础,统筹销售、供应、保险、经营指导和医疗卫生等各项事业的综合农民合作社。这是因为,这种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履行社区的职能。实际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村社区组织交叉融合,发展农村信用合作,改进乡村基层治理,这也可能是农村发展的一条路径。

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几个重大问题未能得到解决。中国大陆学者指出,大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与规范的关系问题没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表现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地区和产业之间发展不够平衡,成员覆盖面不够广,内部管理有待规范,企业、能人大户与一般成员的关系未能理顺。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还存在着合作经济组织市场竞争力未能有效提升的问题。这一问题主要表现为人才与资金短缺,品牌不够多,市场知名度不够高,市场开拓能力较弱,成员共担风险意识不够强。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还存着配套政策不完善的问题。这主要表现为各项扶持政策在各地的落实程度相差较大,而且扶持力度不够,成员内部开展信用合作的具体办法不明确,合作社实有社员数量与在工商登记时合作社成员数量不相吻合,税务登记类型多样化等。另外,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还存在着合作社系统与外部环境未能共融的问题。这主要表现为合作社法律体系建设滞后,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还不够宽松,在发展中遭遇到很多制度瓶颈。

(三)在东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政府和合作社的使命

合作社可持续发展要求合作社处理好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合作社发展要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这是一个水到渠成、因势利导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应该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适度、适当的支持;同时,要鼓励和支持合作社不断创新合作社制度,让社员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合作社制度及其发展模式。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创新合作社制度,会有助于合作社选择适宜的发展模式。

中国大陆学者提出,为加强示范社建设,走规范化发展之路,是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当务之急,为此,政府和合作社要加强产品营销体系、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依据“有效联合能够增进合作社收益”的基本原理,要整合资源优势,加强合作社之间的联合。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资金不足的问题,应该运用市场化的手段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或者发展资金互助社。同时,努力搞好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与推广工作,促进农业产业发展。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人才缺乏的问题,要加强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重点搞好以生产技术和营销人员为主的技能型人才培训,以理事长为主的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培训,以会计为主的合作社理财能手培训,以区、乡镇农村经济合作中心人员和“大学生村官”为主的合作社指导员培训。

二、东亚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实践与变革趋势

(一)加强农村合作金融建设的紧迫性:金融体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从理论上讲,农村金融体系包括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金融三个组成部分。合作金融作为一种特殊的资金融通方式,是经济上处于弱势的社会成员遵循合作社原则,组织自己的金融机构——信用合作社或合作银行,满足成员金融需求的一种金融组织形式。世界各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实践证明,在多元化、竞争性的农村金融体系中,合作金融应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现在农民所拥有、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正规的农民合作金融组织在中国大陆还没有发展起来,这也是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难点之一。农村信用合作的缺失是合作社发展的最大制约,没有合作金融的支持,中国大陆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很难发展壮大起来。

(二)东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合作金融的共生性

从东亚农村合作金融的实践来看,遵循合作社原则开展相应业务,异化程度较低,是该区域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一大特征。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农协的一个子系统,其发展是弥补农协营农指导等业务亏损的主要途径之一。韩国农协开展合作金融,人寿保险、火灾保险和农作物保险,以及对消费者的一般金融服务。中国台湾农会的业务包括信用、供销、农业推广与保险等,农会信用业务的盈余占农会总盈余的九成以上,但近年来,随着存放利差的缩小,农会信用业务盈余所占比例呈下降的趋势。中国大陆农村合作金融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二是地方政府认可的农民资金互助社;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设立的资金互助部。

农村合作金融实践离不开政策保障。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的农村合作金融实践都是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约束下进行的。从中国大陆农村合作金融政策演进的路径大致可以看出,在农村金融“新政”中,政策逐步放宽,并允许地方探索实践的方向,从而地方政府也积极参与其中,形成了多元的政策框架。

(三)东亚农村合作金融面临的困境、成因与变革趋势

东亚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业绩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也受到了严重影响。有代表认为,要重点研究东亚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变革的突破口。也有代表认为,要着重研究中国大陆农村合作金融面临的困境与策略问题。在他们看来,与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相比较,中国大陆农村合作金融刚刚起步,而且在实践上出现了“冷”、“热”不均的现象。其表现是:中央政策热、民间实践热,而较多的地方政府积极性不高,即处于“冷”的状态。原因何在?从外部看:监管部门积极性不高,是因为它认为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有风险,因为在对农村合作基金会运行的监管方面曾经有过教训;地方政府不积极,其深层原因在于农民资金互助组织难以为当地官员带来实际收益;社会资本不积极,其原因在于相对于银行牌照,资金互助没有太大吸引力。从内部看:农民对合作金融认识不足,往往将其与民间金融相混淆;农民对于专业合作较为熟悉,而对于资金互助不熟悉;私人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替代合作金融。

基于以上分析,东亚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要不断适应国际经济形势,进行组织变革,特别是要针对城乡互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安全等问题在农村凸显的状况,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

同时,中国大陆学者指出,中国大陆农村合作金融发展要借鉴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的经验,积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业务,在具体策略上,要重点考虑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政府要本着满足公众利益的原则加强监管,做到内生性规则和制度化规则相结合。前者能够促使理性农民形成互助合作的自发秩序;而后者能够增加农民经济权益,但其建设需要有政策与法律规范的支持,需要政府帮助、指导和协调。其次,要尽快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结机制。再次,将村级资金互助纳入整个金融体系,将其看成普惠金融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构建资金互助组织的辅助机制,以降低交易成本、扩大覆盖面。最后,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要对民间资本开放,以激活社会资本。

三、东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与农产品流通现代化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产品流通中的地位和作用

日本和韩国农协在农产品流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农协在重要城市建立农产品销售市场、拍卖中心,对分散农户生产、小批量的农产品采取巡回收集的办法,方便农民,促进农产品流通;同时,日本和韩国也存在着由农协自己办的超市,免去中间环节,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直接对接,减少交易成本。

中国大陆学者指出,中国大陆农产品流通体现出购销商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的特征。这种状况影响了农产品流通设施的升级改造和批发市场农产品价格发布等公益功能的发挥,也影响了食品安全控制效果。另外,这种农产品流通体系也造成农产品高损耗率与低流通效率。

(二)东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不可复制性与中国合作社道路

日本、韩国农协解决了农产品集中销售的问题,但不能解决生产规模化问题。有学者提出,由于国情的不同和时代的不同,中国应该选择与东亚其他国家不同的合作社发展道路。就农产品流通组织化程度提升的策略而言,就是要立足于中国现有的农产品流通基础,坚持企业型批发市场制度;在条件较好地区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促进合作社土地经营规模化,增加农产品产量,扩大农产品流通规模;促进小规模购销商合作化,从松散型联合开始,与农产品产地配送中心建设相结合。

(三)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营销面临的困境与流通现代化

目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营销面临着诸多困境:营销服务功能比较薄弱,能开展产品联合销售的较少;由于农产品具有鲜活性、多样性、生产季节性和地域性等特点,使得农产品营销状态不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营销普遍缺乏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进入超市的门槛较高,合作社农户种养规模较小,产品批量和质量难以满足超市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营销人才缺乏等。

中国大陆学者针对以上问题从两个层面提出了改善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营销,促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的思路。就政府而言,要强化各有关部门的“指导、扶持、服务”职能,整合农产品营销的各类资源。借鉴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的经验,政府对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加强质量监管,重点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引进人才。政府应该充分利用媒体和电子商务平台,宣传推介农民专业合作社优质、特色农产品。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要加强农产品质量管理、实施标准化生产,增强产品营销服务功能,提升市场开拓能力;培养合作社市场营销人才,建立一支服务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营销队伍;农民专业合作社也要加强与超市、农业企业建立联系。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建设和“合作社超市建设。

(作者单位:青岛农业大学合作社学院)

*本文是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课题“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创新研究”(批准号:YZDA2009)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发表在《中国农村经济》2011年第4期。作者邮箱:wangyongjm2002@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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