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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出版基金实施细则

  • 发布时间:200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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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824日所务会议审议通过)

  一、 总则

  1、出版基金的资助对象为本所研究人员近两年内完成的各类学术理论著作,以及经所务会和所长(含院务会和院长)批准的有关科研成果。

  2、教材、丛书、工具书、普及读物、再版著作,以及为有关机构提供的工作报告,不在资助之列。

  3、申请出版资助的学术著作,内容不得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不存在著作权争议。如果出版后发现存在上述问题,本所有权取消或追回资助金额。

  4、出版补贴原则上按成果书稿每10万字8千元的标准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万元。

  二、申请和评审

  1、申请人须填写由院统一印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同时提交完整的著作稿。

  已立项的各类研究课题,须完成全部结项工作后,方可申请出版资助。

  2、申请资助的著作,由科研处按照双盲法,聘请两名所外专家进行审读。评审费按实际发生额由申请人自负。

  审读报告包括三部分内容:

  第一、文字审读意见。

  第二、《社会科学成果评估指标体系》评分。

  第三、评定著作等级。著作等级分为ABC三等,标准如下:

  A级 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在理论或实践上有重要意义。

  B级 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在理论或实践上有一定意义。

  C   学术价值不高,在理论和实践上无特殊意义。

  3、所科研处负责汇总专家审读意见。所学术委员会在参考专家审读意见和对原作、《申请书》评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最终决定资助对象。

  三、经费拨付

  1、资助方案确定后,由所按照院统一制定的合同规格,与出版社直接签订资助出版合同。出版基金资助经费一律直接拨到有关出版社账户,不得挪作他用。

  2、出版社对受资助出版物应实行单独核算,保留原始会计纪录以备核查。出版社若因变更出版计划而停止出版受资助著作,应及时通报我所,并如数退回资助经费。

  3、凡接受资助的出版物,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注“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基金资助”字样,并将审读专家意见和所学术委员会评审意见一并付印。

  四、附则

  本细则根据院出版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解释权在所学术委员会。

  附:著作出版审读报告书

                                  

  著 作 出 版 审 读 报 告 书

  著作名称

   

  审读专家

   

  专业职务

   

  研究专长

   

  工作单位

   

   

  一、 文字审读意见

   

   

   

   

   

   

   

   

   

   

   

   

   

   

   

   

   

   

   

   

   

   

   

   

  二、 成果评审得分

   

   

   

   

  三、 评定著作等级

  A   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在理论或实践上有重要意义

  B   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在理论或实践上有一定意义

  C   学术价值不高,在理论和实践上无特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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