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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需要农民合作组织(2006-10-20)
作 者:      发布时间: 2006-10-20 08:40:05

        话题缘起 

  千千万万分散的农户如何面对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这是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三农问题之一大难。各地建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协会等组织,为解开这一难题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这些组织发展仍然不足,所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农民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农民自愿组建的合作组织,将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正在审议之中,这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预示着国家将大力推动和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长和发育,具有划时代的意义。922,由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农村报、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等单位联合主办的第二届南方农村报·中国农村发展论坛,以农民合作组织与新农村建设为题,对培育和扶持农民合作组织与建设新农村的种种问题展开了研讨。我们特编发其中的精辟见解,以飨读者。

  

汲取历史教训 办好农民合作社
刘登高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部法律颁布以后,将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对9亿农民是一件好事,也是农业产业组织结构、农业企业制度完善的一个里程碑。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多种需要,生产关系有多种组织形式、多种发展形态。在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组织起来成为农户的必然选择。合作社是各国农民最基本、最普遍的组织形式,以成员拥有、成员控制、成员受益为普遍原则。

  历史教训:忽视了农户的独立产权和经营自主权

  人民公社的最大教训用农民的话说就是大锅饭三字。具体的教训有四条:一是盲目地追求公有化程度,忽视了农户的独立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受极思潮的影响,简单地把公有化程度看作社会形态发展的指标,形成了私有是资本主义、集体所有是半社会主义、全民所有是社会主义等僵化概念。二是政社合一,往往注重行政任务而忽视合作社对其成员的经济责任。三是全面统一的计划指标,自上而下的下达、分解任务,使合作社失去了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四是盲目地追求一大、二公,所有制的升级、过渡,削弱了基本核算单位或基层社的权利,出现上下、左右的产权混乱,使联合社成为支配成员社的婆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鲜经验

  改革开放以后,上世纪80年代初,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重新出现了以农户为主体的合作社。遍布种植、畜牧、水产各业。形成了办一个合作社,带动一个产业,兴一方经济,富一帮农民的发展景象。这些重新兴起的各类合作社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经验。

  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建立在农户家庭独立经营自主权基础上的,由农户自愿选择的合作。合作社、协会在组建方式上,不搞土地、农具等财产入社,不触动农户的经营自主权;在服务内容上,不搞生产过程的合并,不搞大包大揽,不搞大兵团作战,只根据成员需要,开展或是提供种子,或是批量购置化肥、农药,或机械作业等服务;在产品销售上,成员享有产品的买卖定价自主权,同时根据章程享有合作社盈余的分配权;在社会地位上,合作社与政府、社会团体及其他企业是平等的独立市场主体,不存在人事、财务、经营业务等方面的隶属和依赖。

  面临农业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的趋势,合作者之间出现明显的同业性,合作社的服务内容跨越产前、产中、产后,表现为综合性。由于从事同一产业的农户,大家遇到的困难相同,需要的专业技术、专用生产资料相同,产品的市场走向一致,共同的需求产生要求服务的合力,容易形成服务的规模效益,能有效地降低农户的产、销成本。一个合作社直接联系与本专业有关的科研、教学单位,直接联系厂商、专业市场,直接接受政府产业指导,减少了中间环节的盘剥或部门扯皮,提高了服务的效率,使成员分享到工商利润。

  中国的这种专业的农民合作社,实际上是一种成员主体身份明确,产权关系清晰,服务内容灵活有效,权利与义务对称,管理科学的现代农业企业组织制度。(作者系农业部经营管理司巡视员、高级农业经济师)

  

    警惕泛合作主义思想
  苑鹏



  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与农民有关、有联系只要能把农民组织起来,把农民的产品卖出去的组织都是农民合作社。在这种泛合作主义思想的影响下,一些伪农民合作组织开始出现。随着政府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逐渐加大,这些伪农民合作组织中的大户、能人或公司+合作社模式中的公司方就攫取了大量利益,普通农户难以享受到好处。

  农民合作组织必须以农民为主体、社员所有、社员所控、社员所享为原则规范发展,合作组织内部的利益分配方式须以交易量为标准,而非股份。

  近年来北京密云县发展农民合作组织的试点情况表明,把合作事业启蒙者、推动者以及实践者这三股社会力量有效地组合在一起,上下互动、形成合力是推动农民合作组织建设的不二法门。其中,政府扮演了重要角色。在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事业发展初期,政府作为第一推动力必不可少。同时,政府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引导必须规范,如果干预过多,合作社对政府过分依赖,容易导致失败的结局。在另一方面,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企业,成功的合作社都拥有一个具奉献精神、愿意为广大社员服务的企业家人才。这个企业家必须身兼好人与能人两个角色,如果他只是能人,好处都会落入自己口袋,农民无法受益;只是好人,农民合作组织也难以成功。(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经济组织与制度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提高农民集体诉求和谈判能力
秦晖



  中国的农民问题说复杂非常复杂,说简单也简单,就是农民的数量要减少,农民的权利要提高,它的核心就是农民集体谈判能力的问题。

  农民合作组织缺位,农民缺少提出诉求的机制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就是农民需求的问题。过去我们在给农村提供公共物品方面有很大欠缺,今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将达到3397亿元,称为公共物品覆盖农村。从向农村汲取资源,到反哺农村,这是非常好的事情。但这3397亿元怎么分配好呢?

  在韩国、日本,还有中国的台湾,农民都有发达的自治组织,国家援助可以与这些自治性组织进行对接,由他们承担农民自身建设的问题。而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缺位,大笔的财政支农资金如果不是平均分配,就是由各个政府部门掌握分配,要他们凭着良心给农民办一些事情。所以有人说,这3397亿元,搞不好就是一场部门分肥大餐。如何才能避免部门分肥情况出现?实际就是农民在承接国家支持这个过程中如何组织的问题。于是组织农民的呼声开始高涨。

  在新农村建设中,中央制订惠农政策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农民缺少提出诉求的机制。而目前所谓农民的诉求,往往不是由农民提出来的,而是由当官的提出来,这样利益取向当然会有分歧。因此农民亟需具备集体诉求、集体谈判、集体博弈的能力。

  任何合作都要解决好群己权界问题

  从人类历史可知,人其实是一种合作的动物。从有人类社会以来,人就是以群体形式生活的。因此合作是人的一种本能,只要有合作的需求,就可以创造不同的合作形式。传统的共同体与现代共同体的界线,在于是否能够划分严复所说的群己权界。共同体的权力是有边界的,它不能侵犯属于个人的权利。传统的教会可以搞宗教审判,搞异端迫害,现在的教会是不能搞这些的;过去的行会欺行霸市,现在的行会却不能这样。群己权界的原则对于任何一个现代共同体都是适用的,即公共权力对于个人权利的干预,在现代社会必须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是通过社会的宪制和民主化来决定的。

  只要解决了群己权界的问题,不管是中国人还是其他民族,不缺乏组织资源,也不缺乏合作意识。(作者系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

  

    农民要合作,合作应自愿
  徐勇


  大力推动乡村社区民间组织的发育,可以使之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织载体。

  农村实行承包制后,农民成为原子化的农民?

  农民合作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是永恒的主题。有学者认为,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成为原子化的农民,所以要将他们组织起来是不可能的。我认为这种说法并不成立。其实原子化的农民仍然存在合作,在农村家庭内部、邻里之间、社区内部,在红白喜事、农忙生产期间,农民都存在合作。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有两种存在形态:合作和冲突。事实上,合作是常态,冲突才是非常态。

  过去农民之间的合作是非组织性的合作。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的生产生活、社会交往已经被卷入市场和社会,现在的农民已经成为社会化的小农,甚至和全球都联系起来。这意味着农民已经进入了一个不稳定、高风险的社会。他们犹如大海上的一叶扁舟,既不能扬帆远航,又不能抗击风险。因此,现代农民更加需要合作。

  农民天生擅分不擅合?

  合作是农民自我的选择,是致富的手段。有人认为,农民天生擅分不擅合。我看,不管分还是合,都源自农民利益的需要。从上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农民之所以分分合合,取决于他们的饥饿逻辑和过好日子的逻辑。上世纪50年代的农民合作,更多的是包办婚姻,采取的是政社合一的形式,通过外部的强制力进行整合。其目的是为了方便从农村汲取资源,国家目标是合作的终极目标。这显然和农民的利益不一致。这种合作强调的是自上而下的服从,它弱化了农民自我组合的能力。今天,我国进入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新时期,国家要支持农村的发展,就需要培育农民组织。

  农民合作以农民为主体,自愿为原则

  农民合作已进入了跨地域的层次,是社会化的合作,是在市场化大背景下的合作。农民的利益延伸到哪,农民的合作就发展到哪,这是一种共同过好日子的合作,它可能跨出社区延伸至全国。这种合作不排斥分工,它是在专业化基础上的合作。这种合作不但有农民参加,还可能有更多的要素和资本补充进来。

  农民合作,要以农民作为合作的主体;农民合作需要组织,组织一定要是农民的自愿行为。(作者系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

  

    用执政党思维看待和支持农民组织
  蔡永飞


  8月下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这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将是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不仅将有利于农民发展生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而且标志着农民建立自己的社会组织的权利得以确认和伸张,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进步的时代即将到来。

  当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落实到位,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特别是执政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不应用某些过时的革命党思维看待农民组织,而要以执政党的思维,大力支持和帮助农民组织不断走向成熟。

  确认农民有建立自己的组织的权利

  作为执政党,掌握着公共权力、支配着政府机构,它不可以像革命党那样去破坏社会秩序,而必须整合国家和社会,并推动其发展。而要整合国家和社会,执政党首先必须承认,社会各方面力量、各个阶级阶层都是国家的主人,同时还必须努力赢得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拥护,才可能推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和谐协调的关系。农民像其他社会阶层一样建立起自己的组织(尽管目前还仅仅是专业合作社组织),这是农民应有的权利。毫无疑问,承认农民有举办合作社的权利,意味着农民的基本人权、法律上的财产权利、政治上的民主权利等等权利都将得到应有的保障,这是不言而喻的。

 

依据法律管理农民组织

  执政党思维的另一个突出特征是依法办事。对待农民组织也是这样,不是随意地支配和干预农民组织,也不是今天给予农民什么权利,明天又要取消这些权利,而是用法律界定政府、社会和农民组织的关系,界定政府管理农民组织的方式和尺度,界定农民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以法律手段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是要规定和保证农民合作社沿着既符合国家整体利益也符合农民利益的方向发展。二是要使国家的管理行为更加规范有效。作为法律,那将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规定的政府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为,应该是为农民所认可的制度化的规则,应该是有公信力和富于效率的。三是保障和维护农民和合作社的权利。

  依据法律支持和帮助农民组织

  作为执政党,对农民合作社不仅仅要管理和规范,还应当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帮助。这是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执政党和政府的共同选择。农业虽然被称为战略产业、公益产业,但农业生产、农产品经营却风险大、比较效益低,属于弱质产业,尤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下的中国农民,更在多方面处于弱势地位,迫切需要得到国家在财政、税收和金融、科技、人才等方面的扶持。希望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能够确立并且不断完善国家全方位地支持和帮助农民合作社的法律制度。(作者单位:民革中央机关)

  

    让民间组织承担政府的某些功能
  党国英


  在关于中国人或中国农民的种种陈词滥调中,有一种说法是中国农民不大能够合作,相比之下,欧美人似乎更善于合作。例如,有的欧洲国家农村有上千年的合作社传统。我以为这种比较纯属妄想无知。

  政府控制和农民合作往往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

  中国农民的合作传统,可以由史学家写出一本大部头的著作来。我只想说一个规律性的东西:政府控制和农民合作往往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政府控制越是严密,农民的合作也越是困难。在一些偏远的地方,因为政府鞭长莫及,农民彼此便建立了非常稳定和有效的合作关系。这种案例很多。

  山西省偏远的永济市出了一帮热心公益事业的妇女,把农民合作事业搞得有声有色。1997年,寨子村学校一名叫郑冰的女教师出于一些考虑,把周边的一些农民组织起来参加科技中心活动,农民的热心激励了她,并促成她第二年辞去教职,联合当地一批妇女,成立了妇女科技文化活动中心。中心成立起来以后,各种合作事业搞得红红火火,引起了当地政府的注意。政府官员发现,一些公共事务委托这个组织办理反倒更有效率,政府与农民的关系也更容易得到很好的处理,于是便给这个组织以很大的支持。2002年,政府有关部门允许这些农村妇女注册成立了永济市农民协会。据我所知,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合法登记注册并被冠以农民协会的第一个农民组织。

  公共领域的权威不单只有政府权威一种

  中国农民并不缺乏所谓合作的素质,而是缺乏愿意和他们公平合作的社会外部力量。遗憾的是许多人常常反过来看问题,他们总在瞪大眼睛看农民是如何不愿意合作,而对破坏农民合作的力量或制度视而不见;他们在这种认识的支配下,心里总打着改造农民的算盘。

  任何一个人的生活都有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这两个方面。私人领域的效率如何,我们一般不用操心,但公共领域的效率高低常常是一个问题。人们只要在公共领域活动,就一定需要一个权威,否则,公共事务就难以协调。对这个权威,我们常常在理解中会发生错误,以为只要是权威,就一定是政府的权威。其实,离开政府,民间自己也可以通过一定方式产生出大家认同的权威来。所谓民间合作,就是民间独立于政府而建立自己的权威机构,并在这个权威机构的约束之下实现公共领域的集体活动目标。

  政府替代民间组织会出现效率损失

  中国人乃至中国农民在民间是可以合作的。但是,实际生活中我们常常见到的是合作的困难,这又是为什么?这里两个故事也许可以为我们提供答案。

  一个是从李昌平那里听来的故事。在湖北某地,有一座大水库,水库里有鱼,库区部分农民靠打鱼为生。鱼当然不属于某个私人所有,但这里并没有发生竭泽而渔的事情,他们自己有规矩。后来,政府在这里设立了一个渔政所,事情便起了变化,渔业资源受到破坏。

  另个故事,说的是某地一座河堤出现一个小豁口,有农民报告政府,政府官员视察后不以为然,还批评农民谎报灾情。后来豁口被冲为大缺口,农民又上报政府,政府官员视察后说这不够立项标准,于是不予理睬。第三年,那河堤发生大缺堤,政府组织了大规模的抗灾自救活动,国家拨来了大量救灾物资,同时在这次事故中涌现出不少好人好事以及救灾有功领导,在媒体上被广为传诵。

  从上面两个故事,我们也许可以发现一个事实,政府替代民间组织的作用并不总是有效率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政府替代民间组织以后,会出现严重的效率损失。可能在一定的范围里,政府的活动才是必要的。如国家安全、社会公正、环境控制、大型江河治理等,大概是政府应该操心的事情,其他许多事情,政府没有必要直接插手。(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发展农民合作组织 须解除四个外部约束
  姜柏林


  农民有合作的要求和愿望,但农民合作组织为什么很难发展起来?作为一名有着多年合作组织工作经验的研究者,笔者认为,要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必须排除四个外部约束条件。否则,合作组织建设的制度成本和组织成本太高,合作组织就发展不起来。

  一是合作社文化没有得到广泛的传播。由于历史的原因,大家往往将非成员互助性的经济组织当成合作经济组织,造成了中国合作文化的变形。当前中国,合作组织是不少,但真正使农民受益的合作文化、合作制度、合作组织形式却不多见,而我们要发展合作组织,离不开正确的合作文化。

  二是没有建立完善的合作社制度。没有合作意识和文化,合作社发展不起来,有了合作意识和合作文化,而没有合作制度,合作社不能发育。

  三是缺乏法律保障。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合作社仍然只能在浅层次发展。在当前法律缺失的情况下,应先立法,明确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然后再完善具体的法律条文。

  四是资金扶持不到位。通过政府传导的财政资金,最终大多转变成了行政和事业性的费用,到农民手中的时候,大多转变成了毛毛细雨。而扶持龙头企业的资金,往往是富了公司,穷了农户。最好的办法是将资金直接划拨给合作组织,既解决了农民的合作组织成本问题,又让农民有了组织起来的动力,而且拉动了农村消费市场,一石三鸟。

  还要完善农村金融制度,合作组织是经济组织,没有相应的金融制度,任何经济组织的发展都很艰难,因此要建立符合农村借贷要求和经济特点的金融制度。(作者系四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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