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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优秀科研成果评奖(试行)

  • 发布时间:200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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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2001)社科研字15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办法(试行)的通知》,以2000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为基础修改制定。

    第二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优秀科研成果奖”不分等级。

    第三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奖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一般于单数年下半年进行)。

    第四条 已经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五个一工程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成果奖”和“国家图书奖”等五种(类)奖励并且符合《中国社会科学院对获得部委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给予追加奖励的规定》的成果,不参加评选,院部将对这些成果另行追加奖励。

    第五条 已调离我院和出国逾期不归人员的个人著作或以其为主完成的著作不能参评。     

    第六条 曾经获得院和研究所优秀科研成果奖的成果,不再参加研究所评奖。对原著内容进行了实质性修订,并且修订部分占著作二分之一以上的再版成果除外。

    第七条 所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奖范围是:我院人员在我院工作期间发表(上报)的符合《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七条规定之标准的专著、论文、研究报告、学术普及读物、译著、工具书、学术资料整理、计算机软件、社会科学研究新技术等成果。

    第八条 由我院人员主持或由院立项并组织实施的与院外合作完成的成果可以参评。

    第九条 院内跨研究所合作完成的成果,应在成果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参评。

    第十条 丛书和系列成果可以整体形式参评,也可以单本形式参评,但只能以其中一种形式参评。

    第十一条 多卷本专著只能以整体形式参评,若多卷本专著中的大多数分卷已经出版,也可参评,但该多卷本著作不能在全部出齐后再次参评。参评的成果应当符合公认的学术规范,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公开出版的成果,其编校质量应当达到国家出版管理部门规定的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 所优秀科研成果评奖的基本程序是:个人申报,研究室推荐,所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所评奖组织工作的具体事务由科研处负责。

    第十四条 本人未申请评奖的优秀科研成果,在不违背作者意愿的前提下,可由3位以上同行专家(应有院外学者)推荐。

    第十五条 所学术委员在审议本人主持或作为主要作者参加的申请评奖项目时,有表决权,但在统计其评奖项目的表决结果时,一律不计入投票基数和得票数。

    第十六条 本着对获奖项目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所里对获奖成果颁发《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优秀科研成果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评奖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严格掌握标准,宁缺毋滥,秉公评选,不徇私情,不得泄露评议情况。

    第十八条 如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应撤消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取消责任者以后参加所评奖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他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自本办法2001101日试行之日起,2000年制定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即行作废。

    2001108日所长办公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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