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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西方生产合作社理论的演进
作 者:      发布时间: 2005-09-29 13:04:18

    一、引言

    生产合作社常被誉为是合作事业的巅峰,受到高度赞誉。然而,自法国在1848年二月革命之际诞生了世界合作运动史上的第一批社会工厂(State Workshop)以来,经过150余年的演化,生产合作社始终未能成为西方资本主义自由竞争体制下的主流企业制度,发展规模十分有限,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基本处于无足轻重的地位。随着时代的演进、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变迁,生产合作社的目标从早期带有政治色彩的产业工人反抗资本家压榨,谋求自由、平等,以劳动代替资本取得支配地位,逐步蜕变为商业性的小生产者为增强自身竞争实力、共同经营以获得规模经济。长期以来,西方生产合作社的生产领域大多集中在工业中的精制机械、家具制造、皮革、缝纫、手工艺品制造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建筑业的劳务承揽,以及运输业的公共服务等部门。这些部门通常要求劳动者有某种特殊的劳动技能,但生产规模,资本投入均相对较小。

    尽管西方生产合作社对经济增长的直接贡献十分有限,但是西方合作运动对资本主义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是深远的,它的社会意义远远超出了经济意义。当前在德国、美国、意大利等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企业中推行的工业民主、经济民主运动,其历史渊源无不与西方合作运动的兴起有关。正因为如此,对生产合作社制度的研究始终是西方学术界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过去较长的一个时期内,对生产合作社的研究主要是在社会学领域展开的。1945年安克(Enke)发表了“消费合作与经济效率”一文,继其之后,1948年安迈力诺夫(Emelianoff)的专著《合作经济理论》出版,他们将传统厂商理论应用于合作组织,把合作组织视为一种厂商类型,建立了一套有效的合作组织的分析方法,使合作经济开始作为社会科学中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并推动了生产合作社经济理论的发展。[1]本文将在对生产合作社进行基本界定的基础上,对当代西方生产合作社理论研究的两个主要发展阶段进行评述,包括研究的基本方法、基本理论依据、研究的重点及其主要结论等,以求展现西方生产合作社理论研究的发展进程。

    二、生产合作社的基本界定

    由于西方各国对合作社的分类标准不同,对生产合作社的内涵与外延均有各自不同的定义。本文提及的生产合作社是指小生产者或劳动者共同出资,通过共同生产、经营,向市场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经济组织。因此它指的是狭义的生产合作社,即社员集所有者和生产者于一身。而不是相对于“消费者合作社”的、广义的“生产者合作社”:向社员提供原料购买、产品加工和运销等部分生产环节的生产合作。

    基于对合作理念不同的认识,西方生产合作社所奉行的合作原则也不尽相同,并不存在一套统一完善的有效合作原则。但是,较为主流的观点认为生产合作社应该遵循国际合作社联盟制定的、适于各种类型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即在传统的罗奇代尔原则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合作社原则。具体地,应包括以下四条。第一,门户开放。成员资格对所有劳动者开放,社员自愿入社;第二,民主管理。劳动雇佣资本,社员一人一票;第三,按劳动贡献额分配。社员集体承担经营风险,包括企业任何收益与损失,企业剩余按照社员的技术、工作量等进行分配或平等地在社员中间分配;第四,限制资本投资报酬。社员按照市场价值从私人企业或政府组织租用资本,也可以自我发行合作社股票,但是合作社股票只有有限的赎回性及可转让性,即合作社的股票是不可交易的,因为不允许有二级市场。如果社员要收回自己的股票,通常是按照票面价值,他们并不反映企业资产的增长状况。合作社解体时,其净资产或是交给中心合作社,或是当地慈善机构。

    概括起来,民主控制、资本报酬有限、剩余权益属于生产成员、以及成员资格开放是被较普遍承认的生产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也是它与资本为本位的当代西方资本主义主流企业制度的本质区别所在。当代西方经济学对生产合作社的理论研究一直是围绕着由这些基本原则引发的各种问题而展开的。

    三、西方生产合作社的新古典经济学分析

    西方生产合作社理论的发展与当代西方厂商理论的发展紧密相连。概括地讲,西方生产合作社的理论演进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当时,西方经济学基本没有建立起一个独立、系统的厂商理论。在对企业的研究方面,主流经济学,即新古典经济学一直是将企业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投入-产出的生产函数关系而对待,重点是研究企业在给定的技术和知识状态下,如何进行生产要素投入的最佳组合以取得利润最大化。在这一背景下,西方生产合作社理论的发展也没有跳出这一限制,实际上是新古典经济学在其领域的应用。

  运用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对生产合作社进行系统的理论分析,最早见于华德(Ward)的“伊利里亚的企业-市场工团主义”。[2]在该文中,华德首次以南斯拉夫的工人自治企业制度为原型,初步建立起了关于生产合作社的理论分析模型。该模型后来又被瓦纳克(Vanek[3]等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形成了一个较为系统的研究生产合作社企业制度的经济分析模型。

  

    杰森(M. C. Jesen)和麦克林(W. H. Meckling)将华德和瓦纳克所描述的这种类型的生产合作社称为纯租赁企业(Pure- Rental Firm),并指出, 以华德和瓦纳克为代表的生产合作社理论研究学派最大的缺陷是没有特别指出生产合作社的制度安排特征,在对传统的资本家企业与生产合作社相比较时,只注重纯经济理论模型的比较,而不注重对企业内部制度安排的比较,忽视了在比较中最关键的制度要素。[4]杰森和麦克林所做的评价,实际上是精辟地总结了主流经济学研究企业方面的基本特征:以经济主体的某些经济变量-而不是内部结构-为基本研究对象,以数量分析为基础的静态及动态分析-而不是以结构的、历史的以及社会文化的分析-为基本研究方法。也即威廉姆森(Williamson)所形象比喻的,在主流经济学的研究中,企业本身始终是作为一个“黑匣子”来对待。[5]

    四、生产合作社的产权经济学分析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产权学派、新制度学派等非主流学派的兴起,及其在西方经济学中逐步占据日益重要的地位,现代企业理论研究也由此得到迅速的发展,企业这个“黑匣子”开始被打开。1972年阿尔钦(Alchian)和德姆塞茨(Demsetz)发表了其经典之作“生产、信息成本和经济组织”一文后,[6]将企业本身作为研究对象纳入了经济学日常研究之中,其研究重点是考察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制度生成与演进的原因,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及运作机理,各种生产要素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企业组织形式对参与市场行为的影响等问题。西方生产合作社理论的发展也进入了制度经济学分析的阶段。

    按照阿尔钦、德姆塞茨的理论,在团队生产中,如果对成员实行利润分享制,能够促进成员的自我控制,提供一种避免偷懒的激励机制,但是它适于小规模的团队生产。这可以作为解释生产合作社组织形式存在原因的一种观点。

    在对生产合作社进行制度分析中,研究重点是剖析生产合作社的内部结构特征以及由此带来的利与弊,其中以研究生产合作社制度安排的劣势为多。这种状况是基于传统的生产合作社长期徘徊不前、甚至萎缩、退化的发展现状。[7]从近些年已发表的研究成果看,杰森和麦克林的研究较为全面、系统,也较具代表性,他们以华德和瓦纳克的生产合作社模型为基本研究对象,指出了生产合作社特殊权利结构的制度安排所引发的五个主要缺陷。他们分别是,纯租赁的不可能性、水平扩展问题(Horizon Problem)、共同财产问题、非转让性问题以及控制问题。

    1、纯租赁的不可能性。它是由生产合作社必须要获得不可出租的无形资产而引致的。例如,一群生产者决定建立一个生产企业,瓦纳克的模型从来没有说明这些生产者如何取得租赁设备的资金,如何设计产品、建立销售体系、为产品作广告,以及如何培训劳动力等,这些事情不像建一条生产线,有很多是无形的,然而它们对于企业的成功却是最基本的。要想获得企业这些天然的非出租性无形资产,或是通过社员个人的贡献,或是通过金融渠道,如,发行债券或股票。不论通过哪种途径,社员的要求或债券人、股东的要求都将代表投资。而作为投资,他们将面对水平扩展问题。

    2、水平扩展问题。从组织方面看,生产合作社具有以下特征:1)社员在合作社中有投资优先权;2)合作社能够发行债券;3)社员对合作社各年的剩余索取权具有不可交易性。由于社员对合作社的原始投资没有所有权要求(而这些投资若放在储蓄银行中是有利息的),社员只有合作社工作期间才有可能分享到合作社的现金剩余,因此社员期望合作社投资报酬回收期期限是在他们所预期的就业年限内。在选择投资项目时,他们将采取缩短资金收益期的做法,这就减少了合作社可能使用的投资项目的数量。如果社员将资金存入银行的利率是i, 投资在合作社的年收益率为r  假定合作社的所有社员均有相同N年的工作水平,那么使社员在合作社投资期间的年投资率等于年利率的条件是

        ri1i/  [1i)-1  ]  

     如果银行年利率是5%,社员的工作年限依次是1年、5年、10年、及15年,则社员要求的投资收益率分别为105%,23%,13%,和10%。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社员缺少对合作社未来利润的索取权,这就暗示着生产合作社使用的资本将少于资本家企业。社员具有强烈的动机去使合作社近期利润最大。

     杰森和麦克林这里说明的是生产合作社投资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还有学者指出,筹集资本是一个新企业的主要障碍,此问题在工人生产合作社中尤为突出。[8]因为工人生产合作社在筹集资本方面面临着“工人雇佣资本,资本不能雇佣工人”的严峻挑战。不能利用资本市场的股东获得资本,使工人生产合作社在与其资本来源的主要依赖对象-商业银行的贷款谈判中处于特别困难的境地,一方面,银行往往把工人生产合作社置于机会主义之下,如,他们认为社员有可能通过过度地提高工资将贷款转移为个人收益,或把贷款投资到无效的行业中;而另一方面,工人生产合作社由于缺乏实物资产作为抵押品,[9]很难找到一种使银行相信他们没有机会主义的证据,从而限制了工人生产合作社的贷款能力,而且一旦合作社无力偿还贷款,银行将收回社员的个人抵押品,造成社员个人财产的丧失,使社员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3、共同财产问题。生产合作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全社社员要共同分享合作社财产。合作社的新社员与老社员具有相同的权利要求,这就意味着由合作社老社员进行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必须要与新社员一起去分享。如果考虑某一个阶段的投资决策,假设现期的投资水平下的现金收益是C,就业水平是E;如果C*是合作社将要进行的新投资所能带来的现金收益,相应的就业水平将是E*,那么,只有当C*/ E* > C / E时,即每个社员未来的现金收益提高时,合作社现期社员才有可能投资。此公式简单地展示了共同财产制度安排的缺陷,即合作社一部分社员不需要增加资金的现期收益,只要减少就业水平,就能够实现个人收益的增长,因此,它最终会减少社会总福利、阻止实现帕累托最优。

     4、不可转让性问题。它是指社员的劳动力在合作社中是不能转让的,即不能出售自己的工作。由于没有市场使社员的价值资本化、可交易化,它给合作社运行带来两个重要的结果。一个是对管理进行监督的有效性大大降低,没有市场,使得对合作社的管理评估无法反映在一种统一的、公开的衡量标准中;另一个是社员将产生严重的“业务责任(portfolio esponsibility)”问题。社员权利的不可转让也意味着社员在使他们的“业务责任”多样化中面临着严重的限制,社员不可能通过不同的企业、不同类型的资产来使个人的投资多样化,造成风险分布的无效率,因此它导致一个非帕累托的最优结果。瓦纳克在他的著作中从未论及过这些问题,米德(Meade)则简要地提出了这个问题。他指出,劳动雇佣资本存在着风险集中的问题,因为劳动合伙制使工人将“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中”,个人所承担的风险很高,难以分散。他认为这也是企业制度的自然发展趋势是用资本承担风险雇佣劳动,而不是用劳动承担风险去雇佣资本的原因所在。[10]

     5、控制问题。杰森和麦克林指出,生产合作社的拥护者中没有一个人提出社员能够或应该怎样解决控制问题,没有一个人提出一套在社员偏好不一致的时候解决制定决策问题的有效程序,而且对一人一票制如何去运作,并没有一个被普遍被接受的一般理论。简单多数原则并不能解释在西方民主社会已经执行的保护少数人利益的立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合作社社员彼此间的利益是很不一致的,例如,60岁的社员与30岁以下社员的工作年限是不同的,在合作社进行投资决策中,这些利益冲突如何解决?合作社的经理在投资项目决策上,如果他想再次当选,他必将考虑决策对选举结果的影响,他当然不会是使每个社员的净收入最大化,他将考虑投资对社员福利分布的影响,其最终结果是很难说明的,[11]同时,这个过程也要支付成本。当新社员入社时,那些掌握控制权的社员将试图使这些新社员服从他们的意愿,至少投票是站在他们一边,同样的,他们也将使那些持异议的社员离开合作社。

    民主控制问题始终是生产合作社理论研究中的一个热点。在这个问题上,汉斯曼(H.Hansmann)作了深入而系统的分析,他指出,在以往对生产合作社决策成本与收益的估计中,忽略了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集体决策的成本。他认为,阻碍生产合作社发展的因素并不是资本成本的风险分享,而是在异质性的社员队伍中建立一个有效的集体治理结构的艰难。在社员队伍异质性程度较高时,合作社的治理成本,包括决策过程的成本和无效决策的成本是相当高的。[12]

    具体地讲,在制定决策中,首先,合作社要向无管理经验的社员提供足够的信息,社员需要投入相当的时间和努力来掌握有关知识,如果社员在行使集体控制权时把自己视为所有者,不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它将使制定决策过程缓慢。如果社员采取某种策略,如偷懒,则会影响决策质量,导致成本增加;其次,社员群体在利益、技能、素质能力等方面均存在着差异,技术社员与非技术社员,新社员与老社员等对合作社技术改变、投资战略往往持有非常不同的看法,这种不同有时反映在为取得同一目标而采取的不同手段上,但最重要的是不同的社员个体对进行何种类型决策战略持不同观点。例如,那些即将离社的老社员由于不能分享到投资的未来收益而希望少投资多分配。合作社社员的异质性越高,意味着达成协议的成本也越高,不能达成协议的危险性也越大;第三,在多数票原则下,中位数值的投票者将与那些平均数的投票者很不相同,结果是多数人的所得少于少数人失去的,因此,多数人剥削了少数人利益。

    还有学者提出,生产者参与管理减少了管理投入要素的生产能力。因为管理者的自主权与处置权转移给了普通生产者。因此,管理者“替工人管理企业的经营效果,经常要好于那些工人自己管理企业”。[13]

    对生产合作社制度的肯定,主要是认为它的劳动雇佣资本制度消除了工人与资本家的对立,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优势。合作社的制度安排使生产者既是企业的所有者,也是企业的控制者,生产者劳动的收益全部并且唯一地归他们所有,从而在制度上创造一个利益团体,与资本家企业相比,1)它向劳动者提供了较强的工作激励,增加了成员努力的动力,提高了生产率;2)增加了管理跨度,减少了监督成本,使非生产性成本最小化;3)既满足了企业内部雇员对获得工作自主权、参与企业决策的要求,又满足了企业外部市场竞争条件下对企业高生产率、 高产品质量和革新的要求。[14] 从委托-代理关系看,它是对企业所存在“道德风险”问题所做出的一种反应。[15]因为在传统的资本家企业中,企业与工人的关系是通过某种市场合约建立起来,工人面临败德问题。生产合作社所有者与生产经营者的统一性,避免了由于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所产生的代理成本,及工人的机会主义行为。[16]

    尽管生产合作社在制度安排上具有不少优势,但是它为什么形成率很低,没能成为企业组织类型中的一种重要的制度形式?除了以上很多学者已经论及的其制度安排缺陷所造成的成本大于收益外,斯彼尔(R. Spear) 和沃特(H.Voets),以及阿拜尔(P.Abell)从企业家的角度专门进行了探讨,认为如果一个企业家选择了合作社的形式,那就意味着他不能控制企业,权利要与其他成员分享;资本报酬有限,收回个人投资的权利、以及转让个人投资的权利要受到限制,企业家所面临的经营风险也相应地加大;企业家的市场化的经营思想要变成合作社的公共物品。[17]可见,生产合作社不仅要建立在成员自我利益基础上,它还要求成员具有利他主义精神,而在一个激励自我利益的社会中,生产合作社的生成率低也就不足为奇。

    因此,汉斯曼、斯彼尔 和沃特指出,生产合作社要能够成为有吸引力的一种企业制度,产生的必要前提条件是1)个体成员之间持有大体相同的资本;2)个体成员之间拥有共同的理想或想法一致;3)个体成员的技能相近;即企业内部成员整体具有同质性。[18]

    五、结论与启示

    近几十年来,现代西方经济学理论的不断发展与演化,推动了西方现代生产合作社理论的发展。对生产合作社的经济分析经历了从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为主到侧重新制度经济学分析的两个阶段,初步建立起了一个较为系统的研究生产合作社的理论分析框架。对生产合作社的制度经济学分析是在新古典经济学分析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沿用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体系,同时重视、强调了“制度”要素在剖析生产合作社组织形式等方面的作用,从而将生产合作社的经济分析深入化、系统化。在解释生产合作社形成原因,生产合作社民主控制的利弊分析,生产合作社产权制度的不可转让性及其由此引发的种种问题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是在一些问题的研究上,两者有着很多共同的结论,如,关于生产合作社的投资、企业规模、就业水平等。

    现代生产合作社理论对生产合作社企业制度的分析,对我们正在进行着的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特别是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革,至少有以下几点启示。

    首先,生产合作社是市场经济制度下独立存在的一种企业类型,它所具有的“劳动雇佣资本”这一独特的、无法被取代的制度特征使得它满足了特定群体的需求,从而具有长久的生命力。

    其次,生产合作社适用的条件和范围较为鲜明。如果按照合作制的基本原则进行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它更适于那些职工规模有限,对资本需求量适中,并且职工个人经营能力、技术水平相近、以及资产拥有量相当,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统一的中小型企业。目前,在一些发达地区,已经实行了股份合作制制度创新的乡镇企业在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扩大后,出现了向公司制的转化趋势[19],对此提供了佐证。

    再次,生产合作社制度实现有效运作的一个暗含基本假设是成员要具有利他主义精神,而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时期,激励职工的主要手段是建立在自利的基础上,因此在寻求公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的企业制度创新中,如果过分强调合作社的传统原则,并不一定能够达到公平与效率有机结合的目标,反而会制约、甚至阻碍资本、劳动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和要素生产率的提高。

    最后,建立职工参与企业决策的机制,不仅有利于激发广大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而且对地方政府的干预行为也将起到相对较大的制衡作用。但是必须看到职工参与决策所引发的集体决策成本,如决策周期长、决策效率低、决策质量下降,以及对企业家激励不足等负面影响。鉴于当前我国企业家人才奇缺、而一般劳动力供给相对过剩、且整体素质较低、承担经营风险能力很弱的实际状况,在企业决策权的分配上应当尤为重视保护企业家的权利,普通职工参与企业的管理决策可以规定为在其所在的工作岗位一级上。那些实行一人一票民主决策制度的企业,最好将决策权的范围限定在关系企业生存的重大问题上,如企业出售、兼并、合并或破产,至于企业其他的投资经营战略,应当按照权利(剩余控制权)与风险(剩余索取权)相对称的基本准则,实行一股一票制。

 

 



[1] Enke,S., 1945 “Consumer cooperatives and economic efficiency”, Amereican Economic Review, 35,pp148-155. Emlianoff, I.V.,1948, Economic theory of cooperation, Washington: I.V. Emelianoff, 转引自于耀门“二十世纪合作经济理论回顾与分析”,《一九九四海峡两岸合作经济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3738页。

[2] Ward, B. 1958, The firm in Illyria:market syndicalism,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 48.

[3]JVanak有关该理论的主要著作参见:1 Self-Management: Economic Liberation of Man. Penguin Education1975); 2 The Economics of Workers’ Management: A Yugoslav Case Study. London: Allen&Unwin1972);3 The General Theory of  Labour-managed Market Economics, Ithaca, N.Y.: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70.

[4]Michael C.J. and William H. Meckling 1979, Rights and production functions: an application to labor-managed firms and codetermination, Journal of Business, Vol. 52, no.4, pp469-506.

[5] Williamson, O.E.,1985,The Economic Institutions of Capitalism:Firms, Markets, Relational Contracting.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6] Alchian, A. and Demsetz, H., 1972, “Production, Information Costs,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62(50), pp777-95.

[7] 在西欧国家中,法国和意大利是拥有工人生产合作社最多的国家,据70年代中期的统计,法国约有500家工人生产合作社,职工3万人,其中有一半是在建筑业,另一半则多集中在手工业;意大利的工人生产合作社大约是2700家,职工总数近15万人。在这两个国家中,制造业领域中有一定规模的工人生产合作社数量很小,其中在意大利的制造业,几乎所有的工人生产合作社企业均陆续转成了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在工人生产合作社的发祥地英国,70年代初期,只有35家工人生产合作社,80年代以来在政府有关政策的刺激下,开始逐步稳步增长,但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人生产合作社也数量有限。

[8] Hansmann, H.1990When does worker ownership work? The Yale Law Journal , Vol. 99, pp 1315-1400Mellor, M.1988, Workers Cooperatives in Theory and Practice. London: Open University Press.

[9] 生产合作社通常只能将成员的个人保证作抵押品,如个人的房子等,而这种“保证”是极为有限的。

[10] Meade,J.E.,1972, The theory of labour-managed firms and profit sharing. Economic Journal 82,pp 402-448.

[11] 在这一点上,弗鲁伯顿(Furubotn)的解决办法是,他假定企业工人群体中存在一个效用函数完全相同的原始大多数,由这个大多数控制企业,而经理目标是使他们的效用最大化。参见弗鲁伯顿(Furubotn, E.G.),1976The long run analysis of the labor-managed Firm: an alternative interpretation.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66. No.1,pp104-23.

[12]Hansmann, H. 1990When does worker ownership work? The Yale Law Journal , Vol. 99, Num.8,pp 1315-1400.

[13]Webb, S. 1920, A Constitution for the Socialist Commonwealth of Great Britain, Longmans, London, 转引自Spear,R.  and Voets, H.1995 ,Success and Enterprises-- The Significance of Employee Ownership and Participation. Ashgate Publishing Ltd. P26

[14]Mellor, M.1988, Workers Cooperatives in Theory and Practice. London: Open University Press. Abell, P.), 1983, The viability of industrial producer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al Democracy & Political Processes, Edited by C. Crouch and F. Heller, John Wiley & Sons Ltd. pp215-229.

[15] 同注释6

[16] 同注释12

[17] R. Spear H.Voets, H. 1995, Success and Enterprises-The Significance of Employee Ownership and Participation, Ashgate Publishing Ltd.Abell, P. 同注释18

[18] R. Spear H.Voets, H.,同上。

 [19] 王祖强 汪水波“从股份合作制转向公司制-对浙江乡镇企业制度创新的探索”,《改革》,1999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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