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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顺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如何破题(2016-12-06)
作 者:      发布时间: 2016-12-06 09:44:00

  【摘要】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建设,应在秉承“三权并行分置”的原则下,充分发挥马克思地租理论的指挥棒效能,构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框架,进一步挖掘农村土地利用潜能,激发农业的整体发展活力。 

  【关键词】 农村土地流转 市场化 地租理论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地租理论与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 

  马克思曾强调,在完全社会主义阶段并不会产生土地级差收入,级差地租来自生产农产品的过程,其实现则发生在进行农产品交换的过程。级差地租本身的量既需要看农产品自身的价值,也要看社会价值。农业生产是与土地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但是土地呈现出有限性与区域性,这也决定在开展农业生产的过程中,不得不利用全部土地资源,这样就导致在不同土地上的消耗来决定产品的社会价值。同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经营权与所有权在本质上是私有制与社会分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成土地产权的再次分配。再加上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的效能,土地的本质变为用益物权让渡其使用价值,建立独立经营权,通过市场来激发土地流转,实现使用权与用益物权的分离。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指出,市场机制下实现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产生土地租赁关系的重要前提。土地是基础性的生产资料,是进行物质财富创造的源泉,然而由于其不是劳动产品,并且也不具有价值,正如《资本论》中提到,“不管地租形式如何,所有类型都有共同点,即对地租的占有成为体现土地所有权的重要形式”。 

  因此,从这里看出,不管是哪一类型的地租,应为土地所有者依托土地所有权所获得的收入,全面展示了土地所有者所获的经济利益。绝地地租是对实现土地私有、实行垄断性经营的收入,但是绝对地租存在不同性质的社会中,并非是资本主义社会所独有的,也存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在成熟市场机制的长期作用下,地租通过土地的使用者与所有者间的竞争而产生,地租价格主要包含三部分,分别是级差地租、绝对地租以及集体投资土地所获的补偿价值。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4.43亿亩,占比达33.3%。由此可见,农民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有较大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再细分成经营权、承包权,并做到分置并行,完成“三权并行分置”,将全面提升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发展水平。 

  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激发农村土地的活力 

  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符合地租理论的相关规定,能进一步发挥土地的效能,完成土地所有权商品化运作。当前,农民的生活条件获得极大改善,外出从事务工,进行非农产业生产,不直接依赖土地也能生存,导致土地无人看管与经营,这势必带来土地闲置的情况,浪费农村大量土地资源。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将农村闲置的土地进行集中后,进入到市场中流转,这样就激活了闲置土地的活力,实现了科学弥补。为确保盘活土地的持久活力,还需制订长期土地使用发展规划,减少土地资源浪费,也让外出务工农民能安心工作。同时,在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中,一部分土地将被用作城镇建设,其所使用的土地则按价格来衡量,对农民加以科学补偿。假如在农村土地政策中未予以调整,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未进入市场进行流转,即便在流转中也容易出现市场价格混乱,难以达成一致。有些甚至会低价租赁,农民的合理补偿就不能保障,这将直接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有失公平的原则。只有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创建与农村土地发展实际相匹配的价格机制,实现农民增收,才能科学避免该情况的发生,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推动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架构创设的限制性因素 

  首先,市场化运作程度低。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需体现市场功能,但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市场化程度低,将不能实现流转方式与市场机制进行有机结合,对土地流转的效能产生直接性影响。土地流转规则的规范性不够。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运作信息平台建设缓慢。农村土地交易流的对称性差。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运作是双方一同参与行为,信息的交流也是双向的,只有在全面了解对方信息后,才能完成信息对等交流。 

  其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困境。201582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情况的报告》中指出,农村实施土地确权登记是确保农民从土地中获益的重要手段。虽然确权登记证让农民对土地的权利稳定了,但还是缺少法律层面的支撑。虽然中央、省一级政府已经下发了土地确权登记的文件,各地的政府及管理部门也给出了指导意见与通知,但是在确权地籍、效力等方面的调研工作在监管上还缺少相关法律法规支持。 

  最后,服务中介机构匮乏。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进程中,服务中介组织的健全程度、信息对称情况,将作用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整个过程。由于该过程相对复杂,需要具备一定专业知识、技能,如土地价格评估、流转合同签署等,都离不开服务中介机构的指导。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的中介组织数量不多,即便在某些地方设置了该机构,然而,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也不能发挥实际成效。有形市场的创建,因缺少服务配套机构与流转平台,发挥的作用就会降低,农村土地流转信息体系未实现畅通,就会导致流转双方需支付大额寻找成本,高成本势必造成低效率,拉低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整体效益。 

  地租理论视角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的现实考量 

  创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构建统一、有序、开放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是激发土地要素市场活力、发挥市场机制效能的最佳方式,也是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的根本要求。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设重点应放在农村二级土地使用权市场建设,关注转让方式、价格等,借助市场机制来对农村土地流转开展全方位调节。同时,强调在法律框架内,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实行直接转让,激发市场机制效能。创建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市场流转机制。全面发挥市场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建设性作用。科学处置好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 

  全面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主体。农村土地流转需要参与流转的双方一同参与,不管是农户还是企业,双方的权责、地位相对都是平等的。界定农户土地产权。全面增强广大农民对土地的权利,能帮助其作出科学选择。土地产权的确定,让土地变成农民可掌控的资产,土地流转最终决定权是由农民自己来把关。全面提高农民素质。开展具体市场实践方面的活动,体验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的优势,农民在掌握土地相关的知识后,就能借助法律的手段来维护权益,更好地保障农村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 

  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建设。全面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流转,构建土地产权制度法律系统。理顺土地产权利益分配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法律和具体的法规来确定土地产权的边界,进一步明晰土地所有权的主客体范围,借助改革来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成开展土地生产经营的实体性单位,采用法规、条例等方式细化土地产权利益各方的范围,规范土地产权利益各方博弈行为,使其更合理化,在稳定农村土地原政策基础上,实现土地使用制度的多元化。 

  创设适应土地流转市场化要求的中介组织。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离不开中介组织,研究制定中介机构设置标准,通过政府财政对其进行广泛支持,并制定优惠政策,为其营造较好的经济环境。做好中介组织的宣传与推广工作,让农户、市场都能在第一时间内熟悉中介组织的作用和性质,然后充分利用中介组织为其做好土地流转的工作。同时,也要进一步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实现合法经营,明确权责,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规避和预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风险。转变政府职能,科学引导农村土地的市场化流转。做好流转后的质量管理工作,避免地力降低。依托中介的力量来加强农村土地市场化运作工作,虽然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用途等,如用途不变、遵从农民意愿等,但为避免因规模化作业破坏原有的承包关系,需要做好原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管理工作,明确其位置与面积,创建土地承包台账,并为农民颁发土地承包证,以此来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作者分别为衡水市委党校讲师;衡水市委党校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韩长赋:《土地“三权分置”是中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光明日报》,2016126日。 

  责编/杨鹏峰 贾娜(见习) 美编/王梦雅(见习) 

 

来源:人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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