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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村日报】将全面推行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政策(2015-06-26)
作 者:      发布时间: 2015-06-26 09:41:35



 

《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暂行办法》出台

 

记者昨(25)日从省农业厅获悉,日前,省农业厅与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将试点一年多的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政策推广并覆盖全省范围。这是我省新常态下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抵押难题,探索农村金融服务新途径和新模式的又一重大举措。

 

2013年,我省出台《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方案》,先后在9个县(市、区)启动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截至目前,所有试点县已全部开展实质性贷款业务,已达成土地流转收益抵押贷款协议177个,取得贷款资金4.2亿元,用于保证贷款的土地面积6万亩。此次印发的《办法》充分汲取了各地成功经验基础上,对原有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和提升。

 

强化政策界限不能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

 

《办法》在总则中明确了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借款人),本着自愿的原则,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权或农村土地上附着的农作物、固作物等的预期收益作为担保或第三方保证人(担保人)的反担保措施,向金融机构(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由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工作不能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能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这种方式并不直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化解了有关涉及土地抵押的法律难题。

 

固化受益范围明确贷款的条件、限额和期限

 

《办法》明确要求,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主要用于农业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借款人须满足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拥有合法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及权属证明等相关条件。在此基础上,借贷双方应当根据贷款用途、农业生产周期、经营权剩余期限、借款人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3年,可延长至5年,但不能超过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剩余期限,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健全价值评估体系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办法》明确了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担保价值评估的方式、费用和组织。评估方式采取由当事人协商、由贷款人或担保人自评或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在评估费用方面,第三方评估费用原则上不超过被评估资产价值的0.5%;有条件的地区可由经济专家、农业科技专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代表、乡村基层干部、农户等组成评估组织,为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提供评估服务。

 

 

另外,《办法》要求各地农业部门和金融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各地应选择经营规范、实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收益担保贷款工作,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也可选择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其他机构或个人为贷款提供担保。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完善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风险分担机制和涉农业务奖补机制。要制定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收益贷款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处置管理办法,完善相关不良资产处置机制。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惠农服务中心等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一站式服务平台,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土地经营收益评估、土地经营权交易等相关配套服务。

 

(本报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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