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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发展研究所双周学术交流午餐会(S2012-03)述要(2012-05-16)
作 者:      发布时间: 2012-05-16 08:30:15

 

 

201259日,农村发展研究所双周学术交流午餐会(S2012-03)在所会议室举行。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的博士后董昕做了主题为“农民工住房到底存在什么问题?——中国农民工住房问题的历史与现状(1978-2010)”的报告。参会人员就其报告和研究的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李周所长主持了本期学术报告会。本所研究人员、硕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及访问学者等近50人参加了午餐会。

 

报告内容简要

由于官方统计数据缺失,非官方调查规模小、持续难等原因,目前对中国农民工问题的研究缺乏历史发展脉络的分析和全国宏观层面的把握。今天报告的内容就是根据历史文献数据挖掘和大规模现状调查数据,来回答“中国农民工住房到底存在什么问题”。

农民工住房问题的产生与变化,一方面与农民工群体的发展息息相关,另一方面与住房市场的发展密不可分。纵观农民工群体、城镇住房市场与农民工住房问题的发展历程,相比而言,农民工住房问题的发展阶段与城镇住房市场的发展阶段更为一致。农民工的住房问题的阶段性变化特征从当时学者或政府部门调查的结果也可以得到印证,虽然不同的学者和政府部门采用的调查方法存在着差异,但是却仍然可以反映出不同阶段农民工住房问题的一些共性。

基于全国大规模调查数据支持,对我国农民工住房的现状及特征进行分析,发现:在住房来源方面,农民工的住房来源较为单一,绝大部分的农民工都是通过租住私房来解决居住需求的,其次住在单位或雇主提供住房的相对较多,已购房的农民工比例很低,享受政府住房保障的农民工极少;以建筑形式、居住面积、生活设施等方面综合来看,我国部分农民工的住房条件还是较为恶劣的,难以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有待于提升和改善;在住房支出方面,我国农民工家庭的月居住支出大多数都在500元以下,月居住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农民工家庭很少;等等。

住房问题的实质往往是住房支付能力不足,因此,有必要对农民工的住房支付能力进行测度。对我国农民工住房支付能力的判断将从购房能力、租房能力、以及住房支付能力的动态变化等三个方面进行。利用房价收入比、租金收入比、住房消费比、剩余收入等指标来测度中国农民工住房支付能力的结果表明:购房支付能力的显性不足,农民工家庭总体上住房支付能力不足,且半数以上的农民工家庭处于极度不可支付状态,只有少部分农民工群体中的高收入者,具备在流入地住房市场中购买商品房的支付能力;租房支付能力的隐性不足,虽然农民工家庭租住私房的租金收入比、住房消费比等指标值并未超出合理范围,但是农民工的非居住支出水平显著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可以说农民工家庭在流入地租房面临的问题是一种隐性的支付能力不足。

通过上述分析,得出的主要结论有:农民工住房问题的发展阶段与城镇住房市场的发展阶段相一致,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必须考虑城镇住房市场的整体情况;农民工住房问题的实质是住房支付能力不足,面积小、条件差等只是表象,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关键是提高农民工的住房支付能力;农民工的最主要住房来源已经从单位宿舍逐渐转变为租住私房,农民工住房保障的责任主体也应由用工单位转向政府;农民工的住房问题也存在着群体内部的差异,并非所有农民工都需要纳入政府住房保障范围;农民工的住房问题与老家住房情况紧密相联,其解决有赖于城乡统筹的土地与住房制度改革。

 

 

 

(农发所  韩杨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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