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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日报】着力消除社会保障中的城乡差距(2010-01-19)
作 者: 刘振杰     发布时间: 2010-01-19 08:37:49

    

        我国的社会保障诞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又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而不断地成长并完善起来。如今,已经坎坎坷坷地走过了60年的不平凡历程。回过头来我们发现,虽然目前的社会保障是依附于市场经济,但仍然不可避免地流露出谄媚资本、取悦强势的倾向。其主要表现是调节贫富差距、城乡差距、行业差距的能力明显不足,覆盖范围、保障水平不高,甚至损害社会公平等。

  城乡差距尚未改变经过多年的发展,我们国家的GDP已经由1978年的3600多亿元人民币增长到2008年的30万亿元人民币,国家财政收入也由同期的1132亿元人民币,增长到2008年的6.13万亿元人民币,经济基础日益雄厚是一个客观事实。但是,在解决城乡居民后顾之忧、建设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制度依然残缺落后,大多数人没有享受到应有、基本、甚至起码的社会保障,这的确与过去将社会保障当作一个包袱和负担的片面认识是有关系的。尤其是多年来农村社会保障的严重缺失,更是造成了城乡差距不是在缩小,而是在不断加大。

  统计表明,1991~2005年,城市人均社会保障支出占人均GDP的比重为15%,而农村只有0.18%,城市人均享受的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是农村的90倍之多。这种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扭曲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原则,这种制度安排不但没有维护社会公平,反而加剧了城乡差距,与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也十分不符。有数据显示,2007年城乡居民实际收入之比为61,而世界上多数国家这种比率为151,超过2.51的极为罕见。另外,由于受补报模式限制,广大农民还不能从新农合制度中得到预期的实惠。由于经济状况差异(更主要是理念定位),导致城乡低保水平差距很大。让农民们翘首以待、望眼欲穿的新农保制度千呼万唤始出来。对此,有部分人片面认为,农村的消费水平低,保障水平也不要太高。这是什么逻辑啊!好像是消费水平低导致了保障水平低,恰恰相反,是保障水平决定着消费水平。

  制定更加合理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要充分发挥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作用,关键在政府。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构,具有其他机构所不具有的权力和能力,因而能够主导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整个过程。而收入再分配促进公平作用的发挥,依靠的不是市场机制,而是政府和社会机制,因而需要建立公平取向的制度和具体安排,政府的再分配政策应以促进公平为目标。现在正是建立健全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好时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当前社会保障发展的基本任务,建设公平、全面而无漏洞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未来的发展方向。

  把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有利于缩小分配结果的不公平。为此,在未来的国家“十二五”规划中,在确保城镇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的情况下,应该继续把工作重心放在农村。因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由于资源和机会有限,即使机会和资源平等地向社会开放,广大农民仍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在按照劳动、资本、技术等因素所做的贡献进行初次分配时,显然不利于农村居民。为此,要进一步提高财政对农村地区,尤其是老少边穷地区社会保障的转移支付力度,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防止由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导致改革的地区差距进一步扩大,造成新的不公平。提高新农合补报水平,让参合农民真正从中得到实惠。提高农村低保覆盖面和保障水平,缩小城乡低保水平的差异。加快推进新农保工作进程,使之尽快覆盖大部分中西部农村地区。在城镇化进程中,力求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做到“即征即保”。对于进城农民工,也要做到“即雇即保”。认真解决农村教育问题,以利于农民子女通过教育摆脱贫困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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